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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人民政府對全區人民防空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人民防空工作的重大問題;將人民防空工作納入績效管理,作為考核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各街鎮場處是轄區人民防空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職責,把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建設目標、要求和措施。各街鎮場處人部具體負責轄區人民防空工作。
(二)區人部對本區域人民防空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將人民防空工作列入議軍會議,列入年度工作目標,并明確一名相應領導兼任人民防空辦公室副主任,加強領導和業務指導。
(三)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人防辦)是全區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和大專院校要指定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人民防空工作。
二、加強人民防空指揮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應急組織指揮能力
(一)人民防空指揮所是區人民政府在重大災害發生時組織指揮的重要場所,要不斷完善升級通信網絡,并創造條件建立機動指揮平臺和預備指揮所,嚴格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定管理。
(二)加快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建設。我區是中心城區在突發重大災害和戰時的主要疏散地之一,擔負著數十萬人的疏散任務。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把疏散基地與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同步規劃,同步實施。要利用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公園、學校、體育場(館),人民防空工程等,有計劃地建設應對突發重大災害和戰時臨時安置、疏散人員的場所。要加強疏散基地的交通、通信、供電、供水工程和醫療網點建設。
(三)加強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建設。嚴格執行人民防空指揮信息系統技術規范和管理規定。廣播電視、交通、氣象等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負責為人民防空指揮信息系統建設提供網絡、管線、信道、頻譜、數據、空情信號和交通、氣象、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認真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全面提升城區總體防護水平
(一)嚴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和管理。要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并在詳細規劃中落實。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要充分考慮人民防空需求,兼顧人民防空功能。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住宅小區等要依法規劃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和監督,由區發改委、區國土局(規劃局)、區建設局和區人防辦等部門共同實施。區人防辦負責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加強防空地下室建設。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條件限制無法修建的要按規定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批準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和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區人防辦負責防空地下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質量認可。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認可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售房許可證和房產證。防空地下室必須使用國家定點企業生產的防護專用設施設備,并在建設施工時按規定安裝到位。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后,向建設部門進行竣工備案時,應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納證明。
(三)營造和優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投資環境。人民防空工程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融資方式多樣化。單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使用稅。堅持“誰投資、誰使用、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并享受所得稅、營業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水電增容、用電、用水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四)加大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管理力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嚴格設計審查、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監理實行資質認證,防護設備產品和安裝質量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檢測。防空地下室質量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拒絕補救或確定無法補救的,應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工程處于良好狀態。
四、積極推進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完善人民防空防災應急功能
認真落實中央關于人防向民防發展,逐步與國際民防接軌的要求,積極推進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災一體化轉變。區人防辦作為政府處置公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成員單位,承擔相應職責任務,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工程和群眾防空組織等資源,為應對突發事件和應急救援指揮提供相關支持。要按照防空防災職能要求,加強指揮和保障手段建設,提高履行民防職能能力。
五、認真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提高防空防災抗毀能力
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發展改革部門牽頭、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和重要經濟目標主管部門監督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具體落實的原則,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準或備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門意見。區發展改革部門要確定相應機構擔負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職能。區人民防空、發展改革等部門和重要經濟目標主管部門要加強重要經濟目標落實防護要求的監督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要落實防護建設計劃,加強防護等手段建設,組建救援隊伍,加強防護訓練,適時開展防護演練,確保防護落實。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制訂目標防護方案和應急救援方案,報區人部和區人防辦備案。
六、依法落實人民防空建設經費,嚴格國有資產管理
(一)加大財政對人民防空建設的投入力度。區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列支人民防空經費,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適當增長,確保人民防空建設需要。
(二)區人防辦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足額征收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調控、截留和挪用。如需使用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需按規定報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征收、使用的監督檢查。
七、加強人民防空法制建設,深化社會性人民防空教育
(一)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人民防空執法力度。建立人民防空工作問責制。對不履行人民防空義務和妨礙人民防空建設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對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二)加強人民防空教育。將人民防空教育納入國防教育體系,納入公共安全教育內容,納入行政學校和大、中、小學校教育內容,納入社區創建規劃。區人防辦要積極承擔防災和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新聞媒體要做好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為人民防空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