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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義和目的
實施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素質教育、加強學校體育工作、增強學生體質的重要舉措之一,是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生學業評價的組成部分。實施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旨在培養學生養成自覺參加體育鍛煉的習慣,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二、原則和要求
實施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應體現對學生意志品質和體育技能的培養作用,體現對學生體育鍛煉積極性、主動性的激發作用,體現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推動作用。
實施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應與綜合素質評價相結合,與學校體育課教學相結合,與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相結合,與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相結合,與學生興趣愛好和體質差異相結合。
三、成績評定方法
(一)分值和結構
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中考體育考試分值應占中考總分的5%,經研究決定今年我市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總分值為40分,與文化分720分合并總分760分作為高中錄取的總分值。
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分值由平時考核和現場考試兩個部分組成。平時考核由學校評定,現場考試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項目測試。年學校評定為10分,現場考試為30分。
(二)考試辦法
1.學校評定:由學校依據學生參加體育課、課外體育鍛煉和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等情況予以評分。具體評定辦法為:一是以學生體育課成績和課外體育鍛煉效果為依據,每學年2分,共計6分。學生初中階段每學年體育課和課外體育鍛煉效果等第評定為合格和不合格的分別折算成2分和1分,三學年分別評定折算匯總后計入學校評分。二是以《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達標情況為依據,共計4分。按學生度《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的等級——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別折算成4分、3分、2分、1分計入學校評分。因傷病或殘疾原因符合體育免修條件的學生,經學校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給予記10分。
2.現場考試:由市及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要求統一實施初中畢業升學體育現場考試。現場考試分必測項目和選測項目兩類,其中必測項目2個,選測項目1個,每名學生應參加3個項目的考試。每個項目滿分為10分,合計30分。
(三)現場考試項目和時間
1.必測項目:50米跑和擲實心球(2㎏)。
2.選測項目:立定跳遠、1分鐘跳繩、引體向上(男)、仰臥起坐(女)、中長跑(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1分鐘排球墊球、籃球運球、游泳。學生應在選測項目中任選一個考試項目。
3.年市中考體育考試時間統一安排在4月15日至5月15日完成。
(四)現場考試項目評定標準
根據初中《體育與健康》課程要求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評分標準,結合本市初中學生體質現狀的總體水平,由市教育局制定年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項目的成績評分標準(見附件2)。
(五)考試成績記載
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按照學校評定分值和現場考試項目測試分值合計計算學生體育考試成績,填入《市年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成績表》(見附件6)。
(六)對免考和緩考的規定
1.因殘疾或重大傷病,喪失運動能力或不能、不宜參加劇烈運動的考生,需具有傷殘證書和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可免予體育考試。免考應由考生及其家長向考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填寫《市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免(緩)考審批表》(見附件3),經班主任、任課體育教師和學校簽署意見,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考試領導小組審核批準。申請免考的相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2.在規定考試時間內,因傷病或其他原因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體育現場考試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簽署意見或考場負責人簽字同意,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考試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可予以緩考。緩考的考生應在中考文化考試前參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統一補考,補考限一次。
(七)免緩考考生的成績評定辦法
1.因殘疾或患重大疾病全部喪失運動能力,獲準免考的學生,其升學體育考試成績按滿分40分計。
(1)殘疾考生(指身殘、侏儒癥等)可申請體育考試的免試,經批準后按滿分計入升學成績。考生須填寫免試申請表,提供市級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患重大疾病的考生(指患有癌癥、白血病、癡呆、腦癱、嚴重的心臟病與心血管疾病、腦部施行過開顱手術)可申請體育考試的免試,經審核批準后按滿分計入考生升學成績。考生須填寫免試申請表、提供市(縣)級以上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住院證、住院治療病歷的原件及復印件。
2.因意外傷病原因獲準免考的學生和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參加補考的緩考學生,其體育考試總成績按學校評定實際得分與現場測試總分的60%(即18分)之和計算。
(八)關于跨縣(市、區)旁聽學生和零報考生的體育考試
跨縣(市、區)旁聽的初中畢業生,可參加所就讀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體育考試,再由該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出具書面體育考試成績證明。也可由就讀學校出具學校評分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報名參加體育現場考試。
所有零報的初中畢業生憑就讀學校出具的學校評分證明,到相應的教育主管部門報名參加年中考體育現場考試。
四、組織實施
(一)切實加強體育考試工作的領導。市教育局成立市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1),制定本市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工作實施方案,規劃、協調和指導全市工作。各縣(市、區)教育局也要成立體育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要嚴格按照此方案制定本地體育考試實施細則,明確工作任務,配備工作人員,不得擅自變更或刪減考試項目,不得降低測試項目評分標準。各縣(市、區)教育局須在年3月30日前將本地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實施細則報市教育局體衛藝教處,經市教育局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在5月底前完成體育考試工作。
(二)各縣(市、區)教育局要加強對初中畢業生升學體育考試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各有關學校要建立體育考試學校評分方案,嚴格按照規定組織評價,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評定的總分要在學校網站和班級的公告欄或宣傳欄醒目處同時公示7天以上,并由學校在報名參加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體育現場考試時上報。各縣(市、區)教育局要組織人員對學校評定的體育考試成績進行審核認定。對評定結果明顯異常或學生及家長反映強烈的學校,市縣教育主管部門要責令學校重新評定,并派員進行過程監督,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學校承擔。
(三)切實保證中考體育現場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和體育考試的權威性、嚴肅性、公正性。各縣(市、區)教育局要認真組織考務人員培訓,嚴肅考試紀律,嚴格監督機制,杜絕舞弊事件發生。要加強對有關人員的紀律教育和技術培訓,加強學生人身安全、場地器材等各類保障,嚴格考場紀律監督。要制定各項應急預案,落實各項應急措施,確保考試工作公平、規范和安全。市教育局將組織巡視組對各地體育考試工作進行巡查和抽測,對學校評定和現場考試過程中的違紀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將依據相關規定處理和追究相應責任。
(四)建立學生體育考試復核和仲裁制度。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評定分數有異議的,應在成績公布之日起七天內向學校書面提出申請,由學校予以復核。學生對市縣現場體育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本人應在測試現場向測試裁判反映或向市縣體育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申請,由領導小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仲裁。逾時不再受理。
(五)各地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指導思想,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安全。各縣(市、區)應根據區域范圍和學生規模等實際情況,科學安排體育考試相關事宜和步驟,統一和集中安排考場,確保場地、器材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選測男生1000米跑和女生800米跑宜作為最后項目進行測試,游泳項目的測試可提前組織。各考點要設立醫療救護點,有條件的學校可實行考前體檢制度,消除事故隱患,杜絕交通、食品安全等意外事故的發生。各地各校應根據體育考試的特點,加強考生考前的科學訓練與指導,合理安排準備活動,防止運動損傷等意外事件的發生。
(六)各地各校要認真做好學生平時成績的考核記載工作,作為今后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評定的重要依據。
五、考試收費
年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收費根據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局文件《關于招生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財〔〕27號、價費〔〕110號、財綜〔〕27號)規定,按每生9元標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