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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鎮直各單位:
為確保財政補貼農民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農民手中,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對財政涉農補貼資金(對農戶和個人補貼資金)實行直接劃轉農戶賬戶的發放形式,即簡稱“一卡通”的發放。為保證涉農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工作的順利實施,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
全面實行“一卡通”的基礎工作是對農戶基礎信息、糧食補貼信息及其它相關信息進行數據采集。各村要及時組織相關人員,準確采集農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人口、承包土地面積等相關基礎信息,進行清理審核,整理成冊,并張榜公布,經農戶簽字認可后,建立數據庫。
二、實行“一卡通”發放的補貼資金范圍
財政涉農補貼發放“一卡通”是指:涉農補貼資金的發放,通過指定金融部門統一為農(牧)民辦理的銀聯卡或儲蓄卡兌付的一種方式。具體范圍是:糧食直補資金、退耕還林糧食補助(現金形式發放)和現金補助資金、退牧還草資金、農村五保戶補助資金、農村“三老”人員補助資金、農村優撫對象補助資金、農村計劃生育獎勵資金、農村計劃生育宣傳員補助資金(報酬和津貼)、村干部補助資金(報酬)、殘疾兒童補助資金、統戰和宗教人士補助資金、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義務兵優待金、農牧民建房補助資金、農用機械補助、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等財政涉農補助資金。
三、實行“一卡通”發放工作的執行和管理機構
根據我鎮實際情況,由鎮財政所在農村合作銀行朱巷支行開設“一卡通”專戶。根據縣財政局提供的《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按實名打卡發放,確保涉農補貼及時兌付。鎮財政所具體負責財政涉農補貼“一卡通”的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
四、涉農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工作程序
涉農補貼資金發放由鎮財政所將資金直接撥付金融服務機構“一卡通”專戶,由金融服務機構打卡兌付。具體發放程序:
㈠糧食直補資金。鎮財政所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報縣財政局,辦理撥款及劃轉直補資金工作,同時,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㈡退耕還林糧食補助(現金形式發放)和現金補助資金。縣林業局按照退耕還林計劃及驗收合格面積,分年、分鎮鎮到戶填制《退耕還林驗收情況匯總表》,加蓋公章并由主管領導簽字后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對《退耕還林驗收情況匯總表》進行初審后,提供給鎮鎮財政所,由鎮鎮財政所對退耕戶的“林權證”、“退耕還林手冊”和《退耕還林驗收情況匯總表》進行核對,填寫“退耕還林手冊”中有關內容,并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經鎮鎮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會同縣林業局審定后,辦理撥款及劃轉資金工作,同時,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㈢退牧還草資金。縣畜牧局按照退牧還草計劃及驗收合格面積,分年、分鎮鎮到戶填制《退牧還草驗收情況匯總表》,加蓋公章并由主管領導簽字后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對《退牧還草驗收情況匯總表》進行初審后,提供給鎮鎮財政所,由鎮鎮財政所對退牧戶的“草原證”、“退牧還草手冊”與《退牧還草驗收情況匯總表》進行核對后,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經鎮鎮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會同縣畜牧局審定后,辦理撥款及劃轉資金工作,同時,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㈣農村優撫對象補助資金。
1、屬于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中優撫資金的發放,由鎮鎮財政所依據鎮鎮民政辦或人武部提供的資料,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經鎮鎮人民政府審定后,報縣財政局,會同縣民政局審定后,辦理撥款及劃轉資金工作,同時,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2、縣民政局管理的優撫對象補助資金(包括孤殘兒童補助資金)的發放,由縣民政局分鎮鎮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報縣財政局審定后,辦理撥款及劃轉資金工作,同時,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㈤農村五保戶補助資金。由鎮鎮財政所依照農經站會同民政辦、村委會提出的五保戶補助方案,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經鎮鎮人民政府審批后,辦理撥款及劃轉資金工作,同時,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㈥農村“三老”人員補助資金。由縣委組織部分鎮鎮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報縣財政局審定后,辦理撥款及劃轉資金工作,同時,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㈦農村計劃生育獎勵金和農村計劃生育宣傳員補助資金(報酬和津貼)。
1、農村計劃生育宣傳員補助資金(報酬和津貼),由各鎮鎮財政所依據計生辦提供的材料,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經鎮鎮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縣財政局,會同計生委審定后,辦理撥款及劃轉資金工作,同時,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2、農村計劃生育獎勵金,由縣計生委分鎮鎮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報縣財政局審定后,辦理撥款及劃轉資金工作,同時,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㈧村干部(報酬)補助資金。由鎮鎮財政所依據農經站提供的方案,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經鎮鎮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縣財政局審定,辦理撥款及劃轉資金工作,同時,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㈨鎮村醫生補助資金。由縣衛生局分鎮鎮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報縣財政局審定后,辦理撥款及劃轉資金工作,同時,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㈩統戰和宗教人士補助資金。由縣統戰部分鎮鎮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報縣財政局審定后,辦理撥款及劃轉資金工作,同時,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十一)農牧民建房補助資金。
1、鎮鎮財力對農牧民建房進行補助的,由鎮鎮財政所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經鎮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財政局審定后,辦理撥款及劃轉資金工作,同時,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2、由縣和上級財力對農牧民建房進行補助的,由縣建設或其它主管部門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報縣財政局審定后,辦理撥款及劃轉資金工作,同時,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五、涉農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工作要求
㈠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對補貼項目和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人員增減變動需及時將有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備案。編制《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時,補貼對象的姓名必須按與身份證核對一致的實名及身份證號碼同時填列。
㈡各鎮鎮財政所將編制的《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發放表》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交金融服務機構打卡發放。
㈢鎮鎮財政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對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的發放進行公示,并建立涉農補貼資金發放檔案。
㈣金融服務機構在發放涉農補貼資金時,不得代扣任何費用。
㈤實行“一卡通”后,部分老弱病殘人員領取補貼資金確有困難的,可由金融服務機構指派專人或由有關主管部門指定專人統一經辦,提取現金送達。
㈥其他財政涉農補貼及新增涉農補貼資金的發放,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上述程序實行“一卡通”的發放。
六、其他
本實施方案自2012年4月19日起執行。《實施方案》所涉及的內容由鎮財政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