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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所有煤礦必須堅決停產整頓。各縣市區要收回所有煤礦的“四證”(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營業執照),并將每一個煤礦停產時間、“四證”收回時間及其它停產相關情況上報市政府煤礦生產整治辦公室。各有關部門要堅決履行職責,對于停產整頓的煤礦,電力部門要停止供電,公安部門要停止供應炸藥,監察部門要進行行政監督。
二、礦井整治要嚴格把關,堅決杜絕煤礦邊整治邊生產。煤礦停產整頓期間,只能安排與整治有關的工作,關停后的煤礦,要擬定整治計劃,并上報煤礦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才能進行整治。整治過程中,必須嚴格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技術人員和礦井負責人必須跟班作業。嚴禁在整治中擅自生產,一經發現,要堅決果斷地查處,永久性取消開礦資格。年產1萬噸以下的小煤礦,除個別邊遠山區外,要堅決予以關閉。
三、礦井復工要嚴格審查,嚴格復工程序。礦井復工首先由企業向當地鄉鎮政府申請;鄉鎮政府初審合格后,由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逐礦簽字確認同意后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由縣市區逐礦、逐項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檢查組成員對檢查內容逐項簽字后報縣市區政府;由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逐礦簽字確認同意后,報市煤礦生產整治辦公室審查,并報市政府備案。市整治辦要認真復核各級驗收情況,并組織力量對上報礦井進行抽樣核查,并將驗收合格的企業報市政府備案,市整治辦在一個月內沒有提出意見的,由縣市區政府下達復工通知書。市核查組在驗收中若發現仍有安全隱患,沒有達到標準的,將通報批評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并責令縣市區炸毀該礦井,不再受理復工申請。
四、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嚴格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堅持誰發證,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對于因落實不力、檢查不力、督查不力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對負責人要嚴格按規定從嚴查處。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已收回“四證”而繼續生產的企業法人代表,要堅決從嚴處罰,觸犯刑律的,要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