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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增長和經濟關系的變化,要求制度也隨時變化,這就是制度變遷。經濟學中的“帕累托最優”是指資源分配的一種理想狀態。制度變遷就是為了達到這種最優條件而進行的改進,也可以說是制度在不適應社會生產活動的時候進行的及時改進。當制度不均衡的時候,就需要制度變遷以達到制度均衡的效果。制度均衡就是制度在目前的經濟關系和經濟增長的背景下,是適應經濟發展的一種狀態。制度變遷的目標就是制度均衡。通過成本一效益分析,制度主義者找到并制定出適合當時經濟發展,適應經濟關系變化的制度來規范人們的行為,這個過程就是制度變遷。從實質上來說,就是社會政治力量相較量的穩定狀態,是穩定的經濟關系在制度層面上的反應。新制度主義理論研究中的代表人物諾斯認為,造成制度變遷的因素有兩個:一個是制度的不均衡,主要是由被制度約束的對象的變化、社會對制度的需求程度、某些技術能力提高以及相關制度的改變造成的。另一個是制度供給,即制定、實施以及保障制度的能力。一項制度的改革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成本,以及在實踐過程中的各項成本都會影響到制度的供給。當創造、實踐新制度的預算成本低于決策者的預期收益時,這項制度的供給就會充足;反之,則會造成供給不足,甚至可能帶來負面效應。另外,對于制度變遷,還有一方面就是制度變遷的模式,其中可以分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種。自上而下是國家運用合理的相關的工具強制推行的,從中央到地方逐步實現制度變遷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具有推行速度快和實施能力強等特點。人們在推行過程中一般處于被動的地位。這種變遷模式通常是將制度根本改變的模式。與之相反,自下而上的變遷是以人民群眾為發起人,為了實現他們的某種利益,自發地將一種制度逐步由基層向高層進行推進的方式。由于是自發性質,因此缺乏國家強制力,推行進度較緩慢,往往只是對現有制度的完善。
二、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理論的分析路徑
1.社會學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中的制度不僅包括正式規定和規則,而且還包括在道德、認知、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準則。這種界定傾向于將文化也包含在制度當中。社會學制度主義者認為,制度影響行為是通過那些象征系統、認知方式和道德模塊影響個體的偏好來影響他們的行為的。通過制度與行為者之間的互動,這種互動指制度規范人們、人們制定制度,兩者達到和諧統一,更加適應社會的發展。
2.歷史制度主義這種分類把歷史因素考慮進來,認為制度運作和變遷有路徑依賴的因素和當前政治形勢下各政治體系互動的結果。一方面我們認為,歷史制度主義是“歷史的”,過去的制度可以并應該傳承到下一代,但是又不拘泥于先前的制度規范,應該還具有與時俱進的思想線索;另一方面,我們說它也是“制度的”,因為歷史制度主義最終是以制度為核心來考察歷史,以與之相適應的國家制度為中心來分析歷史。“歷史制度主義雖然關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很少有歷史制度主義者認為制度是產生某一政治后果的唯一因素。他們尤其傾向于將制度與其他因素一道定位于因果鏈之中,社會經濟的發展程度和觀念的分布狀況也是他們重點考慮的因素。”所以,制度的變遷和發展既存在“路徑依賴”,前一政策會影響后一政策的制定,又要求我們要從當時的時代背景下,從整個事件中探求其中的因果關系,從而制定出合理的制度規范。
3.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此路徑的特點是把個人作為基本的分析單元,每個人都是一個理性的個體,每個個體的目的不同,想要獲得的利益不同,制度就是要約束個人在追求最大化利益時做出的政治行為和策略。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是以對美國國會的制度為研究起點,通過對國會制度的相關研究來探尋國會是怎樣運作、如何體現理性人特點的。理性選擇的觀點認為,制度可以約束規范個人的政治行為,同時也促進個體的效用,只要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個體就自然的遵守制度規則。因此,人們不斷地創造、改造以及設計制度來滿足個體及組織的自身利益最大化,可以說,個體塑造制度,制度也塑造個人行為。
4規范制度主義規范制度主義認為,人們的一切行為是有合理恰當的邏輯為前提的,個體及組織都要遵守一定的邏輯規范。不同的制度體現的是不同的價值,所以當制度需改革的時候,說明制度體現的價值與社會的價值產生了“沖突”。當制度與社會發展要求的價值不一致的時候,制度就會通過學習和改造去適應社會的價值理念,從而形成新的制度規范。所以說,制度變遷的過程就是不斷學習、適應和改造的過程。
三、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
1.戶籍制度的涵義戶籍制度,也就是戶口制度,是指通過各級權力機構對其所轄范圍內的戶口進行調查、登記、申報,并按一定的原則進行立戶、分類、劃等和編制。歷代王朝都沿襲這一制度,至今戶籍制度仍然是中國最重要的制度之一,關于它的改革變遷也是很多年來社會中熱議的話題。中國的戶籍制度將公民分為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升學、就業、社會保障、居住等都與戶口掛鉤,并且將兩類戶口的規定作為區別對待。
2.當前我國戶籍制度新政策目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國務院明確提出:“加快戶籍制度改革,要全面放開對小城市落戶的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今年,國務院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7月30日文件表示要進一步規范各個城市戶口落定的規則和要求,爭取做到把所有的人口戶籍問題有效解決。其中,在創新人口管理方面,國務院明確提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即把之前存在的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性質區分以及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類型取消掉,統一他們為居民戶口。統一的居民戶口就必須要有與之相適應的統一的城鄉戶口登記制度,以及統一的與之相適應的城鄉居民生活各方面的福利條件和人口統計制度。對于不在戶籍所在地的居民,要建立居住證制度,即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公民,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可以在該城市申請居民居住證。一旦擁有居住證的公民,則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另外,在人口統計方面,要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完善人口統計調查,爭取全面、準確的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做到統計與調查工作的全面覆蓋,公民以身份證號碼為唯一標識,擁有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保障全國人民所獲得的福利一致,人人平等、公平。從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理論上來看,不斷加強改革與完善戶籍制度,最終的目標是適應經濟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實現人人平等,從理性人的角度解決社會問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因此,我們應該看到改革帶來的希望和光明,只有制度不斷完善,社會各方面發展才可以順利進行。所以,我國的改革道路任重而道遠。
作者:李雪君單位: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