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監督的經驗材料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人民通過憲法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力。正確充分行使審判權力,必須有人大進行相應的監督。在依法治國成為基本治國方略的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如何進一步接受人大的監督,對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確保司法公正,是一項十分重要的課題。
一、人大監督對人民法院工作的影響與作用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法院行使監督權,既是對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科學監督,又是對法院的各項工作的支持和促進。實踐證明,法院工作只有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合拍、共振,與人大代表、人民群眾的愿望和要求一致,才能體現其司法價值、真正實現其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才能在實踐中及時地發現問題,有效地解決司法難題,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才能有新提升,法院整體工作才能有新發展。
1、接受人大監督是實踐“三個至上”的需要。“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這“三個至上”相互依托,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題中應有之義,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須始終堅持的重要指導思想。實踐“三個至上”是黨的根本宗旨的要求,是做好司法工作的最終目標,是衡量司法工作得失成敗的重要標準。為此,我們必須帶著深厚的感情為群眾排憂解難、化解矛盾,實現司法公正;準確理解法律精髓,弘揚司法文明;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確保司法廉潔。把維護好人民權益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通過人大的有力監督,能夠保證人民法院嚴格執法、公正裁判,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統一。
2、接受人大監督是公正司法的需要。守好公正底線,就是守住了人民法院的生命線。每個法官都必須在思想上始終清醒、政治上始終堅定、工作上始終盡責、作風上始終務實、辦案上始終清廉,才能擔負起守好公正底線的基本職責。當前,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及人民法院個別審判人員文化素質不高、業務水平較低、廉潔自律較差等導致辦案過程中執法不嚴、裁判不公,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過人大監督這種有效方式,有利于幫助法院預防和及時糾正失誤、挽回影響,有利于進一步促進人民法院提高審判人員業務水平,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3、接受人大監督是和諧司法的需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和諧司法是回應現實需求與司法發展規律的優先選擇,體現了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特征。然而,由于在司法過程中存在一些不規范、不細致、不深入的情況,司法者與當事人之間容易形成緊張、猜疑、排斥的非正常關系,導致案了事不了,重訪、纏訪、越級訪現象時有發生,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不和諧因素。通過人大監督,既能規范司法行為,又能了解群眾的需求、想法和呼聲,使司法者與當事人相互溝通、相互理解,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和諧司法。
二、人大對人民法院實施監督的職權
要正確理解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實現有效監督的意義,就必須對這種監督的法律依據進行正確的學習和理解,根據我國《憲法》、《地方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的監督職權主要有:
1、一般監督。人大有權聽取、審查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報告,組織人員視察人民法院的工作,就人民法院專項工作進行檢查。
2、質詢權。人大有權對人民法院審理的具體案件提出質詢,在質詢中應引用有關法律規定,指出人民法院違背了哪些法律規定,是程序法還是實體法,使人民法院認識錯誤,糾正錯誤,提高工作水平。
3、任免權和撤銷權。人大依法選舉和任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這是《地方組織法》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
4、特定問題調查權。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對其認為的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重要的案件進行調查,并做出相應的結論。
5、受理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控告、申訴。人民群眾認為人民法院的干警存在違法違紀、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行為,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控告、申訴,由地方人大責令人民法院進行調查處理。
三、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監督的實踐
目前,人民法院在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工作中存在一些難點,如法院與人大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不完善、法院自覺接受監督的力度不大、個案監督與業務監督的界限不明顯等等。為此,人民法院要大膽探索,勇于創新,變被動接受為主動聯絡、變局部監督為全面監督。要組織開展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動,加強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聯系、理解與溝通,擴大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層面和效果。
1、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首先,人民法院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講成績不夸大其詞,談問題不遮不掩,對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要認真對待,虛心聽取,在每次人代會審議法院工作報告期間,應派出干部深入各代表團,認真聽取人大代表審議法院工作報告的意見和建議,對代表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加以整理,印發各部門對照檢查和整改,并將整改意見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其次,人民法院應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專項工作。對一定時期法院工作的難點、熱點和焦點問題以及新頒布的重要法律的貫徹實施情況,應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使人大常委會可以從不同層次和側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情況,依法監督和糾正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建議、批評、意見,有的放矢地解決法院工作中的實際問題,防止審判工作出現偏差,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2、及時辦理人大交辦的信訪案件。一是建立人大交辦信訪案件登記制度。為便于全程跟蹤人大交辦的信訪案件落實情況,人民法院應實行嚴格登記制度,對人大交辦的每一起案件都由立案庭進行詳細的登記,包括來信機關、來信人、反映的內容、來信時間、查處等詳細情況,使之一目了然。二是建立人大交辦信訪案件督辦制度。工作中要把認真查處人大交辦的信訪案件當作一項政治任務來完成,應由法院相關機構負責和人大及其代表聯絡,并具體負責督辦每一起信訪案件,直接對院長負責,逐件報告處理結果。三是建立人大交辦信訪案件查處制度。對于人大交辦的信訪案件,人民法院應組成專門小組進行核實處理,對于反映情況屬實的,進行嚴肅查處,對于查證不屬實的,給人大做好解釋工作,并及時進行反饋,以保證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音。
3、主動接受人大評議、檢查、視察。一是全面接受人大評議。基層人民法院在積極接受人大評議法院工作的同時,也應要求所屬的人民法庭虛心接受各鄉鎮人大主席團組織的評議活動,改進人民法庭的工作。二是接受人大代表檢查、視察。堅持誠懇地接受人大代表對法院某一時期審判工作的視察、檢查,針對檢查、視察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的建議和批評意見,人民法院要虛心接受,慎重對待,及時改進。
4、認真負責地報告重大工作情況和工作安排。對上級法院的會議精神、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況以及重大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始終注意及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匯報,以便于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了解掌握法院工作動態,從宏觀上監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對法院重要人事安排及擬提任免干部,注意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情況,以便于人大常委會全面了解情況,強化監督和考核。對違法違紀人員追究情況做到按期向本級人大如實報告,重大案件一件一報。
5、人民法院制定的規定、決定等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大審查。人民法院依法制定的規定、辦法等規范性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法院的規定,應報送人大進行詳細、認真地審查,對于符合規定的相應文件,人大應幫助人民法院排除干憂,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對那些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法院的規定相抵觸的,人大應當決定撤銷。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是憲法和法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根本保證。基層法院必須更加自覺、主動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嚴格依法辦事。這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完成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審判任務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