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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學校管理,提高教育質量,
保證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推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條款內容,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后,各校應根據新生錄取花名冊,新生檔案材料,按班級填好學籍卡和學籍花名冊,并統一編好學號。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新生錄取花名冊,新生檔案材料,新生學籍卡和學藉花名冊(二份)送區教科局審核學籍,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未加蓋學藉管理專用章的學籍卡一律無效。
(二)轉學
1、外地轉入:凡屬戶口跨省、市、縣、鄉鎮遷移或回戶口所在地就讀等原因,要求回本鎮上學,須持戶籍遷移證明或戶口簿、家長調動工作證明、原就讀學校的轉學證明。教導處審查學生的學籍檔案合格后,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并為其建立學籍卡并到區教科局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記人轉入學生一覽表。
2、轉往外地:由學生或家長向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學校同意后,開具轉學證明,辦理離校手續并注銷其學號。記入“轉出學生一覽表”。
(三)借讀
1、外地學生借讀
符合借讀條件的學生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持父母所在單位證明,借讀所在地親屬的戶口簿,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借讀證明.原學校的學籍卡或學籍卡復印件,教導處審核同意后安排到相應的班組借讀。借讀生的學號由教導處統一編臨時學號,記入“借讀生一覽表”。不符合借讀條件的戶口在外地的學生要求在本校就讀。經學校同意后,可作為擇校生處理,其手續與申請借讀手續相同。
2、本地學生外出借讀
由學生或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后出具借讀證明。學校將外出借讀學生的檔案材料復印后,將復印件封交學生帶往借讀學校或在一月內寄往借讀學校,并記人外出借讀學生一覽表。學校保留外出借讀學生的學籍。
(四)休學和復學
1、因病休學
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并附縣(區)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和診斷證明,確實符合休學條件的由教導處發給休學證明,并在學籍卡、健康卡上注明休學原因,記人“休學生一覽表”。
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四個星期不能堅持上課,要辦理休學手續,因病要有醫院證明。其它原
因應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班主任填注意見,教導主任辦理手續備案。休學期限最多不超過二年。
2、因病、因事請假一學期累計超過三周,或無故曠課一學期累計超過36節而造成學習有困難的學生,勸其休學。
3、復學
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者要校驗縣(區)級醫院的健康情況證明,由教導處審核后同意復學,記人“復學生一覽表”。復學學生跟不上原年級課程,按留級處理,如學生或家長要求上原年級,經考核成績合格,可編入原年級。
(五)退學
已學滿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學生,如要求退學,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后同意退學,退學學生到同屆學生畢業時,當年辦理肄業證書。未經審批同意的退學生一律不發肄業證書。
(六)成績考核
考試科目為政治、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國家課程計劃規定的其余學科均為考查科目。學生學期成績的評定:平時成績和期中考試成績各占30%,期末考試成績占40%。學年成績的評定,第一學期成績占40%.第二學期成績占60%。代數、幾何并開的,數學成績各占50%,不舉行期中考試的考查科目,平時成績為40%,考查成績為60%。體育、音樂、美術等學科,如因生理上的缺陷(如跛足、喉病、色盲等)或因病尚未恢復健康者,由縣(區)級醫院證明經學校領導批準,可以免試或免試其中一部分。
非中考科目以百分制計。以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各占50%計算學期成績。以第一學期40%。第二學期60%計算學年成績。
(八)畢業、結業、肄業
學生畢業、結業、肄業由學校根據學籍管理規定的標準決定,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需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加蓋驗證章后方有效。
xx中學
二00x年九月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