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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我區社區文化陣地設施管理長效管理機制,促進社區文化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滿足廣大居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已命名的市級和區級社區文化宮的陣地設施。
第三條社區文化陣地設施要充分發揮教育、求知、娛樂、健身、休閑的功能,經常對居民進行思想道德和法律、科技、文化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居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質,開展形式多樣、寓教于樂的文體活動,滿足不同年齡、不同層次群眾的多樣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章社區文化陣地設施的管理與經費投入
第四條鎮(街道)分管文化工作的領導及文化站長要承擔對所轄區域內的社區文化陣地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的職責。社區黨政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文化工作,切實把社區文化陣地設施建設及管理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社區領導班子中要有專人負責社區文化陣地設施建設與管理,社區配有負責文化工作的專職文化員,按照社區文化建設標準配齊配強社區文化陣地建設考核人員。
第五條鎮(街道)、社區每年應當將社區文化陣地活動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財務)年度預算。其中,社區每年用于文化陣地活動和管理經費人均(含流動人口)不少于8元。同時,在確保政府投入為主的基礎上,采取多種形式鼓勵企業等社會資金捐贈,擴大投入渠道,進一步充實社區文化陣地活動和管理經費。
第三章社區文化陣地設施的使用與服務
第六條社區文化陣地設施要充分利用教育培訓室、老年活動室、圖書閱覽室、健身場地(球場、健身路徑等)、戲臺、宣傳廊(櫥窗)等設施和場所,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群眾喜聞樂見、寓教于樂的文體活動。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社區文化陣地設施從事封建迷信、賭博等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挪用、擠占社區文化宮等公共文化設施。社區文化陣地設施及活動按上級規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社區文化陣地設施應有計劃地開展各類演出、健身、比賽、娛樂等形式多樣的文化活動。社區每年組織開展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文體活動8次以上,努力做到月月有文體活動。
第九條社區文化宮每年舉辦理論教育、文化藝術、科普知識等培訓不少于4期,閱報欄定期更換,宣傳窗(或黑板報)定期刊出。積極推進社區圖書室事業發展,廣泛開展群眾讀書活動,社區圖書室要確保每年新增圖書100冊以上。開展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利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大力傳播先進文化。
第十條社區文化宮管理人員要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管好、用好現有文化設施,按照當地群眾的文化需求、生活習慣定期開放,確保每周開放時間不少于42小時。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延長開放時間。應向群眾公示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并在醒目位置標明文體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社區文化宮要加強文體團隊建設,發掘和培養多種門類的業余文體骨干,不斷鞏固壯大群眾文體隊伍,力爭社區業余文藝團隊達到區三級標準以上。
第十二條社區文化陣地設施要規范各種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教育培訓、團隊活動管理、器材使用維護、圖書借閱等制度并上墻公布,自覺接受居民的監督。
第十三條社區文化設施要積極承辦各級、各類文化活動,充分發揮現有文化設施的作用。對社區承辦鎮(街道)級、區級、市級文化活動、獲得區級以上文化設施獎勵的,將給予考核分以外的獎勵。
第四章社區文化陣地設施管理的考核與獎勵
第十四條區級文化主管部門將會同區財政局組織相關人員,每年對所轄社區文化陣地建設從陣地建設管理與經費投入、設施的使用與服務等方面進行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及標準分值見附件),并根據考核結果對社區文化陣地建設考核工作進行獎勵,考核分在80分(含)以上的為合格,考核獎勵1萬元,超過80分的,每增加1分獎150元;80分以下的,不給予考核獎勵。
第十五條鼓勵社區文化設施承辦區級及區級以上文化活動。對社區承辦鎮(街道)級、區級、市級文化活動、獲得區級以上文化設施獎勵的,再給予不超過20分的獎勵,每1獎勵分值為300元。
第十六條上述考核獎勵資金由區財政局與區文廣局以聯合文件形式下達給各社區,專款專用于文化陣地設施購置及維護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