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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局機關綜合工作考核管理,規范局機關工作秩序,切實轉變局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促進局機關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扎實推進審計事業快速發展,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考核對象為局機關在崗工作人員。
二、考核方法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臺賬記錄與組織考評相結合。
三、考核內容及標準
考核實行百分制,主要考核:作風紀律、機關學習(活動)、文明創建、廉潔自律、領導交辦五項內容。
1、工作紀律(20分)
工作期間,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早退,有事請假,不無故缺席,工作認真,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2、機關學習(活動)(20分)
按時參加局組織的學習培訓和其他集體活動,做到不遲到、早退和缺席,并做好學習筆記,撰寫好心得體會,按要求完成學習、活動任務。
3、文明創建(20分)
做到勤奮工作,文明高效,禮貌待人,優質服務。辦公室環境優美、清潔、整齊。
4、廉潔自律(20分)
嚴格執行廉政建設要求、規定,做到自覺遵守審計署“八不準”,文件規定的審計人員“十不準”和審計組“十條紀律”。
5、領導交辦(20分)
按時完成領導交辦工作任務,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四、加分因素
1、每提供一條招商引資信息加2分;提供招商引資信息并簽約的,加10分;提供招商引資信息并開工的,加20分,同時實行專項獎勵。
2、本人或本人所處科室、中心被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表彰為先進單位或個人的,被評為先進單位的,科室負責人一次加8、5分,科室其他人員一次加5、3分,被評為先進個人的,本人一次加8、5分,科室負責人加5、3分。
3、本人或本人所處科室、中心被市審計局或縣委、縣政府表彰為先進單位或個人的,被評為先進單位的,科室負責人一次加3分,科室其他人員一次加2分,被評為先進個人的,本人一次加3分,科室負責人加2分。
被局或縣其他部門表彰的加1分。其他上級部門表彰的比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