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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規范化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統一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條規范化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資產臺賬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票據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土地補償費監督管理制度、轉移性資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三條為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健康有序開展,加強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示范單位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進行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委會及實行村會計委托的鄉鎮會計核算中心等單位(以下簡稱規范化建設單位)。
第五條規范化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特別是對土地補償費監督管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村級債務管理、轉移性資金收支管理進行重點控制。
第六條規范化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財產清查制度,定期對資產、負債進行清查,年終進行全面資產清查。
第七條規范化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民主理財、民主監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明確理財小組職責,制定民主理財辦法,召開民主理財會議。
第八條民主理財小組的成員應按規定程序產生,認真履行職責,要對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定期進行財會知識培訓。
第九條規范化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財務工作流程,所有經濟活動手續必須齊全。
第十條規范化建設單位必須按期編制財務報表,按要求向部、省、縣報送相關報表及材料。
第十一條規范化建設單位必須設立專門的會計檔案柜(室),加強對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資產臺賬、財務計劃、經濟合同、財務公開底稿等文字材料以及電子數據等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規范化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公開制度,及時進行財務公開,公開的內容要真實、全面。群眾普遍關心和重大經濟業務或事項發生要逐項逐筆公開。
第十三條規范化建設單位必須接受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農經部門)的審計監督,提供真實、準確的資料,并及時公布審計結果。
發生下列事項,要進行專項審計:
××村干部任期屆滿和離任;
××土地補償費及其他轉移性資金的收支;
××發生數額較大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項目;
××其他重大的經濟活動。
第十四條規范化建設單位必須實行統一電算化管理,使用農業部認定或監制的符合新《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標準的農村財務會計電算化管理軟件,建立健全電算化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規范化建設單位要定期組織對財會人員有關財會知識、政策法規、電算化管理等知識培訓。
第十六條農業部及省(區、市)農經部門對“全國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示范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考核抽查。示范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全國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示范單位”稱號,收回其稱號牌匾。
××因財務問題造成農民上訪,經核查屬實的;
××不及時進行財務公開或進行虛假公開的;
××主理財小組成員未履行職責的;
××民主理財民主監督無法正常開展的;
××審計發現重大財務問題的;
××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未按規定開展或未起到示范作用的。
第十七條未經農業部批準,各級農經部門不得將“全國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示范單位”牌匾私自授權非示范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