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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勞動保障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的范圍內,結合本省勞動保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所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違法行業),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標準和程序,適用本辦法。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標準和程序,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規范和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實施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法;
(七)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58號);
(八)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
(九)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
(十)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
令第399號);
(十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十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十四)**省集體合同條例;
(十五)**省失業保險條例;
(十六)**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十七)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29號);
(十八)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6號);
(十九)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5號);
(二十)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8號);
(二十一)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二章自由裁量情形及其適用
第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
(二)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超過2年,且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積極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查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用人單位或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一)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拒不執行勞動保障限期整改令,繼續實施違法行業的;
(三)我次實施勞動保障違法行業,屢教不改的;
(四)阻止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和核實取證人員進入用人單位內(包括勞動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和核實取證的;
(五)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六)拒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取證或拒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自由裁量種類、幅度及其適用
第八條具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勞動保障法律規定可以作出二種或二種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決定減少或增加處罰的種類。
第九條勞動保障法律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規定有罰款幅度的,對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在最低限(不含最低限)以下決定處罰;對依法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在最低限以上至罰款幅度三分之一(不含三分之一)以下決定處罰;對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在規定的罰款幅度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至最高限范圍內決定處罰;對不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在規定的罰款幅度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范圍內決定處罰。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
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四章行使自由裁量的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于重大違法行為決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作出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自由裁量行政處罰前,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或者對具有本規定第七條的情形決定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本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和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承擔行使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情況,納入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和勞動保障監察標準化建設工作考核。
第十五條對違法違規裁量、濫用行政處罰自由歇斯底里量權負直接責任的人員,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報同級政府法制辦,吊銷行政執法證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標準和程序,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