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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規范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出租汽車駕駛員經營行為,不斷提升出租汽車行業的服務水平,根據《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縣范圍內從事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出租汽車駕駛員。
第三條縣交通運輸局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管理實行計分考核辦法,分為加分和扣分兩種計分方式。依據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優質服務行為及獲得的榮譽,實行雙加分制。即:出租汽車駕駛員的一次加分行為對所屬企業和駕駛員本人同時加分;依據出租汽車駕駛員運營服務違章行為,實行雙扣分制。即:出租汽車駕駛員的一次違章行為對所屬企業和駕駛員本人同時扣分。
計分考核周期企業滿分為100分,駕駛員滿分為40分。計分結果由行業管理部門出具計分通知書,并計入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駕駛員的誠信檔案,作為出租汽車經營企業信譽質量考核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年度審驗的依據。
第五條每個自然年度為一個計分周期,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每個計分周期的初始值為零,即計分累計值不轉入下一周期。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計分周期的考核統計結果進行公示。
第六條出租汽車駕駛員一次有兩種以上違章行為的,應分別計分,同一運營過程中的同一違章行為不重復計分。
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不影響計分考核。
第七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情況屬實的給予加分獎勵:
(一)獲得國家、省級榮譽稱號的,分別加10、8分;
(二)先進事跡在省、市、縣級媒體獲得宣傳,分別加8、6、4分;
(三)見義勇為、救死扶傷、有拾金不昧、助人為樂等傳統美德行為的,視情加4、2、1分;
(四)協助行業管理部門查處違規違章經營行為的,視情每次加4、2分。
第八條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二)未取得100個以上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
(三)不具有100輛以上符合車型要求的營運車輛或者相應的資金的;
(四)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的;
(五)沒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停車場地和經營辦公場所的;
(六)不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和相應的償債能力的;
(七)沒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技術、財務及經營管理人員、駕駛員、技術人員和稽查車輛。管理人員人車比例未達到5%;沒有稽查所需的車輛(經營企業每百臺出租車稽查車輛不少于1臺)的;
(八)公司管理人員未經行業管理部門培訓的;
(九)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十)無故刁難、推諉駕駛員與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與經營方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的。
(十二)無處理突發事件預案。出現員工停運罷運、上訪等緊急情況時,沒有配合行業管理部門調查未能有效作為。
第九條經營企業違反管理服務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未與駕駛員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十日內向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
(二)未按規定向駕駛員公示各種收費項目及金額的;
(三)未設會議記錄臺帳、安全臺帳、稽查管理臺帳、投訴違章處理臺帳、發票管理臺帳、駕駛員臺帳、車輛臺帳、各種收費臺帳、好人好事臺帳等的;
(四)未設投訴電話并有專人負責接待處理,且在十個工作日內處理、答復及上報的;
(五)未設立相關科室,分工不明確,管理制度、服務承諾等未按規定上墻的;
(六)未每月定期召開企業員工例會的;
(七)拒絕積極參與行業管理部門開展的各種優質服務等競賽活動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管理部門報送月度營運情況或其他管理部門要求上報的資料的;
第十條出租汽車運營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私自安裝、更換計價器,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計價器的;
(二)前車門兩側未張貼或噴涂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統一式樣的門徽標志,后門車窗下沿未張貼運價標簽,車窗后部未公示行業管理部門監督服務電話的;
(三)車身不清潔,有脫漆、破損,顏色不符合要求,后備箱有污物、異味的;
(四)未統一使用行業管理部門監制的出租汽車頂燈,頂燈不整潔有破損,夜間無亮燈的;
(五)未安裝防劫設施的;
(六)未裝備冷暖空調空調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七)車輛未定期消毒的;
(八)服務證未按規定擺放、公示的。
第十一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一)未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服務證的;
(二)在駕駛過程中在車內吸煙、打電話的;
(三)容貌衣著不整潔(外著背心、穿拖鞋、留長發、蓄胡須等)的,不禮貌待客、文明服務的,未對老、弱、病、殘、孕以及其他需給予幫助的乘客主動提供幫助和照料的;
(四)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私自張貼廣告,車窗貼深色太陽膜;
(五)不定期更換座位套,車內不衛生、臟亂差;
(六)講話不文明、用語不規范、態度冷硬蠻橫,與乘客發生爭執的;
(七)所駕駛車輛開啟空車標志燈,在停車候客站點或者準停路段停車候客時,拒絕乘客運送要求的;
(八)開啟空車標志燈,遇乘客招手,停車后不提供運送服務的。
第十二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未按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未按照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收費;
(三)未出具合法有效票據的;
(四)隱匿乘客失物拒不歸還;
(五)未經乘客同意合載他人;
(六)不遵守公共場所停車秩序,不服從調度管理的;
(七)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八)違章或投訴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接受調查處理的,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加倍扣除所屬企業相應分數;
(九)乘客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十)未按照規定參加客運資格證件年度審驗的。
第十三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擅自拆卸、調整、故意損壞計價器或者加裝影響計價器計費功能的裝置;
(二)拒絕、妨礙、阻撓行業管理部門依法檢查或者隱瞞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將出租汽車交給無客運資格證的人員駕駛的,一年內私自轉包車輛的。
(四)GPS不能正常工作未及時修理的;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8分: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服務證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車輛運營證、客運資格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服務證的;
(三)威脅、辱罵乘客或執法人員的;
(四)停業期間從事客運出租汽車運營的;
(五)惡性服務事件被新聞媒體、網站曝光的;
(六)越級上訪、帶頭鬧事的。
第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在考核周期內違章行為低于4%,在上級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將優先考慮更新車輛、增加運營指標等。
第十六條在計分考核周期內,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積分達60分,出租汽車駕駛員分值達20分的,給予通報批評,企業法定代表人參加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班,暫扣駕駛員服務證,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運營。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在考核周期內計滿分的,取消當年評優創先的資格,企業次年內不得更新(新增)車輛;出租汽車駕駛員計滿分的,將取消其營運資格,吊銷車輛營運證件,收回經營權,該駕駛員五年內不得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及出租汽車駕駛員對計分有異議的,可在公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訴書面材料,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不申訴,按考核分值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行業考核結果定期對外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執行本辦法。違法違紀者,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01月0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