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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實現全縣城鄉新增違法建設為零的目標,根據《城鄉建設監管查處若干規定》(和政〔2012〕2號)、《征遷拆違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對象:各鎮、縣經濟開發區、縣臺創園、縣行政執法局等具有控拆違任務的各責任主體。
第三條考核內容:控違組織、機制、制度管理落實情況,因監管不力造成新增違法建設發生以及新增違建查處、問責情況。
第四條控違組織、機制、制度管理落實考核分值為10分。
控違組織健全、機制完善、制度落實到位的,得10分。出現下列情況,予以扣分。
(一)組織機構不健全,體系運轉不正常,職責不清的,扣1分。
(二)未按規定配備控違巡查人員(各鎮政府控違巡查人員不得少于10人,其它責任主體不得少于2人),無控違巡查專用車輛或工作經費沒有保障的,扣2分。
(三)控違制度不完善,沒有堅持日報告制度或無巡查記錄的,扣1分。
(四)控違工作情況每月沒有通報的,扣1分。
(五)沒有嚴格執行控違紀律,不及時進行責任追究的,扣1分。
(六)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上級交辦的查違任務或不及時回復銷賬的,扣1分。
(七)發生新增違建,相關人員未在約定時限內按上級通知及時趕到現場的,扣1分。
(八)無控違巡查報告、交辦、查處、核查臺賬資料的,扣2分。
第五條因監管不力造成新增違法建設考核分值為50分。
全年未出現因監管不力造成新增違建,得50分。出現下列情況,予以扣分,超過總分值,以負分統計。
(一)和城規劃區建成區違建,每20平方米扣1分;縣經濟開發區、臺創園未上報新增違建,每20平方米扣1分。
(二)各鎮發生新增違建,每50平方米扣1分。
第六條新增違法建設拆除情況考核分值為40分。
全年出現新增違建全部得到及時拆除,得40分。出現下列情況,予以扣分,超過總分值,以負分統計。
(一)和城規劃區建成區內拆除違建時,應行政執法局要求,有關單位及村(社區)干部未能及時趕至現場,協助拆除的,每次扣1分。
(二)未及時拆除或拆除不到位的,每一起扣4分;同時,未拆面積每10平方米扣1分,實行雙項扣分。
(三)對施工在建的違法建設因巡查或制止不力,造成違法建設封頂建成,且未及時拆除的,每一起扣10分。
第七條各責任主體單位考核總分值為100分,實際得分為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考核分值相加之和。
第八條考核方式:考核實行半年考評與年度總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納入各責任主體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第九條本辦法由縣征遷拆違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