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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證化纖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化紡公司)深化改革工作規范有序推進,維護職工權益,保障社會穩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化紡公司深化改革工作各參與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在職工安置、資產處置和信訪維穩等工作中,應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雷厲風行,盡職盡責,不折不扣地按照序時進度完成既定工作任務,做到依法合規、程序嚴謹、公開透明、保障權益、嚴守紀律。
第三條對參與化紡公司深化改革工作的各部門、單位和個人,根據工作表現,進行綜合評價,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參與化紡公司深化改革工作的部門、單位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懲戒問責:
(一)未按序時安排完成工作任務,影響工作推進效率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工作,導致職工身份信息、企業資產調查登記、職工安置方式等基礎工作發生錯誤、疏漏的;
(三)未按工作方案實施職工安置,造成工作被動或不良影響的;
(四)對職工訴求未按規定做好受理、辦理、答復和解釋、維穩工作,導致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等后果,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未按法律規定和程序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處置,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六)未按規定準確、及時上報工作情況,導致工作研判、決策失誤的;
(七)未準確宣傳解釋工作政策規定,或擅自作出表態、許諾造成工作被動或不良影響的;
(八)執行工作紀律不嚴格,作風飄浮,行為散漫,態度惡劣,履職不端,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報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行為的;
(十)其它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造成明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第五條對發生的問責行為,情節較輕的,對責任人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對責任人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扣發年終考核獎金或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免職或責令辭職。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