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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防治縣城揚塵污染,改善縣城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遷、建設,市政、公路建設,道路清掃保潔,固體物料運輸、堆放等活動中產生的細小塵粒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區內從事揚塵污染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城鄉規劃建設局對城區建筑工地和道路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城建局、市容環衛局、公安局、交通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和管理范圍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管理。
二城市建筑工地的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條房屋拆遷、建設和道路設施施工,應對施工區域實行封閉或隔離,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第六條風速四級上易產生揚塵時,施工和房屋拆遷單位應暫時停止土方開挖、房屋拆除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飛散。
第七條建筑工地內土地、沙土100%綠化,工地路面100%硬化,暫不建設的閑置空地100%綠化。建設項目停工后在三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其裸露泥土必須進行臨時綠化或防塵措施。
第八條施工建設應積極使用商品混泥土。因條件限制確需設置攪拌機或人工攪拌的工地,必須采取防塵措施。
第九條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的建筑物產生的建筑垃圾,應采取集裝密閉方式吊運,嚴禁高空拋撒建筑垃圾。
第十條單位、個人施工時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并在指定的垃圾處置場處置。不能及時清運的,應在施工工地設置臨時密閉性垃圾堆放場地進行保存。
第十一條單位、個人修建、裝修房屋所使用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砌池并采取有效覆蓋、灑水等降塵措施,垂直運送建筑垃圾,嚴禁沿街沿路堆放和攪拌石灰、水泥。
三道路揚塵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施工工地運輸車輛嚴禁將泥土、塵土帶出工地污染道路。建筑工地處置建筑垃圾、余泥的車輛沒有運輸證的不準進,超載、未封閉、未沖洗的不準出的規定,車輛高壓水槍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工地,封閉嚴實防止運輸過程的拋、灑、滴漏現象,并按照批準的運輸時間、路線和排放地點進行運輸、處置。城建局要加強對建筑工地的各項措施監管。
第十三條運輸砂石、水泥和土方等建筑用散體物料等易產生揚塵物質的車輛必須要求其封蓋嚴密,嚴禁撒漏。
第十四條縣公安、交通部門要嚴格控制貨運車輛出入城區。
第十五條城區道路分車帶、人行道、新擴建街道、住宅小區和單位駐地裸露泥土應及時綠化或硬質覆蓋。
第十六條城區干道、住宅小區和單位駐地清掃保潔應采取濕潤作業,中小街道保潔應專人負責。
第十七條道路旁樹木、綠化帶、護欄等公共設施應定期沖洗,保持場地清潔,防止揚塵污染。
四行為處罰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建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采取警告、罰款、責令停工、吊銷《建筑施工許可證》等措施。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十四條規定的,交通部門應采取警告、罰款、暫扣營運證等措施。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十六、十七規定的,市容環衛局應按照縣“四自一包兩禁止”責任制管理辦法,應對責任人采取警告、罰款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在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