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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水平,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住證是非本縣(市、區)戶籍人員在居住地居住和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務的證明。流動人口實行居住證“一證通”制度,即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工作、學習、生活、居住,辦理了居住證的可以到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工商、稅務、人口與計生、衛生、司法等部門辦理各項行政許可申請、非行政許可申請和辦事服務項目,在就業、入學、醫療、社保等方面享受與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居住證使用管理工作,并建立相關的工作責任機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工商、稅務、人口與計生、衛生、司法等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第四條居住證的發放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鄉鎮(街道)、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負責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的登記采集并錄入流動人口信息系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的核驗并制作居住證。
第二章居住證的辦理
第五條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其他縣(市、區)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六條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按下列規定進行申報:
(一)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申報;
(二)就業的,由用人單位在聘用時進行申報;
(三)就學并在學校住宿的,由學校在入學時進行申報;
(四)在救助機構住宿的,由救助機構在入住時進行申報;
(五)其他年滿16周歲以上的流動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單位、個人在入住時進行申報。
第七條流動人口在申請辦理居住證時,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房屋住所證明。流動人口是已婚育齡婦女的,還須提供有效婚育證明。
房屋住所證明是指自有房屋的房地產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等。
第八條居住證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申報辦理。
第九條流動人口申報入住登記的個人和單位應提供流動人口的居民身份證、相關證明并留存復印件,如實填寫《流動人口暫住信息登記表》,及時將有關材料報送所在鄉鎮(街道)、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
第十條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對流動人口登記信息進行核對確認造冊,并在24小時內錄入省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有條件的單位、學校、救助機構等,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獨立申請賬號,直接將采集的流動人口信息錄入省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部門通過省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核驗流動人口的身份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制作居住證,并通過申報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將居住證發放給申請人。
第十二條居住證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簽發日期、有效期、戶籍地址、居住地址、照片。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首次申領居住證,簽發有效期為1年的居住證,1年到期后繼續居住的,憑原有效居住證換發有效期為1年的居住證。對已在同一縣(市、區)連續居住滿2年,到期后需繼續居住的,簽發有效期為3年的居住證。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應在居住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申請換發居住證;到期未換發的,視為首次領證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在同一縣(市、區)住址發生變動的,應于變動后7日內到新居住地申報登記,由登記機關在省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辦理變更登記,不換發居住證。
第十六條流動人口申請居住證換發、住址變更登記或者居住證遺失補辦的,應當填寫《居住證換發、變更、補辦申請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應當對換發、變更、補辦的相關事項進行核實,并在省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數據維護。
第十七條換發居住證的,由申報機構收繳原居住證;遺失補辦的,視為首次申請。
第十八條流動人口在居住證有效期內流入本市其他縣(市、區)的,流入地公安機關應收繳原居住證,換發新的居住證,居住時間連續計算。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不得收取制作居住證費用。
第三章居住證的使用與服務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在居住地憑有效居住證依法享有與常住人口同等權益。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對照職責權限明確流動人口居住證服務范圍和服務職責,實現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與居住證有效關聯。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將流動人口保障性住房建設納入統一規劃,建立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讓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充分享受到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優惠政策。
教育部門:應將流動人口子女的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發展規劃,逐步實現流動人口子女享有與常住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的義務教育。
工商部門:應及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進行年審年檢,加強對流動人口經商人員職業道德法規教育,增強其遵紀守法和維權的能力。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扶持流動人口就業,做好流動人口按政策參加就業培訓服務、參加社會保險及相關待遇、參加現居住地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職業(執業)資格的考試、登記工作。
衛生部門:做好流動人口子女中的兒童享受免疫接種,患艾滋病、結核病病人享受治療優待政策工作。
人口與計生部門:向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符合政策規定的基本項目的免費計劃生育服務;為有申請要求的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地免費辦理一孩生育證和電子孕檢證明;做好流動人口享受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避孕節育、生殖保健、優生優育知識等服務工作。
稅務部門:做好流動人口享有與常住人口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為流動人口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流動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部門:為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連續工作滿1年且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的,或依法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且繳納稅費和社會保險滿1年的流動人口辦理市轄區城鎮戶口遷入手續;為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依法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并繳納稅費的流動人口辦理縣(市)城鎮戶口遷入。
為在居住地初次申領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檔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駕駛證的流動人口辦理申領手續。
為在居住地申請增加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檔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等準駕車型的流動人口辦理相關手續。
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理區以外居住的機動車駕駛人辦理換證手續;為常住戶口是本省的流動人口在居住地辦理出國(境)證件手續。
為流動人口辦理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消防許可手續。
第四章居住證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工商、稅務、人口與計生、衛生、司法等部門辦理各項涉及流動人口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及辦事服務項目時,應當同時查驗流動人口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要將流動人口居住證的管理納入常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
(二)偽造、變造或出借、轉讓居住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
第二十三條辦理居住證的工作人員,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