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鎮委投資平臺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規范工程變更行為,增強責任意識,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和投資規模。根據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及《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變更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由于使用功能變化,設計圖紙本身差錯,設計圖紙與實際情況不符,施工條件變化等原因造成工程變更,主要包括:
(一)工程設計變更、地質地貌條件變更(標高、基線、位置、尺寸);
(二)材料與設備的變更、暫定材料和新型材料價格的簽證;
(三)施工條件變更;
(四)工程量和費用的調整、工程質量標準的改變及其他涉及造價的變更。
第三條工程變更應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建設,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嚴格控制投資,對確需調整概算的項目,應做到事前和事中調整。工程變更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真實和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工程變更應填報《工程變更聯系單》(以下簡稱聯系單)。填報的內容不得與主合同和招標文件精神相違背。不得利用工程變更的名義,以聯系單的形式將工程肢解,規避招投標。
第二章工程變更的審核權限、程序與備案
第五條工程變更程序要求。應在工程變更施工前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或設計單位提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共同簽具意見、簽名并加蓋公章。屬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會同監理工程師向設計單位提出,由設計單位出具聯系單,并經上述單位審簽,施工單位根據變更圖紙組織施工。涉及工程規模、標準、主體功能結構、主要施工工藝、主要材料改變等重大變更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初步設計調整手續。如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項目,還必須由跟蹤審計組代表簽名并簽具意見。
第六條工程變更聯系單必須及時簽證,經簽證的聯系單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在縣工程項目監管平臺上進行填報,未及時簽證或未在網上填報的,財政部門不得撥付工程款。
第七條1萬元以上工程變更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如下:
(一)簡易程序:單項工程變更金額1-5萬元且工程變更增加造價占合同價10%以內(含10%),由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把關。
(二)備案程序:單項工程變更金額在5-20萬元且工程變更增加造價占合同價10%以內(含10%),應到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備案;單項工程變更金額在20-50萬元且工程變更增加造價占合同價10%以內(含10%),應到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備案。
(三)會審程序:單項工程變更金額50萬元以上或工程變更增加造價占合同價10%以上的,應在工程變更施工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縣發改局在接到申請后10日內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公共資源交管辦、縣監察局及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會審,經會簽形成會議紀要,作為工程變更依據。
工程變更造成累計投資增減額超過批準概算10%或金額50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縣發改局組織審查,報縣政府審定后審批。
第三章聯系單的填制要求
第八條建設、交通、水利、國土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簽證手續的規范化管理,根據行業特點,制訂規范的變更聯系單。
第九條聯系單的填制要求:
(一)聯系單須注明簽證日期、變更內容、原因、數量及變化的造價并進行連續編號,其中變化的造價需由有造價編審資格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二)聯系單中的工程量應根據實際情況,注明相關數據,并附詳實的圖樣和計算式,隱蔽工程和關鍵施工部位應在覆蓋或進入下道工序前進行簽證驗收;屬結構變更的,應附構造簡圖;如有專家論證的,應附會議紀要。
(三)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設內審機構的,需對造價1萬元以上的變更簽署詳實的復核意見。
第四章工程變更的監管責任
第十條監察、發改、財政、審計、公共資源交管辦等監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政府性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的監督管理。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察、財政、審計等監管部門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建設單位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責任人進行問責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權限和要求備案、報批工程變更的;
(二)未經審批、備案或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三)將工程變更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四)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變更,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
(五)應保存的工程變更資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它違反工程變更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因擅自變更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的其他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因虛假變更和高估冒算,被縣審計等監管部門審查后發現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置,并進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公告。
第十三條監理、設計、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認真履職,為業主單位切實把好項目質量、進度和投資關。凡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置,并進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公告。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縣政府性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簽證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