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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現代遠程教育管理,促進現代遠程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和《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通知》要求,現對《省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管理辦法》予以修訂。
一、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的界定
本辦法中所稱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以下簡稱學習中心),是指設立在省境內、面向省開展現代遠程教育的教學支持服務和管理的機構。包括經教育部批準開展遠程教育試點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舉辦高校)依托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依托單位)設立的學習中心,以及經教育部批準提供現代遠程教育教學支持服務的社會公共服務體系(以下簡稱公共服務體系)設立的學習中心。
學習中心的職責是接受舉辦高校的委托,根據舉辦高校的統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舉辦高校進行招生宣傳、生源組織、學生學籍注冊、學習支持服務和日常管理等現代遠程教育的支持服務與管理。
學習中心在業務上接受舉辦高校的領導,行政上隸屬依托單位的管理,同時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學習中心的設立條件
(一)資質條件。
1.學習中心的依托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具有從事教育服務資格,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學習中心原則上依托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廣播電視大學等高等教育機構以及公共服務體系設立。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實地資質評估后,也可以在辦學條件較好的中等職業學校設立。
(二)硬件條件。
1.具有獨立的教學支持服務場所(若為租用場地,單次租期不得少于5年),單處教學支持服務場所的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教學服務設施齊備且相對集中,能滿足教學服務需要。
2.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網條件,并與CHINANET或CERNET等國家公用傳輸網絡連接,至少有10M以上的接入帶寬;具有功能和數量符合教學要求的專用服務器,能實現局域網上存儲和共享教學信息;凡使用通訊衛星開展遠程教育的高校,相關提供支持服務的學習中心,應具備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衛星接收設備。
3.具有符合教學要求的多媒體網絡教室,配備聯網并符合主流配置的多媒體計算機、視頻投影機或大屏幕投影電視、雙向視頻教學系統、不間斷電源等儀器設備。計算機數量達到每5名學生不少于一臺,總數量不少于100臺。
(三)軟件條件。
學習中心的遠程教育教學軟件應具有以下功能:
1.向學生提供舉辦高校的教育教學資源,支持學生以多種形式實現有效學習。
2.支持教師和學生通過互聯網實現異地交流和互動。
3.對學生學習過程和教師教學過程依規章制度進行監控與管理。
(四)管理條件。
1.有符合從事遠程教育教學支持服務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技術人員,其中管理人員與學生人數的比例不小于1:200。學習中心負責人應具有大學學歷。
2.有規范的教學、教務和學生日常管理制度。
3.符合國家與地方有關安全、消防、衛生等法律規范的要求。
三、學習中心的審批要求
(一)審批程序。
每年3月,省教育廳集中受理學習中心的設立申請。舉辦高校或公共服務體系在設區市所轄各城區設立學習中心的,其申請材料(見附件1)先報送所在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其他縣(縣級市,包括杭州蕭山區、余杭區,下同)設立學習中心的,其申請材料先報送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和實際辦學條件進行審核,并將符合學習中心設立條件的申請材料匯總報省教育廳。
每年5月,省教育廳對各地初審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必要時進行實地復查,將審批結果通知有關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舉辦高校或公共服務體系,同時,將予以批準的學習中心報教育部備案,并在省教育廳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二)其他要求。
1.外省(市)舉辦高校或公共服務體系在我省設立學習中心,原則上每個設區市限設一個。舉辦高校在同一設區市范圍內只能選擇依托單位或公共服務體系一種方式設立學習中心。鼓勵設立共享型的學習中心。
2.大學根據需求和辦學條件,可在每個縣(市)設立一個學習中心,但須按程序經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省教育廳備案。
3.醫學類學習中心必須依托醫學類院校設立。
四、學習中心的運行要求
(一)嚴格執行舉辦高校有關現代遠程教育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維護舉辦高校的知識產權,不得從事遠程學歷教育以外的各類經營性教學活動,不得發放各類畢業證書或培訓資格證書。
(二)不得以網絡教育名義招收或變相招收各層次、各類型的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學生,不得組織招收各級各類全日制脫產學習的在校學生(含全日制脫產學習的自考學生)同時兼讀或套讀網絡高等學歷教育。
(三)不得跨設區市招生,不得下設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招生錄取的職責和權利,嚴禁委托個人或中介機構招生;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傳資料和開展宣傳活動,不得以學習中心名義自行進行招生。
(四)嚴格按照舉辦高校所在地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
(五)按照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制訂計算機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網絡安全設備和軟件,安排專人負責計算機網絡、閉路電視、廣播系統等的信息安全與網絡保障。
(六)完善學生檔案和教學檔案管理,建立學生報名登記表、身份證復印件、學習課程表、考試成績登記表等文檔資料。
(七)凡兩年未組織實施支持教學服務活動的學習中心,須重新報批取得支持服務資格。
(八)學習中心承擔舉辦高校現代遠程教育的支持服務年限,以簽署的協議為準,合作期限到期應自動終止相關招生宣傳和生源組織工作,在籍學生完成學業后,即終止支持服務;如要繼續協助舉辦,須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五、學習中心的監管
(一)實行省、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分工負責、共同管理機制。設區市教育局要協調轄區內學習中心的規劃布局,指導轄區內學習中心的管理、監督、檢查和對違規辦學、非法辦學的查處,受省教育廳委托對學習中心的檢查、評估以及年檢工作;縣(市、區)教育局負責所轄區域內學習中心的設置條件審核,學習中心日常支持服務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以及對違規辦學、非法辦學的查處,協助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學習中心進行年檢評估。
(二)建立公示制度。省教育廳定期在門戶網站公布批準設立的學習中心名單,公布經查實的違規辦學行為。
(三)實行學習中心年報年檢制。每年11月底前,各學習中心根據要求將有關教學支持服務工作年度總結及《省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基本情況表》報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力量對轄區內學習中心進行檢查,并于12月底前將檢查結果及各學習中心年報材料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根據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凡檢查、抽查不合格的,將擴大該轄區內學習中心的抽查比例和抽查次數。
(四)對各類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對未經省教育廳批準而設立的學習中心,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責令舉辦高校或公共服務體系立即停止招生并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經審查情況屬實,視情節限制其招生、直至取消其在的招生資格,并將處理意見報教育部備案。學習中心在運行過程中,違反本條(一)、(二)、(三)款相關規定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視為年檢不合格;對查實不合格的學習中心,由省教育廳責令其暫停或取消其支持服務資格,并將處理意見報教育部備案。學習中心被責令停止招生的,學習中心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善后工作。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此前文件中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