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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勵政策
(一)各區新引進投資額達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工業項目形成的稅收,從項目完工投產之年起5年內,市級留成部分全額返還給所在區。
(二)現有工業企業改建、擴建實際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項目,從項目完工投產之年起5年內,以企業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為基數,當年新增兩稅市級留成的50%部分返還給所在區。
(三)對新引進實際投資額在50億元以上(含50億元)的先進制造業項目的區(含開發區、化工區),以及對新引進實際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先進制造業項目的遠城區,分別給予1000萬元和100萬元的補助獎勵。
二、項目認定
(一)項目符合國家產業和環境保護政策,以及市工業發展規劃;
(二)項目實施地點為市行政區域,項目實施企業在市繳納稅收;
(三)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GB/T4754—),屬于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項目;
(四)項目簽約時間在年1月1日以后。
三、投資額的界定
(一)本辦法所稱實際投資額是指企業在我市新投資項目形成的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及項目所需的流動資金。
(二)項目土地使用權在考核計算投資總額時不超過企業項目總投資額的30%(含30%)。
四、返還稅收的計算
(一)新引進項目返還稅收是指工業投資項目企業生產銷售產品直接實現并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市級留成部分。
(二)改、擴建項目,以項目企業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為基數,按照環比辦法計算市級留成部分。
(三)工業投資項目建設期間產生的與產品生產不直接相關的稅收,不屬于市級稅收返還的范圍。
(四)市級稅收返還金額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政〔〕68號)的規定辦理。
五、申請資料和程序
(一)申請資料包括項目投資協議書,項目投資批準、核準或備案的有關文件,實際投資到位和完工投產的證明資料。
(二)申請市級稅收返還的區還應提供工業項目企業實際直接繳納稅收稅票的復印件,其中:改、擴建項目應提供上年和當年繳納稅收稅票的復印件。
(三)由區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申報,市工業發展“倍增計劃”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市財政部門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撥付。
六、政策兌現時間
(一)新引進投資項目補助獎勵的計算時間:對新引進實際投資額在50億元以上(含50億元)的先進制造業項目的區,簽約后補助獎勵200萬元,項目投資額完成一半,補助獎勵400萬元,項目完工投產后當年,再獎勵400萬元;對新引進實際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先進制造業項目的遠城區,簽約后補助獎勵20萬元,項目投資額完成一半,補助獎勵40萬元,項目完工投產后當年,再獎勵40萬元。
(二)投資項目的市級稅收返還的兌現時間在項目完工投產次年的第一季度。
(三)享受市級稅收返還的期限為5年。
七、資金安排及使用
(一)市級稅收返還資金,以及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化工區新引進實際投資額在50億元以上(含50億元)先進制造業項目的補助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專項安排。
(二)對其他區引進先進制造業項目的補助獎勵資金,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專項資金(遠城區省級經濟開發區建設補助資金)中統籌安排。
(三)市撥付的資金由各區統籌用于工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工業項目貸款貼息和投資補助、資助企業繳納項目建設期間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支持重點產業招商引資。市、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促進專款專用。對違反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截留、擠占、虛報冒領、挪用或者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將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八、其他事項
(一)項目完工投產年度按照公歷年度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算跨年度時間。
(二)市對區的財政管理體制政策及市對企業專項政策與本辦法稅收返還有重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剔除重復部分計算確定。
(三)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