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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除險加固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管理,保障建設資金的安全,提高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水利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縣除險加固水利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財政專項補助的除險加固水利建設項目。
第二章資金使用原則
第三條除險加固水利建設項目資金使用要符合以下原則:
(一)符合各級政府關于除險加固水利建設項目資金使用規定的范圍;
(二)符合概算、預算確定的范圍;
(三)手續完備,符合規定的報帳程序。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四條項目單位要嚴格按批復的資金計劃實施,未經縣政府以上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隨意調整項目計劃和改變資金用途。
第五條縣水利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指定除險加固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專戶,項目所有資金全部劃入該專戶。撥付資金時,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用款計劃,項目主管單位及財政部門審核后報項目單位的縣分管領導批準,縣財政局國庫支付中心及時將資金按規定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供貨單位或施工單位,確保除險加固水利建設項目的資金需要。
第六條除險加固水利建設項目資金必須實行專人管理,進行專賬核算,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七條除險加固水利建設項目資金必須實行縣級部門報賬制管理。項目實施單位要根據項目實施計劃和項目施工進度,提出用款計劃并附報賬憑證,按規定程序報批,辦理撥款業務。
第八條項目資金實行直接撥付項目施工單位,供貨單位和施工單位三種辦法。
實行招投標的中標項目,項目施工單位憑項目合同書、項目設計、項目實施方案、開工通知單提出撥付資金申請,項目啟動資金一般不超過20%,然后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項目初驗合格后,財政資金撥付進度控制在90%以內,預留10%做為項目質量保證金,待復驗合格后予以全部付清。對驗收不合格的,予以停止報賬,待項目實施單位按施工要求整改后,經再次驗收合格方可報賬,其整改費用不予支付。
政府采購的項目,供貨單位憑政府采購批準手續、供貨單、發票和單位驗貨單提出撥付資金申請,按報帳程序撥付。
第九條除險加固水利建設項目結余資金,由縣政府整合統籌后專項用于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章相關報賬憑證
第十條承包工程報賬須提供:承包合同正本、階段性工程結算單、工程預決算和工程款稅務發票等。
第十一條各種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和完整。對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規定使用范圍的開支,不予報賬。
第十二條嚴禁白條入帳,所有工程款一律實行轉帳,不支付現金。
第十三條原始票據應由經辦人、項目負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方可入帳。
第五章資金監督
第十四條使用除險加固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的單位要主動接受財政、監察、審計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向縣水利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在除險加固項目資金的申請和項目執行中弄虛作假的項目單位,視其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