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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條例》和省計生委、財政廳、衛生廳、物價局等四部門《關于落實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計生委〔〕51號)精神,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第二條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以縣為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項補助經費按照“專款專用、分級管理”的原則,全額用于為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補助范圍和結算標準
第四條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基本項目包括:
(一)孕情、環情監測;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第五條以縣為單位,準確測算免費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工作量及所需經費,合理規劃縣、鄉鎮財政應分擔的經費比例,確保按《條例》規定將免費提供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經費落到實處。
第六條免費服務的結算標準,依據《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種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具體檢查項目內容,參照市計生委、財政局、衛生局、物價局四部門《關于落實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通知》(計生委〔〕26號)精神,由各縣按當地實際測算的服務成本確定。
第三章定點服務和經費配套
第七條所有避孕節育手術實行定點服務,由縣、鄉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經縣計生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第八條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的計生技術服務項目由縣計生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第九條各級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提供以下免費服務項目:
(一)鄉鎮計劃生育服務站主要負責本鄉鎮的環情、孕情監測;
(二)鄉鎮計劃生育中心服務站主要負責上(取)環、人流手術、環情、孕情監測和《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所規定的相應醫學檢查;
(三)縣計劃生育指導站負責人上(取)環、人流術、鉗刮術、引產術、輸卵(精)管結扎術、皮埋術及《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所規定的相應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等。
第十條各級財政要落實免費技術服務的配套經費。按照以縣為主的原則,鄉鎮財政主要負擔本鄉鎮孕情、環情監測所需費用。各級財政投入的經費及省補助專項經費,由財政、計生部門設立免費服務經費專戶,單獨核算。
第四章結算方式和管理監督
第十一條環情、孕情監測服務對象持所在村(居)委會計劃生育介紹信,到所在鄉鎮定點服務機構接受技術服務。如需到本鄉以外的定點服務機構接受技術服務的,需持鄉鎮計劃生育服務站免費服務通知單到指定服務機構接受免費技術服務。孕情、環情監測費用由鄉鎮結算。
第十二條上(取)環、人流術、引產術、輸卵管(輸精管)結扎術、皮埋術、并發癥診治等技術服務對象,需持鄉鎮計劃生育服務站開出的免費服務通知單,到定點服務機構接受技術服務。定點服務機構的計生技術服務經費實行統一結算,憑免費服務通知單,經縣計生局審核后,從免費技術服務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凡需轉診到定點服務機構以外的醫療單位接受技術服務的,由縣計劃生育指導站開出轉診單到指定地點就診,經費由個人或所在單位墊支后,憑發票按免費技術服務項目規定和結算標準經縣計生局審核后,從免費技術服務經費中結算。
第十四條避孕節育措施落實過程中,確因不可抗拒因素或服務對象本人的原因而造成緊急、突發醫療問題的,其治療搶救費用,需報經縣計生局批準后,從免費技術服務經費中結算。如因違反《條例》和《常用計劃生育手術常規》而造成的不良反應,均按醫療事故進行處理,所需經費按相應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手術費用,有正式用工單位的由單位負擔,無正式用工單位的由本人支付,憑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證明,到本人戶籍所在地報銷。
第十六條各縣財政局和計生局對本縣的計生技術服務專項補助經費要加強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將上年計生技術服務上級專項補助經費使用情況、縣鄉經費安排情況書面報告市財政局、市計生委,作為考核各縣財政局、計生局對計生技術服務專項補助經費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鄉鎮計生服務站、財政所每季度向縣財政局、計生局報一份免費技術服務資金收支明細表。
第十八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收回已撥經費,并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用于補充人員經費或公用經費;
(二)擅自變更或擴大補助項目和范圍;
(三)挪作他用;
(四)截留、貪污和私分各級配套的計生技術服務專項補助經費;
(五)經費不能及時撥付到位或不能給受術農民及時結算;
(六)因管理不善,給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
(七)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政策及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