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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委,新區工委,市委各部委辦,市各委辦局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各直屬單位黨委:
開展全市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是深入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市委為加強和改進全市干部隊伍建設、推進又好又快發展的一項重大決策。為確保全市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地、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務員交流輪崗的紀律規定。
一、嚴格執行公務員交流輪崗的工作紀律。不準違反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的規定操作;不準泄露醞釀、討論交流輪崗工作情況;不準將矛盾上交,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撓交流輪崗;不準隱瞞或歪曲交流人選的真實情況和交流職位的真實要求;不準借交流輪崗之機排擠公務員或對公務員進行打擊報復;不準以任何方式歧視、排擠交流輪崗的公務員;不準散布、傳播妨礙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的言論;不準用請客送禮拉關系等不正當手段影響交流輪崗工作;不準以任何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拒絕或拖延遷轉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不準違反規定私帶原工作部門的公共財物。
二、嚴肅查處違反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紀律的行為。對不執行交流安排或違反以上紀律的交流輪崗對象,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是中共黨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對符合交流輪崗條件而拒不服從組織安排決定的后備干部,取消后備干部資格,不是后備干部的,按有關規定進行組織處理。
三、嚴格實行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責任追究。對違反以上紀律或執行紀律不嚴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并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四、加強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的監督檢查。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在市委的統一領導下,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全市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的全程監督檢查,及時受理有關舉報和申訴,嚴肅黨紀政紀,認真查糾違反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紀律的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報,以警示教育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