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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強化機關內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切實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杜絕推諉扯皮現象,為基層和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辦人對管理和服務對象通過來訪、來電、來信(函)等方式,要求給予服務或咨詢有關辦理事宜時,應當場審核其有關手續和材料,按照規定即時辦理和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向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告知辦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對于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申請辦理的事項,承辦人要當場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及材料格式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內容有: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
三、申請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交了符合規定數量、種類的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項(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顯的書面填寫錯誤以及類似錯誤等)。
第四條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第五條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六條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七條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申請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明確或情況特殊的,承辦人要在第一時間請示有關領導,按照規定時限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單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十條經辦人員在接待過程中,凡屬于本人職責權限內的工作,必須按程序認真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告知辦事人;凡不屬于本人職責權限內的工作,應主動協調或引導。
第十一條一次性告知應堅持群眾至上、熱情服務、為群眾提供便利的原則。
第十二條不能正確執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負責任產生不良后果,一經舉報查實,按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處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確履行制度的要調離相關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