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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中心衛生監督舉報投訴受理工作,及時受理和查處各類衛生違法案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根據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衛生監督中心稽查科負責舉報投訴案件的受理工作,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
第三條衛生監督執法舉報投訴案件的受理范圍為:
(一)餐飲服務單位衛生、生活飲用水、公共場所衛生等衛生監督執法方面的舉報投訴案件。
(二)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傳染病防治監督、違規刊登醫療廣告等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舉報投訴案件;
(三)放射衛生、職業衛生的舉報投訴案件;
(四)各類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五)屬于衛生行政部門查處的其他舉報、投訴案件。
(六)涉及衛生監督機構或衛生監督員執法違法的案件;
第四條 舉報人的舉報方式不受限制,鼓勵舉報人使用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訊方式,并提供相關證據,以便核查情況。
第五條 發現已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管轄權限不明的,應先予以報告。不屬于本機構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構處理。
發現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不屬本部門職責主管范圍內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對于舉報投訴案件管轄有爭議的由衛生行政機官指定處理。
第六條對于重大的、跨縣(市)區的、轄區衛生監督機構查處難度大的或者舉報、投訴者特別注明的案件,市衛生監督中心可以直接查處,必要時可以會同轄區衛生監督機構共同處理。
第七條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和查處各類舉報投訴案件,遵循及時受理、快速處理、迅速反饋的原則,暢通舉報投訴渠道。
第八條按照以下程序處理舉報投訴受理案件:
(一)受理登記。
1.受理案件來源分為來電、來訪、來信、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等方式。
2.投訴舉報的受理登記實行首(問)接負責制。接到舉報投訴時,如屬于受理范圍且有明確的被投訴管理相對人的,最先受理的人員應當詳細填寫《投訴舉報案件登記表》。對來訪舉報的,應指派專人接待;對電話舉報的,應指派專人聽取內容并做好記錄;對書面舉報的,應做好登記并后附原件。
舉報投訴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由舉報投訴人自愿陳述,不得因匿名舉報投訴而拒絕受理。
3.不屬于衛生監督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先向舉報投訴人說明,告知其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4.投訴舉報案件受理人員應做到態度熱情禮貌,語言文明規范,處事認真嚴謹。對舉報、投訴人因誤解而進行的連續投訴和上訪,要做好解釋和勸導工作,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不能簡單處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報告和交辦。
1.對受理的舉報案件,事實清楚、政策明確的,由稽查科當即處理;需要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稽查科向主管領導匯報并簽批;涉及面廣、重要的舉報投訴要及時向市衛生局主管局長或局長報告。
2.已受理需移交的舉報投訴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移交有直接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調查處理。
(三)調查處理。
1.每一件舉報投訴案件應確定專人負責辦理。
2.承辦衛生監督員對舉報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時,原則上一般案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舉報內容和管理權限查辦,緊急或重大的案件應及時查辦。
3.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應在30天內查明案件事實并形成書面材料。依法需作出行政處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因案件復雜或送樣檢測等原因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調查處理的,經中心主任批準后可予以延長。
(四)反饋。
1.舉報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完成后,應由首接案件人員向舉報投訴者及時反饋。
2.對于上級交辦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應以書面形式將查處結果向交辦、移送的行政部門反饋。
第九條舉報投訴案件受理及查處過程中所形成的資料,要及時收集整理歸檔。
第十條 衛生監督舉報投訴工作應列入衛生監督工作的考核內容,對舉報投訴受理工作的開展和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第十一條衛生監督員在處理舉報投訴受理過程中應做好保密工作,對檢舉、揭發、投訴的材料及有關內容應妥善保管,嚴禁泄露給被投訴舉報單位或個人。與投訴、舉報案件由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對工作不負責任,敷衍塞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衛生行政部門將追究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