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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我縣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政[]53號),結合我縣城市建設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凡在縣城(含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
二、配套費主要用于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維護,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與各項城市建設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三、新建設項目的配套費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建筑面積征收;擴建、改建項目的配套費按新增建筑面積征收。對于容積率小于1的建沒項目,配套費按容積率為l的建筑面積征收;容積率大于4的建設項目,配套費按容積率為4的建筑面積征收,新征地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按1的容積率預先征收配套費,不足部分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批準的容積率計征。
四、配會費應按本規定一次性繳納,建設單位和個人憑繳納配套費的收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縣房管部門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檢查建設單位和個人足否具備與實際竣工面積相符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繳納配套費收據,否則不得辦理房產所有權證,并責令到縣建設局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補繳相關稅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和督促建設單位按時足額交納配套費,并監督建設單位交清配套費后方可發放《預售房屋許可證》。
對以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方式出讓土地的建設項目,土地出讓價格中已包含配套費的(除有標注已包含配套費外其余均認定為不含配套費),配套費的具體額度按照容積率折算成建筑面積,結合征收標準測算。土地出讓后,應將配套費及時分流給縣建設局,縣建設局再統一繳入縣財政專戶,專款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實際容積率超過拍賣時確定額度的部分,應按規定補交。
五、縣建設局負責收取配套費的區域及路段包括:①縣城規劃區內的全部建設項目(單位及個人);②風吹嶺向東渠以北至世坂村沿縣道兩側和虎頭潭以北至瑞堂村沿縣道兩側范圍內的全部建設項目(單位及個人);③自塔、渡仔頭村以東至廈深高速鐵路范圍內的全部建設項目(單位及個人)。
生態工業園區范圍內工業項目的配套費由陵工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收取,全額上繳財政,??钣糜陂_發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具體由開發區提出實施項目,報縣建設局、財政局審核,經領導批準后實施。
除上述區域以外的配套費收取由建制鎮建設管理部門(村建所)負責,按建制鎮配套費征收標準收取。
六、配套費免征、減征范圍:
(一)軍事設施(含武警部隊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含城市停車場建設項目)、單建式人防工程、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項目以及經縣政府確認或批準的由社會各界捐建的學校、圖書館、孤兒院、養老院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免征。
(二)學校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按住宅的收費標準減半征收;醫療機構、科研等單位以及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駐當地政府機構興辦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不含住宅)、殘疾人非經營性福利事業建設項目、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和省確定扶持的高新技術建設項目以及行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按商業的收費標準減半征收。
(三)農民依法利用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收。
七、對政策允許免征、減征配套費的以及確需緩交配套費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除上述減免范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減免配套費。免征、減征配套費的建設工程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辦理報批手續,并按規定補交配套費。經縣政府批準同意緩交的配套費項目,緩交配套費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八、配套費的征收標準詳見附表。
九、城市土地類別劃分:一類區為城市建成區比較繁華的地段;二類區為城市建成區的一般地段;三類區為城市建成區的外緣地區。(詳見附表)
鎮人民政府可根據上述上地類別的劃分原則,結合本鎮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劃分土地類別界限范圍,由縣建設局、縣財政局、縣物價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執行。
十、縣、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到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省行政性收費統一票據》。收費票據由縣建設局統一向財政局領購,各鎮村建所再向縣建設局領購。各鎮村建所收取的基礎設施配套費必須全額繳交縣建設局,縣建設局匯總后再統一繳入縣財政專戶,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縣財政按縣、鎮建設部門征收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總額的5%返還縣建設局做為業務費用。配套費全額的95%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其中,鎮建設部門征收配套費總額的95%由縣建設局負責與縣財政局結算后,由鄉鎮提出實施項目,報縣建設局、財政局審核,經領導批準后實施,由縣建設局轉付給各鎮,專款用于轄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
十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未按規定辦理配套費繳納手續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