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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財務管理規定包含農村財務預決算制度;資金管理制度;債權債務監督管理制度;票據管理制度;民主理財;財務公開制度;村干部離任審計及在職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包括財務會審);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含合同管理制度);財務支出報銷和審批制度;財務檔案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組級財務管理制度(指導意見);獎懲辦法等十三項內容。
二、農村財務管理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省農村財務管理若干意見》;《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審計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其它財經法規及規定制定。
三、相關制度
(一)農村財務預決算制度
1、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預算的內容:收入支出預算、資產購置計劃、基本建設計劃、收益分配預算、一事一議籌資等。
2、編制財務預算的原則:要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準確的預計一年內各項收入,并根據收入情況合理安排各項支出,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來編制預算,必須貫徹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兼顧的原則,本著“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做到合理安排好各項資金。
3、村合作經濟組織在編制預算時,必須充分聽取村民對發展經濟、增加收入、節約開支的合理化建議,將取得的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其他各項收入、支出,全面進行反映,不得隱瞞、截留收支項目。同時在預算編制完成后,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農經站審核備案,向村民公布。年內因客觀情況發生較大變化而需調整預算計劃,也按此辦法執行。
4、村合作經濟組織應每季度以書面形式真實、準確地向全體村民公布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并在年終對全年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做好決算,并加以分析,向全體村民公布。
(二)資金管理制度
1、村合作經濟組織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交村代管款、有價證券等。
2、人員配備:村級所有帳目由農經站統一管理,自發文之日起,全面收繳各村帳目,由農經站統一管理。各村設會計一名,負責聯組財務和向農經站報賬工作;設出納一名,負責聯組出納,負責村小組日常資金收支和結算工作。
3、備用金制度:為方便村、組零星開支用款,根據距離遠近,規模大小,領取一定金額的備用金,金額根據各村的實際情況確定。領取備用資金,必須經支部書記審批,并在備用金用完后一周內報農經站結帳。大筆資金的領取和使用必須由村出具書面報告,報分管領導審批,逾期將按挪用公款處理。專項基本建設工程實行單獨核算,但必須有該項工程的預算,同時在工程結束半個月內,必須到農經站辦理結算竣工手續,逾期將追究責任人和報賬員的責任。
4、村向單位收款和內部結算往來時,一律使用省農村合作資金組織專用票據,各村須在資金到位5日內足額上交村級資金專戶,組級資金解交村級資金專戶,否則按坐收坐支處理,超過30日按挪用公款處理。
5、不得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或賬外賬,不得借其它名義保留現金,不得公款私存。
6、村會計應按經濟業務發生逐筆登記好資金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每季度與農經站核對,發現差錯,查明原因,及時進行調整。
7、有價證券必須在賬內核算,由村、組保管并登記明細,到期兌現或轉存,由農經站協同村會計負責共同辦理。
8、財務印鑒由村結賬員及出納分開保管(由村會計保留公章,出納保留私章),收款票據由村會計負責保管。
9、各村從銀行提取現金,必須由村支部書記在支票存根上簽字,才能到銀行辦理業務,并每月與銀行核對資金往來。
(三)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1、村級成立以民主理財小組為主的債權債務監督小組,對本村的債權債務的產生、化解情況進行監督。
2、村組在經濟合同終了時,對未到賬的承包金、轉讓款,尾欠工程款,上交款等債權債務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及時登記入賬,并制定清收債權和化解債務的有關方案。
3、村委會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給個人、企事業單位,不得以集體名義為任何個人、單位擔保借貸。
4、實行村級新增債務申報制度,村集體在確需借貸的情況下,先列入預算,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農經站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同時絕對禁止向私人借貸高額利息的貸款。
5、嚴格控制隨意舉債,控制債務規模,不得在沒有落實償還措施的情況下舉債,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超標準訂閱報刊、搞養老保險、發放報酬待遇以及任何費用等。
6、凡違反規定操作私自向民間借款或無故形成新增債務的,一經查實,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四)收費票據管理制度
1、各村、組收款或辦理往來結算業務時,一律使用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專用票據,嚴禁使用自制票據收款或白條收款。
2、村級收款憑證由農經站負責統一購置、領用、發放及對收款票據進行審核。
3、票據填制內容齊全,具體包括:收款單位名稱、時間、內容、實際單價和金額等。
4、票據的使用:各村的收款票據由各村會計負責保管、領用和繳驗。開票收款時,原則上必須在收到款項5日內及時交存銀行,否則按坐收坐支處理,超過30天不交存銀行的,按挪用公款處理。票據不得買賣、出借或代開票據。
5、票據的繳驗:票據必須在每季度的財務會審時一并帶來進行繳驗核銷。繳驗時,填制票據繳驗表,使用結束后統一交農經站辦理核銷手續。對票據的遺失,必須由付款單位出具付款證明(附付款單復印件,并由收款人聲明對收款負全責的聲明),才能予以核銷。
6、對擅自使用不合理票據收款的單位和個人,責令限期整改,并退賠全部收款;對不按規定收費,擅自降低收費標準,在承包單位列支有關費用或徇私舞弊、白條收款,一經發現,嚴肅查處,必要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私自銷毀、篡改收款憑證的行為和個人,除處以追繳非法所得外,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民主理財制度
1、民主理財小組的產生: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推選產生。村級由5~7人組成,組級由3人組成,并在理財小組成員中產生一名組長,現任村干部或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理財小組成員任期與村委會任期相同,理財成員確定之后應張榜公布,并報農經站備案。
2、民主理財小組的職權:(1)有權監督財務制度的實施情況,重點對財務收支計劃、收益分配方案、干部報酬的確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執行等進行檢查;(2)有權檢查會計賬目,否決不合理開支,審定財務公開方案;(3)有權檢查村集體資金、財務的驗證和使用管理情況;(4)有權檢查和完善村組財務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5)有權檢查集體專項資金的預算、提取和使用情況;(6)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參與村組重大財務問題的討論。
3、民主理財活動的程序:(1)確定議題。根據本村的實際需要和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財務問題,確定并提出民主理財的具體項目和內容;(2)組織評議。根據理財議題,對理財中發現的問題,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討論評議。民主理財小組不能通過的,提交村委會討論決定;(3)監督管理。為保證財務制度和計劃的正確執行,對日常財務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控制。一般在每季度末的30號為民主理財日,遇有特殊情況也可臨時召開民主理財會議。成員在民主理財時,支部書記或村會計先匯報本季度財務管理的有關情況,對具體財務處理由主辦會計負責解釋;民主理財小組需審理本季度的各項業務,對合理合規的收支憑證,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在背面簽字并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對收支理由不充分的原始憑證,民主理財小組有權拒絕,并報農經站審核同意后,由村負責人責令期限整改;每次理財必須安排專人做好記錄,經理財小組成員核對無誤,分別簽字后報農經站備案。
(六)財務公開制度
1、財務公開內容:財務收支計劃;集體資產經營承包、轉移、變賣、租賃等實施情況;村組集體經濟本期財務收支情況;一事一議籌資、勞資及使用情況;村干部報酬情況;村級級債權債務情況;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2、財務公開的時間:對資產的處置、基建工程的管理、一事一議籌資和使用情況,必須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進行全程公開;對財務收支預算,資產的發包、轉讓、租賃必須在年初予以公布;對村組集體經濟財務收支情況,必須在每季度末的下月15日前予以公布;村干部報酬,財務決算必須在年終予以公布;對群眾關心的重大財務活動(如土地征用費及補償費等),不受時間限制,逐項逐筆公開。
3、公開的程序和方法:在財務公開前,應由村民理財小組進行核實,由村負責人及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后,在固定的公開欄中對外公布,同時在公開欄附近設立意見箱和舉報電話。
4、對公開問題的處理和監督:村主要負責人應在公布后的15日內接待群眾來訪,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意見和建議,并在10日內予以答復;對財務公布的有關情況,村集體組織成員有權提出質疑,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查閱有關賬目,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1、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包括:
①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山嶺、荒地、水面和灘涂等自然資源;
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建的建筑物、水電設施、鄉村道路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
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購置的房產、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辦公用具等;
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養殖、種植的畜禽、水產、林木、果樹等;
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兼并的企業資產;
⑥單位和個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助、補貼、捐助捐贈的財物所形成的資產;
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及債權、債務;
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享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創造的其他合法資產。
(2)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依法享有對其所有的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權。
(3)農村集體資產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組織的資產有經營、監督、管理的權利和保護義務。
(4)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挪用、私分、損壞、平調農村集體資產。
(5)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權屬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農經站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農村集體資產的登記、保管
(1)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健全固定資產明細賬、低值易耗品臺賬,以貨幣形式進行登記。對資產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
(2)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對于村、組所有的資源性、公共設施性資產,無法以貨幣形式表達的,應當建立明細臺賬,對登記的資產明確表明名稱、面積、方位等。
(3)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資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支出審批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保障貨幣資金的安全與完整。禁止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現金和私設小金庫。
(4)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固定資產、產品、物資應當明確專人保管,建立健全入庫、出庫、保管、領用制度。
3、農村集體資產的購建
(1)對集體經濟組織基建投資和購置大型固定資產(包括不動產)達1萬元以上的,必須先制定預算,經兩委會討論通過執行。對村民小組基建投資和購置固定資產在3000元以上的,應先制定預算方案,經2/3以上戶代表簽字同意,報村委會審查批準后實施。
(2)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購建資產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采取招、投標或議標的形式,并報領導審批,由農經站、紀委、監察室監督實施。
(3)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所購建的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經濟林木和農田基本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
(4)任何人不得以公款為個人購置任何資產。
4、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
(1)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自主決定集體資產的經營方式,包括:
①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
②承包經營;
③租賃經營;
④聯營或股份合作。
(2)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和使用集體資產,應當遵循保值、增值的原則。
(3)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集體資產的,必須明確經營責任,提出經營目標,保證集體資產保值和增值,建立健全完整的會計核算體系,并報農經站批準后方可實行。
(4)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采取招、投標或議標的方式,并依法簽訂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
(5)村、組集體經濟組織開發、利用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自然性資源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5、經濟合同管理
(1)經濟合同的簽訂,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經兩委會研究,報農經站審核監證。經濟合同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濫用職權損害集體利益,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磋商。
(2)簽訂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①當事者雙方;
②標的(指物品、行為、勞務、工程項目等);
③數量和質量;
④價格或者酬金;
⑤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⑥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有關條款;
⑦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其他條款;
⑧違約責任。
(3)合同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各自的義務,如一方未及時履行合同規定契約的,應及時協調處理,協調無結果的,應使用法律手段追究其責任。
(4)簽訂各項經濟合同應當及時,到期的合同需續訂時應及時完善和續簽,不得訂立口頭協議或按原合同辦理。
(5)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或當事人因某項原因在合同期間內必須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經兩委會研究通過,報農經站審核后,方可變更。
(6)經濟合同的保管,村、組集體經濟合同(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勞務合同等)由村會計負責保管,所簽訂的村級經濟合同報一份復印件給農經站存檔備查,保管單位和保管人應保守合同秘密,不得外傳。
6、農村集體資產的處理
(1)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擅自出售、轉讓或處理集體資產。如確需處置的:村級資產賬面原值在10000元以內的,需經兩委會研究通過,賬面原值在10000元以上的,需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農經站審核;組級資產賬面原值在3000元以內的,需經組代表討論通過,組級資產賬面原值在3000元以上的,需經2/3以上戶代表討論通過,并報村委會審批。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進行核銷、核減的應填制《資產清理表》,注明清理原因,經兩委會討論決定,理財小組審核通過,報農經站審查批準后方可核銷。村民小組對集體資產進行核銷、核減的應填制《資產清理表》,注明清理原因,經2/3以上戶代表簽字同意,報村委會審查批準。
7、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進行處罰,情節特別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挪用、哄搶、私分和破壞集體資產的,責令全部退回,賠償損失,并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2)平調集體資產的,責令退回平調資產,賠償損失,并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3)無償占用集體資產的,要全部追回,造成損失的,要賠償損失,并追究主要領導和責任人責任。
(4)農村集體資產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應當賠償,并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違法、違規使用集體資產的,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并限期糾正。
(6)未按本辦法,違規購建、處置集體資產的,造成經濟損失和引發矛盾的將追究主要領導責任,由當事人承擔經濟損失。
(7)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損失的,由政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村干部離任審計制度
1、審計對象: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
2、審計內容:村主要干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財務收支方面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包括各項資金、專項資金收支的合法性;重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的真實性;各項資產的管理情況;本人保管使用的公物,借用的公款以及本人主管的有關業務等移交歸還情況;群眾反映的重大經濟問題是否實際;執行財經紀律、廉政自律等其他問題。
3、審計程序:①按干部管理權限在離任前對審計對象實施審計;②黨委、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召集紀委、財政、農經站等部門業務人員組成審計組,提前三天向審計對象下達書面審計通知書;③被審計對象及村在接到審計組通知后根據審計要求在三天內寫出書面自查報告、工作總結,并如實向審計組提供有關資料;④審計組根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計,審計結束后,寫出審計報告,送交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對象,并要求被審計對象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
4、審計要求:①根據不同的審計對象確定主要審計內容,主要審查審計對象在職期間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審查任職期間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是否違反財經紀律;審查任職期內集體資產的管理情況,有無損失、浪費及徇私舞弊等現象;②審計組依法對村干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享有《審計法》、《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不得打擊報復審計工作人員;③審計人員要恪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職業道德,對違反審計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審計處理:①審計組在審計結果報送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對象的同時,分別報送黨委、政府、紀委,并按正常程序建立檔案;②對審計出的有關問題,經查屬實的,一般問題由組織出面談話,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對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或有經濟問題的,由紀委、監察室立案查處;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財務會審制度:村會計必須在每季度末的月底處理好賬務,在下月10號前進行財務會審(特殊情況另行通知)。主要審查一季度以來各村財務收支情況,對會審出來的有關問題,各村應在10日內落實整改。
(九)財務支出報銷及審批制度
1、各項支出必須堅持量入而出、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開支必須按預算計劃執行,尤其非生產性開支不得超支。
2、嚴格審批制度,堅持主要領導一支筆審批,集體會簽制度,一般各村每月在舉行兩委會時,由村定額干部在其發票背面簽字。防止多頭審批,對每一張支出發票,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并在票據上注明支出事由,做到三證齊全,否則,不予報銷。
3、支出報銷的有關規定:①支出原始憑證。工資性支出,必須使用電腦打印的工資單(包括臨時工資及雜工工資),堅決杜絕領款憑證和村自制憑證作工資性支出。其支出原始憑證一律使用有稅務監制或農林廳監制的票據,堅決杜絕白條報銷的現象,否則一律不予報銷;②村級招待費列支。開支范圍:村級招待費包括正常來客招待、工作用煙、正常人情交往(婚喪嫁娶等)、春節費用等;開支標準:一般村級招待費列支標準按村級正常凈收入(固定發包收入等)的10%核定,超出核定部分,必須說明理由,經分管領導批準方可入帳;③通訊費開支的規定。移動電話、住宅電話,村支部書記可以實行定額補助,一般不得高于100元/月,其他村干部根據各自的分工情況適當補貼,但不得高于120元/月,對享受電話補貼的村一律不允許報銷移動電話費;④對外出辦事或會議等臨時性借款,必須在外出辦事或事務處理結束后一星期內到會計處辦理結算手續,逾期一律按挪用公款處理;超過3個月不結算,按貪污公款處理;⑤對基本建設支出,必須由村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同意后,擬定好切實可行的預算方案,并采用公開招投標等形式,簽訂相關工程承包合同及協議,報政府同意后,再實施,并報政府農經站備案,事后必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專項工程審計報告,并據以登記入賬;⑥票據結算制度,各村必須建立開支日清月結制度,當月的各項支出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對逾期的開支,堅持誰經手,誰負責承擔,同時一律不得報銷入賬。
(十)農村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1、村級財務會計資料由級負責歸檔,組級財務會計資料由村級負責歸檔。
2、財務資料歸檔的內容及范圍:凡是反映本單位經濟活動,具有查考利用、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以及憑證、賬冊、報表、票據、合同、協議等均屬歸檔范圍。
3、歸檔時間:本年度形成的各種財務資料,應在次年的六月底前整理立卷完畢,向檔案室移交歸檔,其中村級向農經站移交歸檔,組級向村級移交歸檔。
4、會計資料保管要明確責任,注意防潮、防失、防盜,未經領導批準,不準私自借閱和借調會計檔案資料,并辦理好登記借閱、借調手續。
5、檔案管理員在調動工作或離開本單位十天以上委托他人代管時,應認真辦好移交手續方能離開崗位。
(十一)農村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村組財務會計核算按市農林局頒發的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并同時接受農經站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十二)組賬村管的相關財務管理規定
1、賬戶管理:組級財務接受村級統一管理,由村會計負責按季度結算和賬務處理,以聯組為單位單獨核算,組級不再設相關會計人員,所有收支必須納入村級統一核算,任何組級不得私設會計人員,不得私自建賬或對會計業務不作賬務處理,否則,追究村會計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組級財務會計核算辦理按市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并同時接受農經站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2、資金管理:①組級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歸各組級集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借用、平調和私分或套用,否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②組級一律不得報銷招待費、電話費。
3、組級債權債務管理:①組級所有資產的發包、轉讓、租賃等,必須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及村民代表集體研究同意,簽訂相關合同和協議,報村委會審核批準備案后才能進行,否則所有簽定的合同及協議一律予以作廢;②組級一律不允許對外出借資金,否則一切責任由誰簽字誰負責;③組級一律不允許舉債興辦社會公益性事業,私自借貸資金或向單位和個人以集體名義擔保貸款,否則,一切責任自負;④各村應積極清理各組債權債務,對清理出的相關債務,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償還措施,確保在今年年底全面化解組級債務。
4、財務公開制度:每半年在各組顯明位置公開一次,時間為每半年結束的下月15日前,公開的內容為組級資產發包、轉讓、租賃等情況,本期財務收支有關情況,組級債務及村民資金往來情況,一事一議勞資籌資情況,群眾需要公開的其他情況等。各組及村會計在財務公開結束后10天內接待群眾來訪,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意見和建議,并在3天內予以答復。
5、財務檔案歸檔制度:村級應建立財務檔案室,按農經站的要求,對組級所有財務資料在次年的五月底前全部整理完畢,由村集中歸檔保存。
(十三)獎懲辦法
1、根據相關法律和法規,各村應完善和規范各項財務行為,并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節儉各項開支,妥善制定并落實村級債務的化解和債權的清收工作,增強集體經濟實力,維護村級的穩定。
2、村支部書記為村組財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村組財務負全責,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制度,將首先追究“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除追繳違紀違規款外,還將按違紀違規金額處以20-50%的罰款,并視其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必要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農經站是村組財務的管理機構,應認真監督檢查村組兩級資金運作情況,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并定期向黨委、政府匯報財務管理情況,如出現知情不報、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事實、不實事求是或者沒有秉公處理相關事務造成群眾上訪等后果的,將追究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對違反村組集體資金管理規定、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條抵庫、挪用公款、擅自借貸及支付高額利息、私設“小金庫”等現象,除依法追繳違紀違規款外,視其情節嚴重,分別給予村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對違反資產管理規定,除依法追繳非法所得外,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處以20%-50%的罰款,并視其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6、對違反村務公開,不堅持實事求是,隱瞞事實,欺騙群眾,追究農經站和村負責人的責任。
7、對當年無故增加非生產性開支標準、化解債務不力、未經集體研究決定并報政府同意無故新增負債的村,追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8、獎勵辦法:村兩級提取獎勵基金,對全年財務制度執行較好、無負債、各項收支指標完成較好的村進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