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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范行政權力網上運行工作管理,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優化政務環境,提高辦事效率,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實現行政權力規范、透明、高效、廉潔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本暫行規定所稱的行政權力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征收、行政強制及其他行政執法權力。
三、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我市具有法定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受委托實施行政權力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四、行政權力網上運行是指政府及所屬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利用政府統一建設或政府批準自建的行政權力網上信息系統(或平臺),實行內網辦理、外網反饋,全過程接受監督,全程留痕。
五、規范行政權力網上運行要圍繞權力運行的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構建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方便基層和群眾辦事,接受社會監督。要遵循“以網上運行為原則,不上網運行為例外,優化運行流程,創新運行方式;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非涉密政務信息應予公開”的運行原則。
六、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工作的領導,把此項工作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和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確保各項任務和要求落到實處。
七、建立市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監察和法制機關監督檢查、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和支持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為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八、市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市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規范辦)具體負責,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責適當分工。市規范辦掛靠市政府辦公室,下設效能監察、法律督導、技術保障三個工作組,分別由市監察局、法制辦、信息化局負責。市監察局負責行政權力網上運行的規劃指導、檢查考核和監督監控工作,并對相關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全市行政權力事項變更、流程變動的審核進行動態管理以及法制監督工作;市公務員局負責將規范行使行政權力工作納入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公務人員績效考核的內容;市信息化局負責信息平臺開發、升級的技術把關,協調做好資源共享工作;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處負責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行政確認的事項納入市行政審批管理信息系統中運行管理,以及市行政審批管理信息系統的功能完善、創新開發和日常維護工作,同時做好中心網上運行平臺與市網上行政執法平臺的數據對接工作;市電子政務中心負責“市網上行政執法大廳”、行政權力網上運行系統的技術保障、功能完善、創新開發和日常維護工作。
各縣(市、區)及市各有關部門建立相應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工作運行機制。
九、行政權力事項的審核和公布
(一)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全市行政權力事項的合法性審核。
(二)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本單位行政權力事項進行初審,并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核。報送審核時,需提供所報送行政權力事項的法律依據。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后,行政執法部門應將行政權力事項向社會公布,并列入市行政職權數據庫。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部門職能發生變化時,相關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提供對行政權力事項進行相應調整的法律依據,經市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核后調整。
(四)市級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享有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制定裁量基準:
(1)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則;
(2)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的地域差異性;
(3)管理事項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
(4)其他可能影響自由裁量權合理性的因素。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或者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裁量基準,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后執行。
(五)行政權力事項的確認和調整,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設立、修改(含調整裁量基準)、廢止生效前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市政府法制辦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意見并回復。申報回復后,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根據審核意見,重新公布調整后的行政權力事項,并對行政職權數據庫進行調整。
(六)行政權力事項運行一律繪制流程圖
外部流程圖應當符合行政權力運行規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對流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制訂流程圖;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根據行政權力實際運行情況制訂相應的流程圖。
內部流程圖應按照外部流程確定的基本程序和時限要求,將辦理行政事項的法定環節和步驟細化到內部辦理的崗位,明確每一個崗位的崗位名稱、工作職責、時間期限等。
(七)行政權力事項由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的內容進行公開:
1、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征收、行政裁決、行政強制及其他行政執法行政權力事項的目錄,以及目錄下每項權力的靜態信息。
2、行政權力事項應公開的內容: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權力名稱、實施主體、法律依據、收費依據和標準、外部流程、裁量基準、法定期限、辦理機構、辦理地點、聯系電話、監督電話以及其他規定內容。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及外部流程圖,經本部門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
3、行政權力事項的靜態信息在“市網上行政執法大廳”網站集中公開。“中國”政府門戶網站、各部門網站開設“行政權力公開”欄目,并與“市網上行政執法大廳”網站進行鏈接。各縣(市、區)應建立相應的行政權力信息網上機制。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和各縣(市、區)負責行政權力事項靜態信息的更新維護。
十、行政權力網上運行監察
(一)網上行政監察監控實行分級管理。市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工作領導小組和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等負責對全市行政權力網上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控制、綜合分析和數據的篩選應用。市級各部門和縣級監察、法制等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本級行政權力事項的辦理監察、流程監察、行為監察、異常報警、異常處理等監督處理工作。
(二)網上行政監察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政務公開監察。行政執法事項以及相關信息是否按要求全面公開,并做到公開形式規范,便于行政相對人查閱;
2、辦理監察。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行政確認事項應按照相關規定運行;行政處罰事項均應在現場執法后一個工作日內錄入“市網上行政執法平臺”受理,并在“市網上行政執法平臺”辦理。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事項所有數據均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市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報送。
3、流程監察。所有行政執法事項運行流程是否優化、簡化、固化,辦理信息是否完整;
4、行為監察。對適用法律、法規的準確性、操作行為的合理性進行監督,包括自由裁量權應用、行政執法事項網上運行、權責明晰、行政相對人投訴處理等方面;
5、異常情況督辦的跟蹤監察。
電子監察系統采取自動發現、處理和人工輔助功能相結合的方式實現行政權力的運行監控。時效性、流程合法性、上網信息的完整性等監察監控內容均應采取系統自動發現、提醒、督辦、考核的方式。利用輔助功能,采取定期統計分析、隨機抽查、重點項目跟蹤等方式對法律、法規適用的準確性、操作行為的規范性和合理性進行輔助監控。
6、咨詢投訴辦理監察。重點對通過“市網上行政執法大廳”受理的各類咨詢件和投訴件的辦理情況進行時效性和有效性監察。網上咨詢件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市效能辦必須于3個工作日內回復,回復內容要詳實;投訴件必須于10個工作日內答復。
十一、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
(一)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鼓勵各單位及工作人員規范行使行政權力。市公務員局對行政權力運行的規范、透明、廉潔、高效等情況納入行政執法部門績效考核。
(二)責任追究
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行使行政權力的其他單位和人員,違反推進行政權力網上運行規范管理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1)由市效能辦給予通報批評、效能告誡、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執行已經規范的行政自由裁量標準的執法人員,給予暫扣或吊銷執法證;(2)違紀政紀條規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查處;(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事項應公開而不公開,或公開不全面、不及時、不真實的;
(1)未公開部門的職責和管理權限,未公開辦事依據、程序、時限和方式、方法、結果的;
(2)沒有全部公開權力目錄的,或只公開權力目錄,而未公開權力運行主要環節的;
(3)公開的范圍與行政權力涉及的范圍不一致的;
(4)當行政職能發生調整或改變時,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提出調整說明、重新上報備案和及時修訂職權目錄的;
(5)其它應公開未公開事項。
2、行政權力網上運行不規范的:
(1)擅自行使未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的行政執法事項的;
(2)未按已經公開的權力運行程序行使權力,擅自增加辦理程序、辦理條件或延長辦理時間的;
(3)未執行已細化的行政自由裁量標準的;
(4)未按規定在網上辦理行政執法事項的;
(5)未按規定數據報送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6)在行政執法中不正確行使權力,不作為或亂作為,故意刁難、吃拿卡要、以權謀私的;
(7)其它不規范行使行政執法行為的。
3、監督管理不到位的:
(1)行政執法部門處理投訴不及時,未向群眾答復或反饋處理結果的;
(2)未按市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及時糾正和整改問題的;
(3)不執行已經規范的行政自由裁量標準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
十二、其他事項
(一)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工作實施過程中,各縣(市、區)和市有關部門可按此規定制定具體工作細則。
(二)本暫行規定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三)本暫行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