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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水保重點工程區內有大戶治理的應列為重點,技術人員應加強指導,主管部門應按工程數量和質量要求列為治理規劃投資范圍,按國家規定標準補助。
二、國家水保重點工程按照財政部、水利部批復的建設規劃,由縣(區)水利水保局負責組織實施。有關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成立項目實施領導組進行組織協調。
三、縣(區)水利水保局具體負責項目規劃設計、計劃管理、工程管理、資金管理、工程驗收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四、國家水保重點工程以村為單位進行計劃管理,以民營水保生態戶為單位具體實施,治理任務、建設資金、建管責任要全部落實到民營治理個戶,屬于重點工程的提倡實行民營水保生態專業隊治理。
五、國家水保重點工程要圍繞市委、市政府建設“生態陽泉”、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的總體部署,與城市周邊水土保持生態環境整治、娘子關泉域生態環境建設、龍華口水庫上游水土保持綜合治理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增加農民收入相結合。
六、國家水保重點工程實施程序:
1、縣(區)水利水保局在規劃的項目區內以小流域為單元進行初步設計,按年度將治理任務分解到項目實施村,然后以村為單位向社會公布項目實施范圍、建設任務、建設內容、標準要求及工程投資、補助和扶持政策等。
2、縣(區)、鄉(鎮)、村三級進行組織發動,認真宣傳國辦發[]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政發[]102號《省人民政府關于拍賣農村“四荒”地使用權搞好小流域綜合防治的若干規定》、政辦發[]5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水利廳關于發展民營水保大戶的資金扶持規定的通知》等國家、省、市、縣(區)有關水土保持政策。
3、以村為單位,按照初設確定的治理范圍,依照國家有關政策,以小流域為單元拍賣“四荒”地使用權。凡有治理能力的農戶(個戶或聯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貧困山區的黨政干部以及民營、國營單位或社會團體,均可以購買“四荒”地進行治理開發。
4、項目村要與治理戶簽定拍賣和購買“四荒”的契約,明確四至界限,拍賣起止年限,治理任務及標準、治理戶義務和限制內容等。拍賣“四荒”地使用權的年限,一般控制在50年以內。契約一式三份,雙方簽字蓋章,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縣(區)水利水保局備案。
5、各項目村以治理戶為單位落實年度治理計劃,報縣(區)水利水保局審查,縣(區)水利水保局以村為單位進行匯總,上報市水利局批準后實施。
6、未能落實治理計劃的項目村,由縣(區)水利水保局在項目區范圍內進行調整。
7、縣(區)水利水保局要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公示制管理暫行規定》和《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農民投勞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在項目區推行重點工程公示制和投勞承諾制,加強對國家水保重點工程的管理。
8、項目實施過程中,由縣(區)、鄉(鎮)水利水保部門提供技術指導,開展技術服務,提高治理效益。
9、治理任務完成后,由縣(區)水利水保局組織工程初驗,初驗報告上報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組織復驗。
10、國家水保重點工程實行資金報帳制,報帳以年度工程驗收為依據。項目資金采取分期支付的規定,項目開工后預付年度工程補助資金的40%,驗收報帳后付剩余的60%。
11、治理資金由主管部門拔付項目實施村,由項目實施村張榜公示后對治理戶進行兌現。
七、國家水保重點工程項目區要全面實行封山禁牧,未實行封山禁牧的流域和項目村,不予安排治理計劃。
八、國家水保重點工程實行中央補助、地方配套、農民投勞的資金籌措方式。縣(區)財政要出具資金配套承諾文件,將配套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配套資金足額到位。
九、國家水保重點工程要嚴格實行工程目標責任制和廉政責任制雙合同管理,建設資金要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截留和抵扣。主管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項目實施單位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
十、國家水保重點工程項目區要全面開展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堅決打擊破壞水土保持的違法行為,依法保護治理成果。
十一、市水利局對縣(區)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項目區組織實施好的鄉(鎮)村和個人,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表彰獎勵。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縣(區)由市水利局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進行項目調整,直至取消項目實施資格。
十二、本規定由市水利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