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網 資料文庫 簡述經濟法的法律責任范文

簡述經濟法的法律責任范文

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簡述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簡述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對傳統法律責任形式的發展

隨著經濟法領域立法活動的逐漸興盛,更多的研究開始認識到:“經濟法責任包含了傳統法律責任的合理內核,但經濟法責任不只是傳統法律責任的簡單組合,組合后還賦予其新的內容,這是由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廣泛性、調整方法的多樣性、法律主體的多元性等因素決定的”;“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就表現在它作為一個后起的法律部門比其他法律部門更加自覺地、全面地、充分地運用已有的法律調整方法和各種法律責任形式”。具體而言,經濟法對傳統法律責任形式的發展體現在兩個層次上:第一,賦予傳統的法律責任形式新的價值理念。最典型的例證莫過于經濟賠償,作為民事責任的賠償僅補償受害人已經發生或合理預期的損失,作為行政責任的國家賠償多是低于實際損害的少額賠償,而經濟法規定的賠償則可以是懲罰性賠償,以多倍數額來震懾當事人,實現保護群體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標;類似的還有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雖然與合同法中的瑕疵擔保義務在內容上有重合,但其實施規則顯然更能體現對于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第二層次的發展是經濟法形成了專屬于自身法律部門的責任形式,比如壟斷企業的分拆,分割和解散處于強勢地位的大企業旨在保護處于弱勢的其他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最終實現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維護市場競爭機制,此類案例在全世界范圍內并不少見,甚至連微軟公司都險些受到這樣的制裁,而其他的法律部門就難以找到這種責任形式。應當承認,經濟法訴訟還依然嚴重依賴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程序,雖然新型經濟法責任已經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三大傳統責任的形式,但仍無法撼動三大責任的主導地位。這些傳統的法律責任在人類文明與法律發展的歷史中起源得更早,在長期的演進過程中對社會現象作出高度提煉,對人們的行為準則作出精確歸納,我們不能因為尋求經濟法理論的內在自足性而忽略了對傳統法律責任體系的肯定與借鑒。反過來,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不重視的特殊責任形式(例如拆分企業、懲罰性賠償、信用減等、資格減免等),又彰顯了經濟法從保障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角度協調經濟運行關系的功能與價值,恰恰是經濟法對法律責任理論的貢獻,亟需必要的審思、凝煉和揚棄。放棄按照法律部門劃分責任類型之后,我們反而可以從更本質的特征出發來區分不同的法律責任。例如,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將法律責任分為補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依據承擔責任的內容,將法律責任分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這些視角對理解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很有幫助,但是當我們將焦點集中到經濟法上特有的責任形式并試圖將其類型化時,上述的標準又存在明顯的缺陷:經濟法是以填補社會成本為核心目標的,同彌補私人成本相適應的補償性責任所能發揮的效果有限,故而懲罰性責任是經濟法責任的常態,不僅有經濟上的懲罰賠償,還有主體資格的限制或取締等,這些差異化的責任形態因同歸于懲罰性責任之下而無法區別;將經濟法中特殊的責任形態劃分為財產性責任與非財產性責任有相當大的合理性,但“非財產性責任”的范疇似乎過大,例如缺陷產品的召回與違法企業營業執照的吊銷在性質上顯然有所不同,前者是強制要求法律主體從事經濟法所規定的行為,本文稱之為行為責任,后者是剝奪、限制法律主體從事經濟法所禁止之違法行為的資格或機會,本文稱之為資格責任。因此,下文將以財產責任、行為責任、資格責任的分類方式作為基點,對經濟法上特有的責任形態略作梳理。

二、經濟法上特殊的財產責任

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最常見的社會成本就是經濟損失,因而和三大傳統責任一樣,承擔損害賠償的財產責任也同樣是經濟法責任中的重要形態。一般的損害賠償為等額賠償,具有鮮明的補償性,而經濟法中的財產責任有著更多元化的價值目標。

(一)市場主體的財產責任:針對優勢地位的超額賠償

經濟法財產責任的特殊性在于其不僅要像傳統責任制度那樣關注私人成本的補償,而且也要對具有整體價值的社會成本進行補償。對市場主體而言,違反經濟法的行為往往借助于特殊的優勢地位,危害的范圍更為廣泛而不確定,當個別受害者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提起賠償請求時,經濟法制度所允許的求償范圍通常會超出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所以被稱為超額賠償或懲罰性賠償(punitivedamages)、報復性賠償(vindic-tivedamages)。對市場主體課以超額賠償的功能主要體現在:第一,使受害人得到完全的補償;第二,加重違法者的負擔,除了剝奪非法利益外,還要削弱其經濟實力與行為能力,以此實現制裁;第三,通過個案的示范效應來遏制、震懾潛在的類似違法行為;第四,鼓勵更多的弱勢群體與經濟法上的違法行為主動抗爭,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在當下,超額賠償已經被不少國家或地區所采用:例如臺灣地區的“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公平交易法”第32條,“營業秘密法”第13條都規定了超額賠償制度;美國《謝爾曼法》第7條要求實施托拉斯行為的主體給予受害人三倍的賠償;而美國的產品責任法為了減少缺陷產品投入流通領域的機會,允許受損害的原告提請法院實行嚴格的超額懲罰性賠償,甚至沒有對賠償的數額作出限制,體現了鮮明的社會本位。在我國,超額賠償同樣也逐步得到了更多運用,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雙倍賠償首開國內超額賠償的先河,《食品安全法》第96條確立了一種更嚴格的十倍賠償責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出賣人的五種不法行為也規定了超額賠償。此外,作為民事基本法的《侵權責任法》同樣體現了與產品責任的銜接,該法第47條允許因產品缺陷而造成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可以說,超額賠償是我國目前最成熟也最常見的經濟法特殊責任,但這種責任依然散見于各部門法,缺乏相互之間的協調與理論上的梳理。適用超額賠償應以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明顯造成社會成本增加為條件,且以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為限,同時對主觀要件的界定也需要更明確的標準,以杜絕實踐中的混亂。

(二)行政主體的財產責任:針對立法行為的少額賠償

行政主體在經濟法體系中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在廣義上也是國家賠償,因而這種財產責任和其他的國家賠償一樣屬于少額賠償,即對于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盡可能地予以覆蓋,但以直接損失為限,而對受害人的人身、精神損害只能給予一定程度的象征性撫慰。可是,行政主體依據經濟法所要承擔的國家賠償又與行政法上所謂之“國家賠償”不同:在現行的《國家賠償法》中,賠償的范圍僅限于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針對的是具體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而經濟法中針對行政主體具體經濟管理行為(如罰款、查封、責令停業、吊銷執照等)的賠償請求大多已經可以通過目前的行政賠償程序得到滿足,經濟法所最需確立的恰恰是面向行政主體之抽象經濟立法行為的國家賠償。政府所實施的宏觀調控、市場規制等經濟管理行為都應該在“法定主義”原則的約束之下。由于行政主體進行的市場規制與監管在性質上多為具體行政行為,通常都具有可訴性,所以因這類政府行為而引發的財產責任一直藉由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的方式得以發展。國家賠償的難點還是主要集中在宏觀調控領域。相比之下,行政機關的宏觀調控行為需要通過制訂法律規范文件的方式實現,違法的經濟管理行為往往表現為經濟立法上的錯漏或者立法性決策的失誤。為了對行政機關介入市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進行限制,抽象的經濟立法及決策行為如果對市場造成了損害也應當承擔特定的財產責任,這種責任就不屬于一般的行政賠償或刑事賠償,而應當是“立法賠償”。構建經濟法上的立法賠償制度須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第一,在適用范圍上,可以請求賠償的情形應當限于行政機關面向特定領域、特定對象或特定事項的立法作為及不作為;第二,就立法行為的損害而言,主要是指對非普遍性的合法權益造成直接侵害,且該合法權益應當具有現實性;第三,立法賠償的數額原則上也僅采用撫慰性的標準,以減輕公共資金的負擔,促進其合理應用;第四,在侵權行為的歸責問題上,基于“公共負擔平等”的考量,確立無過錯原則的主導地位,將立法賠償更多地視作國家對個別社會成員超常規公共負擔的主動分擔,淡化責任追究的否定性評價色彩。只有從群體或社會本位出發,行政主體的財產責任才能真正體現出經濟法的特點,實現經濟法的價值目標。

三、經濟法上特殊的行為責任

除了最常見的財產責任之外,非財產性的責任承擔方式同樣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具有重要的意義,主要包括行為責任與資格責任。本文所稱之行為責任,是指根據經濟法的規定強制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作出某項具體的行為,以實施該行為作為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如果說超額或少額賠償的財產責任依然是民事、行政侵權責任的延伸,需要滿足損害結果的要件,那么行為責任則兼有預防性的功能,有時不要求損害結果客觀發生,比如生產商在消費者發生損害前對瑕疵產品實施自主的召回。因此,行為責任在經濟法責任中最具特殊性,是經濟法責任體系無法被傳統三大責任體系完全吸收的有力證據。

(一)市場主體的行為責任:依靠強制力督促默示義務的履行

市場主體行為責任的基礎在于其自身理應承擔的特定默示義務,比如對商品的瑕疵擔保,這在民法中已有規定并形成了“三包”制度,然而當大量的瑕疵產品影響眾多的消費者時就演變為一個公共利益導向的經濟法問題,消費者逐一尋求個體救濟的成本過高,經濟法的處理邏輯便是要求監管部門督促經營者主動地對瑕疵產品予以召回,甚至在經營者不履行召回義務時運用公權力加以強制,這就是典型的經濟法行為責任。從立法史的角度觀察,目前比較成熟的常見行為責任主要是產品召回及企業分拆。產品召回是指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或者進口商在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產品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缺陷時,將該產品從市場上收回并進行免費修理或更換。隨著生活中消費需求的拓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人們對于各式產品的依賴越來越嚴重,然而由于設計或生產瑕疵形成的缺陷產品給消費者構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事例卻不斷在上演,近兩年發生的大眾汽車“DSG變速箱門”、西門子“冰箱門”等社會事件已經昭示,我國在產品召回立法與執法上的漏洞已經使得消費者遭遇了“中外有別”的歧視性待遇。然而,我國政府卻因為相應經濟法責任機制的缺失難以有所作為,令消費者與監管部門都陷入被動的局面。為了擺脫這樣的困境,我國已于2012年頒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使其與《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貫通起來;此外,國家質檢總局還制訂了《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等行政規章或草案。企業分拆原本是企業經營管理中采用的一種戰略手段,分為橫向分拆、縱向分拆及混合分拆,一般屬于企業自主選擇的形式整合。然而,在資本高度聚集的當前,一些發達國家的競爭法允許有權機關對壟斷企業強行實施分解的組織行為,削弱其市場支配地位,消解壟斷發生的經濟基礎。雖然我國的《反壟斷法》尚未出現這樣的規定,但企業分拆作為一類行為責任所反映的特殊功能無疑是值得借鑒的。承擔行為責任對市場主體而言一般都會形成較大的影響或負擔,而且并不以產生實際的損害為歸責要件,其正當性在于行為責任的發生基礎是市場主體一定默示義務的存在,如對自身產品的瑕疵擔保、對相關市場競爭秩序的遵守等。看似嚴格的行為責任其實原本就是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付出的經濟成本,只不過是在市場主體違法轉嫁成本時借由法律責任的形式強行迫使其承擔。反過來,行為責任在經濟法上的設置也并不是隨性的,應以當事人默示義務的存在為前提,不能對其適用范圍任意地進行擴張,這樣方能將行為責任控制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內,以維護市場的基本規律。

(二)行政主體的行為責任:依靠強制力確保公共物品的提供

行政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主要職責是對社會經濟實施現代化的“管理”,這種“管理”的內涵包括對宏觀經濟的間接調控、對微觀市場的直接規制、對涉外經濟的管制、對國有經濟的參與、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等。廣義上講,行政機關的以上職能無不與公共物品的提供有關,而對于公共物品的需求一般是私人物品所不能替代的,通常只能由政府來供給。如果政府不作為,或者其管理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就必然會對市場的正常運行與市場效率的提高產生不良影響。例如,行政主體對競爭政策的執行、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對宏觀經濟的調控等,這些政府行為均帶有公共物品供給的屬性,缺失的后果并非私人行為可救濟。此外,即便擴大行政主體承擔財產責任的范圍,要求政府對受損的市場主體進行賠償,也不能完全替代公共物品的社會功能,更何況這種國家賠償無異于用納稅人的錢為行政主體的過失開脫,其合法性值得質疑。所以,除了財產責任之外,經濟法還必須針對行政主體設立一類近似于民法中“實際履行”的行為責任。由于同市場主體類似的發生原因,行政主體承擔行為責任也不以實際損害為要件,根本目的在于確保公共物品的提供,因而令經濟法上的行為責任兼備救濟與預防的功能。值得一提的是,裁定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是否需要承擔行為責任的權力機關雖然都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但側重有所不同:對市場主體以行政執法為主,私人訴訟為輔;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認定則更依賴司法判決,通過司法來制約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應當成為我國的重要發展方向。而且,鑒于我國行政力量的強勢,為了保障經司法裁判確認的特定行為責任實現,政府的行為責任還應當與下文所述的資格責任結合起來,對行政主體才能形成有效的約束。

四、經濟法上特殊的資格責任

所謂資格責任是指對嚴重違反經濟法規范的主體實施法律地位或資質上的懲罰,以限制甚至剝奪違法主體的能力。有時,財產責任的承擔并不足以彌補社會成本,行為責任仍不能夠將經濟危害防范于未然,就需要適用更為嚴厲的資格責任。

(一)市場主體的資格責任:減免資質能力與調整中介評價

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市場主體的資格同企業的存續、行為、收益等緊密相關,因此對市場主體的資格施加懲戒會使其失去某些重要的能力或機會,直接抑制違法行為發生的可能性。這種資格責任根據性質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對市場主體自身資質的減免與對市場主體中介評價的調整。對市場主體自身資質的減免通常是由行政機關作出的,對市場主體的能力直接構成限制。諸如責令停業整改、吊銷營業執照這樣的形式在行政法中經常出現,經濟法對這些手段的適用情形予以拓展,同時又發展出暫停證券上市交易、取締專門市場的準入資格等形態,比如我國證監會在相關行政規章里限定,被監管部門列入“市場禁入者”的機構與客戶不得被任何期貨經紀機構接受,也不得錄用、雇用被有權機構通報的有劣跡的從業人員。對市場主體中介評價的調整一般是由中介組織作出的,最重要的途徑是通過公示中介評估結果的方式間接影響市場主體從事經濟行為的機會,進而發生與資格減免類似的法律效果,如信譽評級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各種“黑名單”制度等均屬此類,上海等地區的銀行同業公會協定中就有約定,對逃廢金融債務的企業可以進行社會公告,停止對被制裁企業開立新賬戶、提供新授信,并限制或停止為其辦理結算業務。作為一種資格責任,減免資質能力或調整中介評價普遍以市場主體行為的違法性為前提,并充分考慮危害的程度或范圍,將此類嚴格的責任形式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內。值得注意的是,對一個企業的資質進行減免或降低評價等級有時只是對該企業客觀經濟狀況的反映,并非作為一種法律責任形態,應予以區分。

(二)行政主體的資格責任:強化機構責任與施加政治責任

在現行的立法中,其實也存在一些資格責任,但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多是作出具體經濟決策或執行決策的責任人員,屬于個人責任,而不是政府的機構責任。這種究責方式不利于對行政機關日益強大的經濟控制力形成鉗制,尤其容易造成政府在經濟管理上的肆意“越位”。因而,對嚴重違反經濟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也有必要課以資格責任。構建行政主體的資格責任時,應當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就適用前提而言,資格責任應作為財產責任與行為責任之后的終極手段,除了發生法定的嚴重情節一般不予適用,以顯示對政府獨立、合理的經濟管理行為的尊重。就具體的責任形態而言,要跳出純粹法律責任的框架,與政治性責任相銜接,例如對嚴重違法的機關采取改組、撤銷等行政處理方式,重新任免政府內閣成員等。就實現的方式而言,則主要通過代議權力機關,在我國尤其需要培養人大這樣的權力機關監督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并適時啟動懲戒程序的意識與水平。我國新近當選的政府已經明確提出,要轉變政府職能,通過向市場放權來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活力,在這段改革歷程中,“經濟法治”將成為始終的主旋律。經濟法責任體系是“經濟法治”的核心保障機制,不僅要關注市場主體的經濟交易行為,更要約束行政主體的經濟管理行為,在類型化的基礎上對經濟法發展出的特殊責任形態予以深入研究,將是一個富有意義的持續性課題。

本文作者:季奎明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又大又粗又猛又爽的视频| 尹人久久久香蕉精品| 亚洲欧洲日韩综合| julia无码人妻中文字幕在线| 欧美日本视频在线观看| 国产乱子伦精品视频| 1000部拍拍拍18免费网站| 忘忧草视频www| 久久久精品久久久久特色影视 | 一个人www免费看的视频| 欧洲三级在线观看| 亚洲精品国产综合久久一线| 蜜桃成熟时33d在线| 国内精品在线视频| xxxxbbbb国产精品| 日韩久久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人妻少妇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福利免费视频| 91精品国产色综合久久不卡蜜| 好爽快点使劲深点好紧视频 | 国产精品福利一区| 中文字幕国语对白在线电影| 日韩电影中文字幕在线观看| 伊人久久大香线蕉亚洲五月天| 色多多视频网站| 国产精品无码一区二区在线| 三级视频网站在线观看| 日本xxxxx19| 亚洲欧美日韩综合久久久久| 老师那里好大又粗h男男| 国产精品亚洲综合一区在线观看| 999在线视频精品免费播放观看| 女邻居拉开裙子让我挺进| 久久天天躁狠狠躁夜夜2020一| 欧男同同性videos免费| 亚洲国产婷婷综合在线精品| 波多野42部无码喷潮在线| 国产乱码一二三区精品| 黄页网站在线免费观看| 国产片**aa毛片视频| 你懂的在线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