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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學院學報》2014年第七期
1.樹立法律信仰的先決條件沒有對法律的信仰,公民就不會自覺遵守法律,也不會真正實現法治國家。公民權利意識覺醒,是樹立法律信仰的先決條件,權利意識的缺位導致公民對權利認知錯誤,對法律產生質疑。建設法治國家,必須樹立法治信仰,正如某學者所說:“真正的法治必須抱定這樣一個基本的生活信條:尊重生活,尊重每一個作為常人的普通百姓,惟有從常人的日常生活開始的法治,才是可能獲得成功的法治;也惟有立足于常人的生活,時刻關注并最終落實于常人生活之中的法治,才是真正值得追求的法治。”公民權利的維護需要司法機關公正裁決,政府的監督與制約需要司法機關予以保障。若沒有權利意識發展,法治信仰將會失去其存在根基。權利意識的覺醒是法律信仰形成的先決條件,但法治何以可能?公民權利對權力的限制是法治建設的社會根基,司法機關對憲法的遵守,對法的價值的踐行是法治建設的保障,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形成,它是司法機關在不斷地遵守法律、踐行社會基本價值觀過程中,不斷地在人們心中得到強化,這是法律信仰的“秘密,”也是法治的“秘密”。2.推進法治進程的重要基礎法治的基礎不僅在于國家,而且更在于社會,法治的推動者應是公民,而不單是政府,如果沒有內生于社會生活的自發秩序作支撐,國家法就有可能缺乏堅實的基礎,難以形成合理的、正當的秩序。至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法制趨于不斷完善,但我國司法實踐卻不容樂觀。亞里士多德指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治建設不僅需要良法,更需要公民對法律的信仰。正如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所指出:“法律必需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敝挥泄裥叛龇桑ㄖ尾拍艿玫桨l展,法治文明建設才能取得不斷進步。一蹴而就的民主與法治,因其不存在任何適宜其生長的土壤,往往走向了更加極端的專制。舍棄公民的權利意識而建設法治國家,無疑是緣木求魚,舍本逐末。
二、公民權利意識的發展進路
如上文所說,法治發展的進路因國而異,公民權利意識發展亦具有其特點,我國公民權利意識的發展一方面需要公民“為權力而斗爭”,另一方面需要國家給予保障。
(一)公民權利意識發展的自我進路1.發展公民權利思維權利意識推動人們自己行使權利,將紙上的法變成現實的法,耶林說過:法是不斷的努力,但這不單是國家權力的,而是所有國民的努力。真實的權利始終是個人的權利。公民作為社會個體,在權利意識發展上具有重要作用。對權利的渴望,使得他們對國家制度、政策產生不滿。權利意識的覺醒就在公民對現實的不滿與批判中逐步發展而來。這不僅是個人權利的發展,更是法治社會的基礎性構建。2.培育正確權利意識縱觀世界法治的實現從未有固定的進路,但是公民權利意識覺醒卻是普遍存在的。權利意識的勃興有助于公民形成良好權利意識,理性維權。公民的權利意識覺醒不僅包括公民理性的認識權利,還包括公民理性的反思自我;不僅要從權利認知向權利主張、權利要求發展。還要對他人以及社會權利予以尊重與維護。只有正確認識自我與他人的權利,才能正確的行使權利,推動法治的進步與發展。
(二)公民權利意識發展的國家責任1.要樹立權利思維法治不會從天而降,而來自國家和公民的價值自覺與司法實踐。2011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吸引了大量公民參與討論就充分說明,我國公民從來不缺乏權利意識,相反,正是政府工作的缺位才使得公民的權利意識在發展中受阻。國家普及法律不僅是讓我們不犯法,消極守法。更是實現從感性到理性,從認知到實踐,從抽象到具體的轉變,讓公民樹立正確的權利意識,培育理性的法治思維,正確維權;讓公民參與到我國的立法、守法、護法工作中,切實體會到法律是權利的保護者,才能促進法治的不斷完善。2.要合理分配權力權利意識增強使得公民認識到自己的主體地位,但僅公民自身努力還不足以發展法治,只有國家保障才能強有力的促進權利意識發展。建設法治社會,維護公民權利必須做到權力合理分配。政府工作的依法開展有利于公民權利免受侵害,同時也促進法治政府的構建。而法院在工作中則可以有效地保障權利受到侵害的救濟。民間非政府組織的發育需要國家予以支持、引導,推動公民的自治,建設法治社會。
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雖是我國法治進程的一個階段,卻十分關鍵,它使公民以理性思維思考權利。公民在認知的基礎上才能產生自主意識,只有當群體中的個體都明確認識到自己在憲法上是一個自主公民,而不是誰的臣民;是社會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體,而不是無足輕重的客體;是國家法治建設的直接實踐者,而不是法治治理的對象,這樣的群體才能夠構成一個法治化的公民社會的一部分。公民才會在自己權益受到損害時,行使有效的方式維護,權利意識才能夠得到不斷發展,法治才能夠得以實現。
作者:楊卡王雪寒單位:安徽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