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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國土資發[]16號)和省國土廳國土資綜[]53號通知精神,要求各市、縣要在年4月底組織前開展處置閑置土地的專項清理工作,查清存量建設用地家底,并依法進行處置。對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調整用于新的項目建設,著力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切實防止土地的浪費和閑置。為開展好專項清理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領導,成立機構。由市政府成立清理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監察局、國土局、建設局局長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從監察局、國土局和建設局抽調6名人員組成,辦公室掛靠在市國土局,具體負責全市清理處置閑置土地的指導、核查工作。
二、組織力量,調查摸底。市國土局已印發有關處置閑置土地文件,要求以鄉鎮為單位全面開展調查摸底。對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逐宗調查登記,摸清閑置的原因,并填表造冊,上報市國土局。
三、區別情況,依法處置。對清理出的閑置土地,要依據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部5號令)、《省人民政府關于處置閑置土地的若干意見》(政[]24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國土資發[]16號)等文件精神依法進行處置,對閑置土地,區別不同閑置情形,分別采取無償收回、委托交易、延長開發期限、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收回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處置方式進行處理。具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土地閑置滿二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二)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中止開發的情形已排除,且土地使用者有繼續開發建設意向和能力的,經市政府批準,允許延長不超過二年的開發建設期限,延長期自批準延長之日起計算。
(三)因不可抗力和政府的行為,造成土地中止開發的情形不能夠排除,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收回閑置土地的協議,納入政府儲備用地。
(四)因不可抗力和政府的行為,造成土地中止開發,符合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土地使用者置換用地。
(五)屬非不可抗力和政府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