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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及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全力支持市級重點工程拆遷安置工作,切實落實責任、強化管理的指導思想和總體工作原則,根據市有關政策規定對區內已對接經濟適用房源但未安置的重點拆遷項目,按照動遷安置辦法準入和經濟適用房辦法予以管理;對還未對接但經經批準后對接動遷房源的重點拆遷項目,按照動遷安置辦法準入和管理。
二、動遷安置房適用的項目范圍
市級重點項目和經區委、區政府批準并經市政府同意的重點項目。
三、動遷安置房辦理程序
(一)被拆遷人申請。被拆遷人在簽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書》(以下簡稱《拆遷協議》)后,持《拆遷協議》、房地產權證明、身份證明等資料向區開發辦提出購買動遷安置房申請,并如實填寫《區動遷安置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區開發辦負責對被拆遷人申請情況及《審批表》進行初審。
(二)被拆遷人身份核查。區開發辦負責將已初審的被拆遷人情況及《審批表》報送區規土分局審核后辦理《被拆遷人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人經濟適用房資格核查。區開發辦負責將被拆遷人及其配偶人員清冊材料報送至區房產局核查是否辦理了經濟適用房資格證。對已辦理了經濟適用房資格證的被拆遷人,由區開發辦負責收回其資格證并送交區房產局備案,區房產局在《審批表》內簽署意見。
(四)動遷安置房資格審查。區開發辦在對被拆遷人《審批表》、《被拆遷人身份證明》和《拆遷協議》進行確認后負責出具《動遷安置房通知書》。《動遷安置房通知書》有效期為半年。
(五)動遷安置房購置及辦證。被拆遷人持《動遷安置房通知書》前往動遷安置房建設單位辦理相關購房手續;動遷安置房建設單位在辦理完成購房手續后,將《動遷安置房通知書》復印件收取備案,并在《動遷安置房通知書》原件上加蓋“已購房”印章;動遷安置房建設單位或被拆遷人持加蓋“已購房”印章的《動遷安置房通知書》原件前往房地部門辦理權屬證書。
(六)動遷安置房安置備案。區開發辦在被拆遷人拆遷安置工作完成后,與動遷安置房建設單位核對動遷安置房銷售安置情況并進行匯總,匯總后將安置情況登記造冊后上報市國土房產局備案。
(七)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中的拆遷戶安置工作參照上述辦法實施。
四、動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
(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轄區內拆遷安置的組織協調工作。在市政府有關動遷安置房源計劃審批下達后,各拆遷工程項目單位不得將計劃數量挪作他用,需要進行計劃內調整的應報經區政府研究批準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二)區開發辦負責動遷安置房源對接重點工程拆遷項目困難戶安置計劃上報、資料審核、《動遷安置房通知書》出具及安置情況統計上報等項工作;區規土分局負責對被拆遷人身份進行審查并簽署審核意見;區房產局負責對被拆遷人經濟適用房資格辦理情況進行審查并簽署審核意見。
(三)區監察局負責動遷安置全過程的監督。對在動遷安置房實施工作中出現的弄虛作假騙取動遷安置房的行為,一經查實將嚴格依照政辦〔〕88號文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