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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加大中小企業融資支持力度
1.擴大資金供應規模。各金融機構應積極主動向上級行爭取規模,地方性銀行應用足政策增加信貸供給。加大創新力度,開辟新的融資工具和產品,千方百計組織市外資金增加存款總量。加大財政性存款與金融機構貸款規模掛鉤的激勵考核力度,使全市的信貸規模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加大中小企業信貸扶持。金融機構應切實加大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小型、微型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全市銀行業新增信用貸款不少于50億元,重點支持列入市優質中小企業庫的500家企業;確保年末中小企業貸款占全部企業貸款的85%左右,全年中小企業貸款增速高于全部貸款增速。上述要求納入市政府對金融機構的考核。
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使用范圍,將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50%用于獎勵,鼓勵信貸資金更多地向小微企業傾斜。
3.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金融機構應加大降息讓利力度,嚴格執行“三嚴格、五禁止”,對企業新增放貸款實行利率優惠政策;對符合轉型升級要求的小型微型企業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企業,近段時間內對其貸款利率原則上不上浮或少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過貸款基準利率的25%。清理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切實糾正存貸掛鉤、收取附加手續費、搭售理財產品等違規行為,取消除銀行利息、銀團貸款的管理費和承諾費以外的一切收費。
4.加快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發展。各縣(市、區)應高度重視融資性擔保機構在化解企業擔保鏈風險、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等問題中所起的作用,切實加強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力爭一年內各縣(市、區)融資性擔保公司數量、擔保總額及擔保放大系數翻一番。
5.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財政扶持。對注冊資金3000萬元以上、年擔保總額達到注冊資本3倍及以上、信用評級3B及以上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其擔保總額的60%以上投向中小企業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同時按當年對中小企業擔保凈增額3—5‰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獎勵資金作為風險補償一律沖入擔保機構的風險準備金;對其發生代償的,根據市委發〔〕54號文件有關規定,按其實際損帳情況分別給予40—20%的補貼。
6.創新擔保抵押合作方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合作,鼓勵建立銀保風險共擔機制,提高擔保合作的對等地位。房管、國土、工商等部門要為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開展抵(質)押物的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7.完善風險應急和再擔保機制。市、縣兩級應建立10億元的中小企業再擔保資金,其中市本級2億元。市本級和各縣(市)還要建立不少于5000萬元的企業應急專項資金(具體細則由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8.拓寬中小企業的其他融資渠道。大力推進上市企業培育及上市企業再融資工作,實現全市融資再融資100億元目標。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等機構,積極搭建中小企業與股權投資、風險投資的對接平臺。引導發行小型微型企業集合債券(票據)、短期融資券和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等直接融資產品,對成功發行、成效顯著的給予一定獎勵。進一步發展中小企業專項信用貸款,其規模要求在現有基礎上至少再增長20%以上。
二、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負擔
9.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力度。落實好國家及省政府有關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并擴大范圍等工作。對經營困難、符合轉型升級要求的小型微型企業,報經稅務部門批準,一次性緩繳3個月的稅款,年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對停產困難企業實施承攬加工的,可參照執行。
10.加大對中小企業社會保險政策扶持。在確保社會保險按時足額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現缺口、保持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對困難中小企業,經統籌地人力社保、財政、地稅部門批準,允許緩繳3-6個月應由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至2012年底;今年集中減征一個月應由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四項社會保險費。對困難中小企業實行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資金在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保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補貼期限至2012年底止,年最長不超過3個月,2012年最長不超過6個月。上述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對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進就業資金予以適當補貼。
11.深入清理規范行政性收費。繼續減免、緩征涉企行政事業和服務性收費,實施國家、省以外的“稅外無費制”政策,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的負擔。如國家、省有新政策的,則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三、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
12.堅持轉型升級導向。大力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型企業,保實體經濟、保成長性好的企業、保符合轉型升級要求的企業。
13.加快落后產能淘汰步伐。對“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險、低附加值”的企業和小鋼鐵、小水泥、小化工、小電鍍、小火電企業以及被列入淘汰計劃的落后產能,實行限期淘汰,并一律不得享受本政策。
14.加大對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項目的扶持。符合《市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導向目錄(—2012年)》的中小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及技術改造項目,越城區、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可根據各自實際設定起補點,報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執行。
四、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15.鼓勵企業參加各類展銷活動。對市區企業參加經市政府批準組織的境內外重點展覽會的展位費給予全額資助(同一展覽會每家企業最高資助3只標準攤位)。
16.鼓勵企業積極規避貿易風險。對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各類中小企業,按企業實際保費支出給予30%的補助。
17.鼓勵企業品牌經營。當年凡擁有省級以上品牌,且年度廣告宣傳品牌支出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廣告實際支出額的1%給予財政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五、進一步鼓勵推進中小企業并購重組
18.鼓勵企業對關停倒閉企業或資不抵債困難企業實行承債式重組,支持債權人以債權置換股權的形式參與企業整合重組。開通企業并購重組“綠色通道”,并購重組企業可享受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支持企業整合重組的優惠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鼓勵市區企業并購重組的意見》(政辦發〔〕148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重點并購重組企業可享受“一事一議”特殊政策。
19.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以綜合授信、融資擔保、直接投資等多種形式參與企業整合重組。鼓勵原貸款銀行以延長貸款期限、減免貸款利息、以貸款置換股權等多種形式參與關停倒閉和困難企業的債務重組。
20.鼓勵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和行業龍頭企業在并購重組中的作用。牽頭聯合行業內中小企業,對行業內關停倒閉企業、資不抵債困難企業實施整合重組,相關工作積極、成效顯著的行業協會(商會),市財政給予一定的獎勵。對積極參與整合重組的龍頭企業,符合條件的,市政府將在企業上市、發行債券、用地、項目與資金申報、企業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與支持。
六、進一步營造良好發展氛圍
21.加強組織領導。面對當前形勢和趨勢,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專題研究,專門部署,制訂有力有效政策,強化考核監督,確保經濟金融社會協調發展。
22.優化企業服務。圍繞“創先爭優”活動,貫徹落實全省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以“雙服務”活動為載體,深入開展以“走進企業、解決難題”為主題的百日服務活動,各級領導應帶頭深入企業,主動協調問題;各部門、金融單位應結合各自職能,積極為企業辦實事、解難事,為企業排憂解難。
23.強化對金融領域的監管。人行、銀監、金融辦等部門要加強對銀行、小貸公司、基金公司等領域經營行為的監管力度。近期要組織實施“千家企業評銀行”的比融資成本、比服務質量活動。對資金成本過高、企業反響大的銀行,視情況采取約談通報、一票否決、收回財政性存款等措施。
24.加大風險防范。加強對企業特別是重點風險企業運行的監測,堅持企業風險一日一報制,建立完善企業風險排查與預警機制。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完善各類應急預案,確保突發事件在基層得到迅速有效處理。
25.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金融等部門要迅速組織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攬存、暴力討債、棄廠逃逸等行為,切實加強民間金融監管,嚴密防范和依法查處危害實體經濟、攜款潛逃的企業主。
26.加強輿論引導。加強政策宣傳,有效利用各類媒體,做好重點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幫助企業用足用好現有各類政策。加強典型宣傳,總結推廣各地各有關部門在推進轉型升級、幫扶中小企業工作中的好理念、好經驗、好做法,發揮典型示范引領作用。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加大對我市投資環境、惠企政策和轉型升級成果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振企業發展信心。
本意見中涉及市財政支出的,除另有規定外,僅適用于市區。各縣(市、區)、市直各開發區(新區、新城)、市級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