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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條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無償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為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解決他們打官司難的問題,是貫徹黨的精神的重要舉措,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法律賦予公民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有利于落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法治目標的實現,有利于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
要切實維護經濟困難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使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公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日趨增加。但由于訴訟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服務的有償性,部分經濟困難的公民因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而不能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無法有效地參與訴訟及其他爭議解決機制,難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條例》賦予了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采取切實措施確保符合條件的公民都能得到法律援助。
要堅持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的原則。《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這一法定職責,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予以統籌安排,將法律援助機構建設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項目,力爭用2-3年的時間,把全市10個法律援助中心都建成規范化法律援助機構。
要堅持法律援助無償服務的屬性。所有法律援助機構均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或變相創收活動,有關社會組織利用自身人力和財力資源為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時,也必須嚴格遵守無償服務的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收取受援人的任何財物。
二、大力加強法律援助保障機制建設,為法律援助活動廣泛開展提供必要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一項無償的社會服務事業,需要一定的物力和人力支持。目前,法律援助機構不規范、專職人員偏少、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等問題,已成為影響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的突出問題。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根據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辦公和接待場所建設,以方便群眾的來訪和候談以及殘疾人的出入。要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并根據實際需要和經濟發展逐步增加投入,以確保法律援助事業與本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市司法局與財政局要根據我市各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要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捐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資金籌措的社會化、經常化機制,充分利用社會財力,支持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要加強對法律援助資金的管理,保證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和辦案補貼及時落實到位。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截留、挪用、擠占法律援助經費。
三、強化法律援助工作監督管理,確保法律援助活動規范運行
法律援助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法律援助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建設,不斷強化他們的群眾意識、服務意識,增強社會責任感和敬業精神。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必須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方便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要加強案件辦理情況的督查,建立統一的服務標準,市縣級司法局都要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專家指導組,強化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導和評估,不斷提高服務質量,辦好法律援助案件。建立以律師為主體的法律援助服務隊伍,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專業化水平。要切實做好法律援助事務公開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法律援助機構及工作人員借法律援助名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拒絕提供法律援助或律師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行為,要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要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的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四、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
各級政府要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的議事日程,及時分析本地法律援助工作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和解決。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責任制,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既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法律援助人員調查取證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方便,法律援助人員憑有效證明查閱檔案一律免費。各級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督查指導,定期組織法律援助工作的檢查和考核,及時表彰先進,對各種違法亂紀行為予以嚴肅查處。要加強法律援助的社會宣傳,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努力形成廣泛參與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