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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創建國家衛生鎮、全國環境優美鄉鎮和建設新型小城鎮的要求,為了進一步搞好我鎮區域內的綠化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生活環境質量,增進人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鎮區域內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鎮建設管理所(以下簡稱鎮建管所)是鎮人民政府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綠化工作。其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綠化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編制城鎮綠化規劃;負責城鎮綠化的行業管理;組織指導城鎮綠化建設。
第四條 城鎮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和居住區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建設。建設工程竣工后,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劃:城鎮建設區內的單位附屬綠地面積不低于單位總用地面積的37%;道路廣場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0%。凡確有困難并經倉市人民政府批準,綠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項目,建設單位在經批準后15天內向倉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易地綠化費,用于易地建設和補償。
第五條城鎮綠化按下列分工進行種植與管理:
(一)對鎮區市政公共綠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干道綠化帶和道路兩側綠化帶,由鎮建管所負責種植與養護管理。
(二)對農村所涉及已參加“土地換保障”農戶的被征剩余閑置土地,由鎮農技站進行統一綠化種植,并負責養護管理。
(三)對工業區內“征而未用”的土地,由企業自行負責種植與養護管理,由鎮招商服務中心負責督辦。
(四)對企事業單位現有的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五)對居住區(住宅小區)現有的綠地,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對在小區規劃內暫未建房的空地,由建設單位進行統一綠化種植,并負責養護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鎮綠化用地。因城鎮規劃調整需要變更城鎮綠地的,必須征求倉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占用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補償同等面積的綠化用地和費用。
因城鎮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須經倉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七條 城鎮中的樹木,不論其權屬,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截干。確需砍伐、移埴、截干的,都應經倉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八條 城鎮綠化實行包完好、包整潔“門前雙包”責任制,并做到“八個不準”:
(一)不準攀拉、刻劃園林綠化設施、踐踏和損毀綠籬、花壇、綠島、草地;
(二)不準爬樹、搖樹、攀折樹枝、劃刮樹皮、掘取樹根;
(三)不準采摘樹葉、花果和種子;
(四)不準在樹旁、草坪、花壇、綠地上堆物料、亂倒亂扔垃圾及污水污物;
(五)不準擅自砍伐和損壞、竊取樹木花草及綠化設施;
(六)不準在樹木上刻劃、釘釘、纏繞鐵絲、涼曬衣物及懸掛廣告、標志牌等;
(七)不準在綠地上放牧、焚燒、挖坑取土、搭棚和停放車輛;
(八)不準在綠地的河池內嬉水及傾倒污水、污物。
第九條 本辦法由鎮建管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