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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維護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二、整治范圍
治理的范圍:有固定的建筑物、有一定數量的信教群眾參與、但未經宗教主管部門批準的寺、觀、廟、庵等非法宗教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未經批準場所)。
三、治理要求
治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要明確各村(社區)在整治工作中的職責、責任,牢固樹立宗教無小事的大局意識,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切實抓好此次治理工作,完成上級下達的整治任務。
根據市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給我鎮的未經批準場所治理工作任務書,按照“拆”、“改”為主原則,現明確如下治理要求:
1、對整治工作中明確要求拆除的非法活動場所,要堅決予以拆除,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妥善清理,有條件的地方要對原使用土地予以復墾或綠化。拆除的對象主要是規模小、條件差、建成時間短、存在問題多又不符合城鄉規劃的未經批準場所;
2、有條件改作他用,上級未明確要求拆除的,要徹底清除內部器物,佛像、神像、宗教用品及其標志要全部清理存放到合法場所,外觀也不得留有寺廟痕跡。對改為老年活動中心等公共服務場所的,要納入當地社會主義新農村文化建設的整體規劃,規范管理。
3、對有條件“整合”到別的合法場所的,可以根據不同信眾的需要,在該場所(合法場所或者擬“轉”場所)內設立幾個佛堂,被“合”場所要堅決予以拆除或改作他用。
四、工作步驟
整治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落實方案
鎮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動員部署會,提出治理工作要求,明確各成員單位及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和要求,全面部署全鎮未經批準場所治理工作。
各村(社區)根據會議精神研究制定未經批準場所治理工作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階段:落實責任,集中治理
各村(社區)對照整治任務和治理要求,進一步細化責任、細化目標、細化措施。要結合實際、集中時間、形成合力、合理安排、有序推進,確保全面完成治理工作任務。各村(社區)要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對未經批準場所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親自協調。鎮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及時、有效履行職責,主動參與,加強對治理工作指導、督查。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鞏固成果
各村(社區)上報本轄區未經批準場所治理工作完成情況,接受市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組成的聯合檢查組檢查驗收。
五、組織保障
1、加強領導,形成合力。鎮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此次整治工作,成立由鎮統戰、紀委、組織、宣傳、調解中心、工會、婦聯、公安、民政、外口、司法、國土、建設、城管、文教等為成員單位的治理工作組,定期召開會議,排查情況,分析問題,處理矛盾。各村要切實重視對未經批準場所的治理工作,研究制訂方案,從組織機制、人員配備上予以保障。
2、明確職責,齊抓共管。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積極參與治理工作:統戰部門要統籌安排、綜合協調、掌握政策;宣傳部門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牽頭做好網絡輿情的管理,營造有利于治理未經批準場所的良好氛圍;國土、建設、城管部門對拒不整改的未經批準場所,以非法用地或者違章建筑的名義查處;公安部門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動和打擊打著宗教旗號的非法活動;調解中心負責專項治理期間的信訪工作;紀委對從事或參與非法宗教活動的黨員干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治理工作中執行不力的組織和個人要進行責任追究。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本部門的工作職能,主動參與、積極配合。合法場所要對信教群眾進行積極的教育、疏導,充分發揮合法宗教活動場所的示范作用,吸引信教群眾到合法場所過正常宗教生活,減少和消除私搭亂建小廟的支持群體。
3、掌握政策,依法行政。治理工作要淡化宗教色彩,要嚴格按照《土地法》、《城鄉規劃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辦事,要嚴格按照行政執法的程序和要求規范執法行為,做到依法行政。不要攻擊和詆毀宗教,注重策略,掌握工作方法和技巧,避免傷害宗教感情,引發信教群眾的抵觸情緒,對不明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不能草率處理。
4、加強宣傳,合理引導。要加強輿論宣傳,以正確的輿論營造有利于對未經批準場所進行治理的良好氛圍,使群眾認識到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宗教活動自由,幫助他們劃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紀守法。要宣傳未經批準場所存在的問題及其對合法宗教活動場所和正常宗教活動秩序的危害,爭取群眾理解、支持、配合治理工作。要重點做好香頭、發起人等的轉化教育和疏導工作,講明道理,講透政策。
5、建立機制,長效管理。要建立健全屬地管理責任制,把專項治理工作納入基層組織的日常工作之中;要實行責任追究制,把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管理特別是做好防“回潮”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加大考核力度。要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制,及時掌握情況、及時上報信息、及時通報問題;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國土、建設、城管等部門要加強監管力度,促進未經批準場所治理工作成果的鞏固,防上治理后“回潮”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