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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規范城市道路挖掘行為,確保城市道路修復質量,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暢通,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根據《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挖掘、回填、修復管理。
第三條 市市政和園林局作為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管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工作。市政設施管理處作為市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管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
第四條 本意見中所稱的市管城市道路是指城區范圍內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本辦法所稱的區管城市道路是指各區轄區內除市管城市道路以外的城市道路。
第五條 本意見中所稱的挖掘人是指因敷設、維修地下管線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修復人是指對城市道路挖掘工程進行修復的道路養護單位。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須向管理該城市道路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依法辦理城市道路挖掘許可手續,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用,申領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將所批準許可項目上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
挖掘人取得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后,超過許可施工期限尚未開工的,須重新辦理許可手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人應當根據現場踏勘意見組織有關部門召開管線協調會或施工方案論證會:
(一)在各類管線交錯復雜地段開挖的;
(二)開挖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三)擬埋管線位置與燃氣、熱力、電力等管線的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最小近距的;
(四)其他應當召開管線協調會和施工方案論證會的。
第八條 管線協調會應當明確以下事項:施工方案、回填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措施和應急方案、管線保護方案、監護方法和現場監護人等。
第九條 挖掘人在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手續后應立即報告管理單位。
第十條 城市道路挖掘工程作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挖掘告示牌,告示牌版面尺寸不小于1.5m×1.0m,標明工程名稱、批準挖掘時間和范圍、建設與施工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監督投訴電話、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第十一條 挖掘人負責挖掘工程開工后至移交給修復人期間的挖掘現場管理。挖掘人必須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確保安全、文明施工。
挖掘人在進行城市道路開挖作業時應當及時清運渣土,保持現場整潔;在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施工現場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及預拌砂漿,不得在挖掘現場攪拌混凝土等材料。
因特殊情況鋪設管線施工處于停滯狀態的,挖掘人應當立即采取路面恢復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挖掘工程應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進行施工,不得損壞既有設施。因挖掘造成既有設施損壞的,挖掘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及時通知相應管線、橋梁、綠化等設施產權單位進行修復,并承擔相關修復和賠償費用。挖掘施工與地下其他設施發生沖突或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及時報告管理單位,并與相應的設施產權單位聯系,共同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確需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搶修,但須在2小時內報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通知修復人,并在24小時內補辦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許可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視為擅自挖掘。
第十四條 為了便于城市道路的后續養護管理,原則上由城市道路的日常養護單位作為其修復人。
為了明確挖掘人與修復人的承擔責任的時間節點,必須進行交接。挖掘人應當提前兩天將預估交接時間通知修復人,便于修復人準備材料和機械設備。交接時應當填寫道路回填修復交接單。道路回填修復交接單必須填寫工程名稱、工程量、交接時間、地點、交接人及簽名。
交接時發現挖掘人擅自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期限和溝槽自行回填的,修復人應當及時向管理單位報告并停止交接。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挖掘溝槽的回填修復,在管線兩側和管頂向上50厘米范圍內應當由挖掘人回填,材料采用米沙或級配碎石;在管線頂向上50厘米以上至道路結構層應當由修復人用二灰碎石進行回填,并對道路結構層及路面進行修復。
第十六條 修復人應當在接受挖掘溝槽移交后的24小時內完成回填恢復城市道路通行,并在3日內完成瀝青面層修復,特殊情況應當按照管理單位的要求立即修復。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修復的,管理單位將視情形扣除該工程款的10﹪~20﹪。
主要交通要道和橫穿道路的挖掘工程應盡可能在夜間施工,白天恢復交通,可以采取鋪設鋼板等臨時措施確保交通暢通。
修復人應當加強對溝槽修復后的巡查,發現沉陷超過道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時應當及時進行二次修復。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許可事項的批后監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挖掘位置、面積、期限不符合審批事項要求或者施工質量不符合技術規范的,應當要求責任人整改。挖掘人、修復人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將整改情況書面報管理單位,并通過管理單位的現場復查。
第十八條 管理單位應當在路面修復后3個月內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工程進行驗收,驗收標準按照《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工程質量的責任單位是修復人,質保期為2年。驗收情況每季度上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修復人應當在路面驗收后15天內將路政工程結算書提交給管理單位,決算書應當包含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審批表;
(二)道路挖掘修復交接表;
(三)工程量認可簽章;
(四)工程結算書。
挖掘人在接到管理單位的結算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道路結構層及路面修復費用按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有關文件執行;道路結構層以下部分的回填費用按照《省市政工程計價表》的有關標準結算。
第二十一條 本意見由市市政和園林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