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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對小貸公司虛假做賬、賬外經營的查處。嚴禁小貸公司通過各類虛假做賬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杜絕賬外經營、隱瞞收入、逃稅漏稅、套取補貼。要重點監控小貸公司冒名貸款、拆分貸款、賬外以現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費用等虛假做賬、收入不入賬的行為。通過分析、抽查客戶情況,確認小貸公司貸款利率、投向的真實性。對查實的虛假做賬、賬外經營行為,堅決查處,絕不姑息。
二、嚴格小貸公司交易的管理。加強對小貸公司關聯貸款,特別是大額關聯貸款的管理,防止小貸公司通過各類關聯交易抽逃資本金。未從銀行融資且未開展擔保業務的小貸公司發放的股東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該小貸公司上一年度資本凈額的20%,單戶股東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該戶股東實際到位資本金的50%;已從銀行融資或已開展擔保業務的小貸公司不得向股東發放貸款,特殊情況須報經市金融辦審批。小貸公司發放其它關聯方貸款,單戶余額不得超過所在市小額貸款標準,其中單戶余額超過所在市小額貸款標準50%(含)的關聯方貸款應在貸款發放前向所在市金融辦備案。各市金融辦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關聯方貸款管理細則,小貸公司關聯方的認定參照《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的管理辦法》
三、嚴格小貸公司資金使用各環節的管理。小貸公司客戶不得包括擔保公司、典當行、投資理財公司等其它類型涉及貨幣經營的主體,已從銀行融資的小貸公司應嚴格控制向國家限制性行業或領域提供信貸支持,且不得違反銀行融資協議中對資金投向的規定。小貸公司向客戶貸款,必須將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時應從借款人賬戶將本息劃轉至小貸公司賬戶。小貸公司不得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客戶以現金歸還貸款本息及交納各種費用的,應由客戶全額存入小貸公司銀行賬戶,由小貸公司代收現金的,原則上應在當日全額存入銀行賬戶,不得坐支。小貸公司應制定現金管理辦法,并報所在市金融辦備案。開業未滿一年的小貸公司,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10%;開業一年以上的小貸公司,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各市要從嚴制定單戶小額貸款標準,并監督嚴格執行,使小貸公司真正體現“小額、分散、靈活”的經營特點。
四、嚴格小貸公司股東資質和股本結構的管理。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指導,真正引導有資金實力、有社會責任感、經營誠信度高的企業家投身于農村小貸事業。各地要在招投標環節嚴格審查投標股東的出資額與其出資實力是否匹配。單個法人股東,出資額不得超過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權益的35%;單個自然人股東,出資額不得高于3000萬元人民幣。鼓勵小貸公司股權適度分散,最大股東及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0%,全部股東應不少于3個非關聯的法人或自然人。鑒于信貸行業特殊性以及小貸公司本身已具備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資質的現狀,不允許擔保公司、典當行和自然人成為小貸公司的主發起人,特殊情況需在招標前報經省金融辦核準。
五、嚴格小貸公司股權轉讓的管理。小貸公司開業后一年內不得辦理股權轉讓。開業一年以上的,小貸公司股東持有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進行轉讓,但必須事前報各市金融辦批準,各市金融辦批準后報省金融辦備案。小貸公司最大持股人、實際控制人增資和股權轉讓,以及涉及50%以上股權發生變化的股權交易,需經省金融辦審批。
六、嚴格小貸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小貸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不得兼職或有不良從業記錄,其任職資格由市金融辦負責審查。小貸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變更需及時向市金融辦備案,小貸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變更,需經市金融辦批準,并報省金融辦備案。省、市金融辦將進一步建立完善對小貸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核、任職考核、誡勉談話等制度。省金融辦在批準小貸公司籌建前,將組織擬任董事長或實際控制人以及總經理進行應知應懂考試和約談,考試和約談合格,方可批準籌建。
七、嚴格小貸公司發展規劃和招投標工作的管理。各市金融辦每年年初應及時將本地區全年小貸公司發展規劃報省金融辦,原則上應明確規劃發展數量和設立地點,經省金融辦批準后方可執行,年末不得擅自突破已經批準的規劃總數。擬組織開展新設小貸公司招投標工作的縣(市、區),必須事先獲得市金融辦同意并占用所屬省轄市規劃總數,不得擅自提前組織招投標工作。對未經規劃批準的小貸公司招投標結果一律不予承認。
農村小貸公司轉入正常發展階段后,在布局上仍應堅持扎根鄉鎮、服務“三農”,新設農村小貸公司營業地點必須位于鄉鎮或涉農街道(需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村工作部門出具涉農證明)。各地應嚴格控制在各類市轄區、經濟開發區新設農村小貸公司。
八、嚴格小貸公司的貸款利率管理。為體現服務“三農”宗旨,樹立良好社會形象,小貸公司必須嚴格執行省金融辦規定的貸款利率政策。新設小貸公司,申辦者必須作出相關承諾,并以此作為參與招投標的前提條件之一。
九、建立小貸公司股東特別借款制度。股東特別借款是指由小貸公司股東以自有資金借給小貸公司、清償順序列小貸公司其它各類負債之后的定期借款。股東特別借款的期限為3個月和3個月的整數倍,原則上不得提前支取。股東特別借款的利率由股東與小貸公司協商確定,但原則上不得高于商業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的2倍。股東特別借款的總規模不得超過小貸公司實際到位資本金總額,其中單個股東的借款不得超過該股東實際到位的入股金額。持續借入半年以上股東特別借款,可按正常程序轉增資本金,且轉增資本金時,法人股東不受出資額不得超過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權益35%的限制,個人股東不受出資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的限制。因轉贈資本金導致小貸公司最大持股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須經省金融辦審批。實行股東特別借款制度后,小貸公司各類負債(包括直接負債和或有負債)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0%,股東特別借款外的各類融資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0%。
十、建立聯合貸款制度。對確屬支持“三農”的較大貸款項目,可實行聯合貸款,由當地一家小貸公司主辦,聯合若干小貸公司參與貸款。參與的小貸公司在市轄范圍之內的,由市金融辦審批;超出一市范圍的,由省金融辦審批。在計算和考核“小額貸款占比”指標時,以聯合貸款中各小貸公司實際投入的貸款額度為準。聯合貸款的操作辦法參照銀監會《銀團貸款業務指引》
十一、建立小貸公司評級和分類管理制度。鼓勵有條件的省轄市率先開展對小貸公司的評級和分級監管工作試點。在總結既有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行農村小貸公司評級和分類管理制度,對評為最高等級的小貸公司在市場準入、監管方式和獎勵政策等方面給予傾斜,真正體現獎優限劣、有扶有控的政策導向。各市、縣金融辦要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嚴肅查處轄內小貸公司違法違規行為。
十二、鼓勵和支持蘇南地區小貸公司到蘇北空白鄉鎮設立分公司。地區實力較強、信用等級較高的小貸公司,可到地區的小貸公司空白鄉鎮設立分公司,由相關的兩市金融辦審核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批。設立分公司的鄉鎮,原則上不再設立新的小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