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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區居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為進一步加強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提高業務水平,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與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做好社區換屆選舉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整、充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有關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3-9人組成,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設副主任,調委會應有婦女委員。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司法所會逐個社區對人民調解組織進行一次排查摸底,在指導社區居委會提名調解委員會候選人的過程中,著重推選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社區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通過民主選舉與聘任相結合的方式,不斷優化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隊伍結構。聘任人員要經社區居民會議或代表會議表決通過。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切實選好配強社區調委會主任。各社區須于8月31日前向司法所報送換屆選舉后人民調委會的人員變動情況。
二、做好新任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和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司法所將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對新任調解委員會成員、人民調解員分期分批開展業務知識培訓,培訓要針對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講解相應適用的法律法規;針對新任人民調解員對人民調解業務不熟練的特點,講解人民調解流程及調解協議書的制作方法;并且邀請經驗豐富的老人民調解員結合實際工作經驗,傳授人民調解的手段及技巧。同時,利用參加法庭庭審、參與現場調解等方法,盡快使新任人民調解員熟悉人民調解業務知識,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
三、進一步推進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結合新農村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新形勢的需要,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紀律,切實增強人民調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水平和社會公信力。要注重在崗位責任、糾紛排查、重大糾紛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上進行規范。要繼續加強社區規范化調委會建設,做到“六有”,即:有機構、有隊伍、有牌子(含制度牌上墻)、有印章、有場所(調解室正面中央懸掛人民調解徽章,左側為:公正、公平、公開,右側為:合法、合理、合情)、有基本的辦公設施;設立“五簿”、“兩冊”:學習會議記錄簿、法制宣傳登記簿、糾紛調解登記簿、糾紛排查登記簿、案件回訪登記簿,行業調解員和調解信息員花名冊;建立“七項制度”,即:調解責任、學習例會、績效考評、糾紛登記、報表統計、檔案管理、信息報送制度,實現調委會規范有效運作。
四、認真落實好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首先要落實好矛盾糾紛日常工作制度,包括糾紛排查、形勢分析、情況報告等制度。特別是排查報告制度,各社區調委會每周要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一次普遍排查,每半月要向司法所報告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重要糾紛信息隨時報告。其次要落實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崗位責任制度和責任查究制度,定期分析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并將矛盾糾紛的責任分解到每個人,共同化解矛盾糾紛。再次要堅持好人民調解委員會例會制度、學習制度,糾紛登記統計制度以及文書檔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