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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份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礦業整合等諸多因素影響,礦業經濟發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為保增長、促發展,支持礦山采選企業全面復工復產,最大限度減少礦山采選業對全縣經濟發展的影響,經縣委、縣政府研究,對支持冶金礦山企業復工復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實行縣級領導聯系重點企業制度,協調解決問題
為加強重點工業企業特別是礦山采選企業的領導,縣委、縣政府決定對年度納稅50強企業實行縣級領導聯系制度(縣級領導聯系重點企業名單見附表)。
1、每位縣級領導聯系1—2家重點企業,負責協調縣直執法部門對企業發展環境的優化、復工復產的督導、幫扶等工作。聯系縣級領導要經常深入企業進行檢查指導,宣傳國家、省、市及縣委、縣政府有關優惠政策措施,實地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幫助企業堅定恢復生產信心,并及時協調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制止各種干擾企業發展的違法違紀行為,解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積極幫助、指導企業復工復產,度過難關。縣級領導每月深入企業檢查指導或現場辦公1—2次。
2、各重點企業要主動爭取聯系企業縣領導支持,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重點項目建設情況及時向縣領導匯報,特別是當前復工、復產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執法部門亂作為、不作為,執法人員“吃拿卡要”等行為,以便及時解決問題。
3、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主動配合聯系企業縣領導抓好工作落實。同時,各鄉鎮要實行領導分包制度,對轄區內重點企業確定分包鄉鎮領導和具體包扶工作人員,幫助企業盡快復工、復產。
減輕企業生產經營負擔,鼓勵生產
對今年3月15日前復工復產的冶金礦山采選企業,實施以下優惠政策:
1、今年上半年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環境治理保證金等相關費用緩收。下半年各單位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各項抵押金、保證金的收繳報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縣政府沒有正式下發文件之前,各企業可以拒絕繳納。
2、今年上半年對年12月31日前企業欠繳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暫緩征收。
3、縣內各類事業性服務單位和中介服務組織對企業設計、評估、檢測等經營性服務收費一律按照成本價收取。
縣工業促進局負責企業復工復產情況的統計工作,每月底前上報縣政府督查室。對于3月15日前仍不能復工、復產的企業,在經濟形勢好轉后再申請恢復時,縣安監、環保、國土、公安、電力、工促等相關部門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要足額收取,并嚴格組織復產驗收,從嚴程序、從嚴標準,企業不再享有各項優惠政策。
調整鐵選企業管理制度,放寬政策
1、對尾礦庫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鐵選企業,在履行閉庫手續基礎上,可隨尾礦庫遷址新建;選廠尾礦庫服務年限已到期,經審批后可異地新建。
2、鼓勵按照《礦產資源整合方案》要求,上大壓小,整合重組,在鐵精粉產能不增加的前提下,對淘汰關閉小鐵選企業所騰出的生產能力,經審核批準后,可以新建年生產鐵精粉10萬噸以上鐵選廠。
3、允許建設部分精選提純項目。利用外埠資源和低品位礦石的,在不增加產能的基礎上,經審核批準后,允許建設部分鐵精粉精選提純項目,鼓勵原有選廠增加鐵精粉提純工序。
加大采選企業扶持力度,力促生產
1、已經縣礦業秩序集中治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復產或安全生產整改的采礦企業,可直接向縣公安部門申請恢復火工品供應,盡快恢復生產或整改。
2、關閉尾礦庫企業及時選擇尾礦排放方式,堅持先驗收后使用。縣直相關部門對填充廢棄巷道、造地、臨時堆放場等尾礦排放方式申請實行預審核制度,即經縣礦業秩序集中治理整頓領導小組和資質設計單位實地考察同意后,在保證安全和環保前提下,企業可先排放后完善相關手續。
3、保障企業電力和火工品供應。對企業使用火工品申請,縣公安部門做到隨時審批隨時供應;對企業爆破作業申請,縣爆破公司切實做好日常調度和安排,隨時保證企業爆破作業,并降低爆破成本;對企業用電申請,縣工促、電力部門不得設置任何前置條件,不得搭車收取任何費用,不得設置任何關卡,及時批準供應。
4、優化企業周邊環境。對企業采礦權范圍內及周邊的非法采礦舉報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維護合法企業生產發展環境,及時調處矛盾糾紛。
5、拓寬融資渠道,緩解企業資金緊張狀況。搭建銀企對接平臺,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擴大貸款規模。發揮企業擔保中心融資杠桿作用,拓寬融資渠道。
6、規范稅收管理。縣稅務部門要認真執行“以電控稅”政策,合理組織收入,制定統一征稅標準。
7、加強復工復產工作調度。縣政府根據縣工促部門每月上報的冶金礦山企業復工復產情況,及時進行調度,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全縣冶金礦山采選企業復工復產工作順利開展。
強化部門服務職能,優化環境
各部門要站在事關全縣發展大局的高度,把促進礦山采選企業盡快復工、復產作為當前一項政治任務,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服務保障作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企業復工、復產。
1、規范部門檢查執法。除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外,其它部門原則上不到企業進行執法、檢查工作,確需檢查的,報縣優化發展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環境辦設在縣監察局)批準備案后,方可進行檢查。
2、減輕企業行政處罰。各執法部門除縣安監部門外,原則上不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確需處罰的,堅持“上管一級”,經縣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除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企業進行停產處罰。
3、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對涉礦審批事項要簡化程序、縮短時限,做到“特事特辦、一路綠燈”,特別是對企業申請的復產、整改審批事項要做到當日申請、當日辦結。
4、強化部門服務職能。縣直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強化服務職能,在不突破剛性政策的前提下,積極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類困難和問題,扶持礦山采選企業正常生產和整改。
5、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縣紀委、監察部門成立專門督導檢查組,對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落實縣委、縣政府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優惠政策、踐行公開承諾等情況進行巡回檢查,每月底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反饋一次督導檢查情況。在縣紀委環境辦設立公開舉報電話,接受企業監督舉報,對有關政策不落實,工作不作為、亂作為及“吃、拿、卡、要”等違紀、違法行為,縣紀委、監察部門嚴肅查處,決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