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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提高工業投資項目資源要素利用率,全面推進經濟轉型升級,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結合我市工業發展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于我市范圍內所有工業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擴建)。
第二章工業項目準入條件
第三條新建工業投資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鼓勵類和市(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生態功能區規劃;重點支持科技含量高、產業鏈長、工藝先進、節能環保型的項目。
(二)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節能評估和審查有關要求,且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應低于0.7噸標準煤。
(三)投資規模原則上3000萬元以上。
(四)項目建成投產后36個月內,按項目規劃用地計算,年畝產稅收不低于10萬元,且保持稅收逐年正增長。
(五)應符合《市分行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附件1)要求。
第四條現有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備本意見第三條第(一)、(二)、(三)、(五)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新增工業用地:
(一)租用廠房需整體搬遷的企業,近兩年年均稅收100萬元以上或畝產稅收10萬元以上工業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優先)。
(二)需要擴建的企業,近兩年年均稅收100萬元以上、稅收年均增幅20%以上、畝產稅收10萬元以上、且無廠房外租的工業企業(規模以上企業優先)。
(三)投資新項目的企業,近兩年年均稅收100萬元以上、畝產稅收10萬元以上、且無廠房外租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四)有違法用地(指企業擅自違法)需補辦手續的企業,須當年稅收100萬元以上且畝產稅收10萬元以上;違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村莊集鎮規劃,已經處罰到位,并提供用地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級組織等的征地意向書。
第五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項目,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準入:
(一)投資者系國內外500強工業企業、國內外行業龍頭企業;
(二)投資者有較強的技術創新和研發能力,項目符合《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指導目錄(2011年本)》要求;
(三)投資者系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傳統產業整合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等;
(四)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綠色低碳、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型項目。
第三章工業項目投資管理程序
第六條意向洽談:
(一)由項目投資主體向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提交項目申請資料,主要包括:
1.《項目基本情況表》(附件2);
2.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3.《項目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基本情況、市場背景、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建設標準和規模、主要原輔材料、工藝流程、主要設備、投資規模、資金籌措方案、環境影響、節能降耗、安全生產、項目建設計劃、經濟效益等內容);
4.投資主體原已有企業的,需提供企業近兩年納稅證明;
5.其他有關資料。
(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對提交的項目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并與投資主體進行洽談,達成初步意向。
第七條項目考察:
(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對達成初步意向的項目進行考察,提出項目考察意見。考察內容包括:投資主體的基本情況(包括投資人的人品、信用、能力、有否不良行為等以及企業資產情況、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能力等);項目基本情況(產業政策、市場前景、技術支撐、環保、節能、安全、衛生和經濟及社會效益等方面)等。
(二)項目投資主體對擬安排的項目地塊進行考察。
第八條項目評審:
(一)根據投資主體提供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出具的項目考察意見,對項目進行部門會審,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
(二)部門會審:由市工業投資項目準入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擬供地項目進行會審,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提出審核意見。評審領導小組綜合評審意見,確定項目是否予以準入。
(三)專家評審:由市經信局牽頭組織專家組進行項目評審。評審內容包括項目發展前景、技術水平、環保能耗及安全影響的情況、盈利能力等。市政府建立由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家組成的項目評審專家庫,專家組成員在專家庫中根據項目性質隨機抽取。
第九條項目簽約:
對通過評審的投資項目,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委會與項目投資主體進行協商,并簽訂《市工業項目投資協議書》,協議書樣本由市工業投資項目準入評審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提供。協議簽訂后項目用地公開出讓前10日,項目投資主體應按照《市工業項目建設保證金管理辦法》(另行下文確定)繳納項目建設保證金。
第十條項目立項:
項目投資主體辦理項目用地出讓及所需的審批、許可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組織項目用地報批、"三通一平"和土地出讓工作。項目投資主體進行建設方案設計論證、施工單位落實、設備采購訂制等工作。項目投資主體在辦理好項目建設所需手續后,按《市工業項目投資協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等的要求開始項目建設。
第十二條項目驗收:
分為開工驗收、基建主體完工驗收、竣工驗收、達產驗收(達產驗收是指項目建成投產后36個月內,按項目規劃用地計算,對項目投資額度、產能、年畝產稅收等是否達到項目投資協議所約定標準進行的驗收)四個階段。驗收程序如下:
(一)項目投資主體應在各階段建設完成后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提交《市工業投資項目驗收表》(附件3),申請驗收。
(二)項目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依據《市工業項目投資協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等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結論。
(三)項目的竣工驗收和達產驗收結論,須報請市工業投資項目準入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
(四)項目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由市工業投資項目準入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整改處理意見;企業完成整改后,應在5日內重新申請驗收。
第十三條績效管理:
(一)項目未能通過達產驗收的,該項目投資主體在5年內不得提出新用地申請,并按相關規定或約定處理。
(二)項目投資完成情況作為各鎮鄉(街道)、開發區(園區)下一年度工業用地指標分配的參考指標。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意見中涉及的各類控制標準為全市最低標準,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可依據自身實際執行更高標準。
第十五條我市現有其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均按本意見執行。
第十六條本意見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工業投資項目準入評審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