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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住房保障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應
(一)增加住房建設用地供應和出讓計劃的透明度。根據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合理安排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的總量、結構、區域和時序,保障不同消費群體的居住需求。2010年市區計劃供應商住用地470畝。
(二)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和規模。加快推進廉租房、拆遷安置房、危舊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逐步實現拆遷安置房“房等人”目標。2010年,市區計劃開工建設廉租房50套3500平方米,竣工102套6805平方米;開工建設拆遷安置房385套4萬平方米,竣工215套2.5萬平方米;完成1萬平方米危舊房改造。經市政府同意,市區各土地儲備經營主體可通過收購、定向采購存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
二、繼續支持合理的住房消費
(三)鼓勵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的貸款利率,下限可擴大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為20%。繼續實行公積金貸款優惠政策。夫妻雙方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提高到40萬元;單方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提高到25萬元。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為3.33%,五年期以上的為3.87%。居民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最長期限繼續延長至男65歲、女60歲。職工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購買自住住房的,在首次公積金貸款結清并間隔6個月后,可申請第二次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比照首次執行。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購買自住住房的,可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款。
(四)鼓勵下山搬遷農民進城買房。凡是符合下山搬遷條件,實施異地搬遷的農戶,拆除舊房后,在市區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并遷移戶口的,經個人申請,市農辦核準,整體搬遷的按2萬元/人的標準由市財政予以補助,零星搬遷的按0.8萬元/人的標準補助。享受購買商品房優惠政策的農戶不再享受其他下山搬遷補助政策,具體操作辦法參照我市下山搬遷農民有關政策執行。
(五)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個人銷售住房的稅收政策。為支持居民首次購買普通商品自住房,對個人首次購買建筑面積90平方米(不含貯藏室)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按1%執行,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三、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規范監督
(六)嚴格規范土地出讓收入行為。落實責任追究機制,規范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程序,確保凈地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競買保證金原則上不得低于起始價的30%。嚴格土地出讓金交付期限,土地出讓成交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七)加強對已出讓房地產項目批后監管,依法開展閑置土地的清理。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切實追究違約責任,嚴格按月利率3%的標準收取滯納金,并限制其參與土地出讓活動。
(八)加大房地產市場執法檢查力度,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市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無證售房、未按規定時限開盤、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九)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和信息。繼續加強房地產市場的統計、分析和監測,完善房價分類統計和機制,穩定市場預期。
(十)加強房地產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發揮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國土部門土地開發利用誠信檔案的作用,建立房地產企業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檔案。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安全生產要求,違反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原則,擅自更改規劃、違反售房合同、開發項目質量不達標、消費者投訴集中、影響社會穩定等行為的房地產企業,要落實制約措施,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努力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
(十一)繼續按下限預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完工前的預售收入,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預計利潤率下限標準預征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季預繳、按年清算。
(十二)繼續執行房屋登記費收費優惠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總登記,住宅按80元/套、非住宅按核定收費標準的25%交納。免交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轉一般抵押權登記的抵押登記費。
(十三)緩繳物業維修專項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設費。房屋物業維修專項基金延至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推遲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證》時收取。
(十四)優化銀企對接互動平臺。鼓勵金融機構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指導下,增加有效信貸投入,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的正常合理信貸需求;加大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特別是中小套型、中低價位住宅在建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為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并、重組及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融資和相關金融服務,有效支持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十五)健全突發事件預案機制。針對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突發公共事件,市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應急處置預案,同時建立完善突發事件處理機制。
(十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積極引導和幫助企業提高競爭力、抗風險能力和應對房地產形勢變化的能力。
(十七)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加強對我市城市建設、城市發展和房地產發展前景的宣傳,客觀、公正地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促進商品房銷售,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觀念,促進合理的住房消費。
本意見由市建設局、國土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如上級有新政策出臺,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