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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做好年《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頒發和安全監管工作,根據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頒發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危化[]號)及《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發放管理辦法》,按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對部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進行調整的通知》(編[]號)文件精神,制定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高度重視,認真履行職責
目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重新明確了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新的職能分工。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市直有關部門,要抓緊完成對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調整落實工作,理順監管體制;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職能調整期間,按照市編委明確的煙花爆竹新的職能分工的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恪盡職守、通力協作,切實做好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及時審查、發放及銷售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制定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頒發及安全管理的實施方案,要協調安監、公安、供銷、工商、城管、技術監督等部門組成市場稽查隊伍,統一指揮調度,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強化管理,確保安全。
二、嚴格市場準入,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供銷社所屬的煙花爆竹專營公司為常年合法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除專營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業務。
(二)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的優勢,最大限度地利用、改造、整合現有經營網絡,以市縣區供銷社煙花爆竹專營公司為龍頭,以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柜)為基礎,實行“統一標識、統一檢封、統一供貨、統一配送、統一監管”的“五統一”的經營方式,大力發展市縣區專營公司的直營連鎖點和加盟連鎖點,構筑煙花爆竹連鎖經營網絡。
三、廣泛宣傳,提高全民安全意識
(一)煙花爆竹市場管理工作,事關千家萬戶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必須引起各級領導的重視,充分利用電視、報紙、電臺等多種媒體,包括設立宣傳牌,懸掛宣傳標語等手段,廣泛宣傳非法加工、經營和燃放不合格煙花爆竹的危害,大力宣傳國家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廣大市民,特別是農村的廣大農民,不要把私販煙花爆竹當作一般的生意去作,提高他們的安全經營意識。積極發動群眾主動揭發檢舉非法加工和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自覺抵制私炮、劣質炮,自覺提高自律意識、安全意識,自覺執行安全燃放規定,遵守公共道德,營造一個祥和、快樂的節日氣氛。
(二)設立公開舉報電話,發動和鼓勵群眾監督舉報,堅持舉報必查、查實必處、查處必獎,并對舉報人嚴格保密。新聞單位要設立專題報道,尤其要配合市場稽查,對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予以曝光。
四、審批時間及程序
煙花爆竹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按照《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發放管理辦法》規定,批發單位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由省安監局審批發放;常設零售單位和季節性網點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由省安監局統一印制編號,市安監局審批發放,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縣級安監局發放。同時保留省供銷合作社《煙花爆竹固定零售許可證》。經營者憑《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省供銷合作社煙花爆竹固定零售許可證》、《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方可到當地煙花爆竹專營公司進貨、銷售。具體辦證程序是:
1、《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海港區、開發區《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由市安監局直接發放,其它縣區市安監局委托縣區安監局審查發證,供銷社系統發放的《煙花爆竹固定零售許可證》仍按原規定程序發放。春節期間的煙花爆竹固定零售專營點,本著從嚴控制數量,確保經營安全,方便群眾購買和動態擇優的原則布設,按照省安監局下達給的控制指標,結合實際,布設專營點為海港區(含開發區)個,各不超過個,個、個、個、個,其中常設零售單位原則上不超過去年數。為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多年來在煙花爆竹管理方面的優勢,煙花爆竹固定零售點由市、縣(區)安監、供銷部門統一布設。
2、年月日前為申請、布點審查時間。由申辦者到所在市、縣(區)安監、供銷部門提出設點申請,并領取《省煙花爆竹銷售企業臨時銷售許可證申請書》、《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依法經營的承諾書》和其它需填寫的表格。表格填好后依次向有關部門(供銷、安監)提出申請,有關部門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經營條件進行認真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對審查合格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申辦材料需另附:(1)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2)《省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依法經營承諾書》;(3)所設零售點位置平面圖。
3、發證時間,城市四區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各縣發證時間可根據情況自行決定。為提高辦事效率,堵塞證照不全的漏洞,安監、公安、供銷、工商部門實行合署辦公一站式服務,臨時辦公地點由供銷部門提供。市、縣(區)安監局會同供銷社對各市、縣(區)上報的材料進行會審。會審合格的,由市、縣(區)安監局核發《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供銷社核發《省供銷合作社煙花爆竹固定零售許可證》。
4、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商戶,憑依法申請領取的《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和供銷社核發的《省供銷合作社煙花爆竹固定零售許可證》,向公安部門申領《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或年檢。
5、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商戶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經對其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6、各縣(區)安監局對發證情況進行匯總,《市煙花爆竹固定零售點情況匯總表》填好后及時上報市安監局。
五、批發零售上市和燃放時間
1、城市四區批發零售時間從年月日至月日(農歷臘月初十至正月十六)。
2、燃放時間限定在月日至月日晚二十四時(農歷臘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
3、各縣批發、零售、燃放時間由各縣人民政府規定。
六、市場管理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l、嚴禁設立煙花爆竹集貿市場;
2、嚴禁在國道、省道和人員、車輛較多的主要公路沿線、集貿市場、繁華街道、加油站、易燃易爆單位及周邊地區布設煙花爆竹固定零售點;
3、市場、商場、電話亭、居民樓房院內,不準設點;
4、學校、公園、療養院、醫院,汽車存車場附近米內不準設點;
5、市場邊緣米內不準設點;
6、專店經營的營業面積不得小于平方米;
7、專柜經營的,專柜長度不得小于米,與其他商品柜臺的距離不得小于米;
8、煙花爆竹必須存放在顧客用手觸摸不到的柜內,零售點要配有可存放至箱煙花爆竹(總藥量不得超過公斤)的專用庫房,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
9、固定零售點、庫房內及周圍要無明火,無不符合要求的電線,無易燃易爆物品;
10、固定零售點之間距離必須在米以上;
11、固定零售點、庫房周邊米內,為煙花爆竹禁放區;并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要有相應的消防措施和設備;
12、煙花爆竹固定零售點必須懸掛市安監局統一制作的《市煙花爆竹銷售點》條幅;
13、嚴禁買賣、出租,轉讓有關證照;嚴禁離店經營,沿街擺賣;
14、煙花爆竹固定零售點,必須配備專用防火苫布;
15、必須從當地的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進貨。
煙花爆竹實行轄區管理責任制。各市、縣(區)安監局、公安局、工商局,技術監督局、城管局、供銷社成立煙花爆竹稽查隊伍,管好本轄區煙花爆竹市場,查處違規、違法經營行為。市安監局、公安局、工商局、技術監督局、城管局、供銷社成立督察小組,對縣(區)進行督察。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協調聯動,加強煙花爆竹銷售市場管理,堅決打擊私購亂銷,嚴禁“私炮”進入流通領域,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