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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消防工作,更好地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302號令)、《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15號)和《**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為貫徹**市人民政府下發的《批轉市公安局關于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意見的通知》(**政發[**]112號)、《批轉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政發[**]88號),按照《**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第112號政府令),結合我區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條本意見所稱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是指通過實行聯席會議、逐級督促、檢查情況告知、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獎勵和處罰等制度,督促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制度。
第四條區公安機關在區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區消防機構負責。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與消防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單位應當依法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區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
(二)確定一名區政府領導分管消防工作,制定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消防安全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將消防工作列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同時納入區財政預算,給予經費保障,并逐年增加。
(四)建立區消防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發改委、建委、農委、外經貿委、工業經委、商委、人防辦、監察局、房管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分局、財政局、安監局、工商局、質監局、教育局、文化局、衛生局、水利局、勞動局、環保局、司法局、旅游局、民政局、廣播電視局、開發區、交通**支隊等有關部門及各街鎮鄉。每季度最后兩個星期內召開消防安全工作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工作匯報,分析轄區消防安全狀況,通報火災情況并部署、督促、檢查消防安全工作,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問題。
(五)組織公安機關及公安消防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行政監察及有關單位成立工作組,對重、特大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協調解決有關善后處理問題,并向市人民政府上報專題調查報告。
第七條各單位行政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同時確定一名領導分管日常消防工作,負責具體實施,并報區政府備案:
(一)健全領導機制,建立和完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形成自上而下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實行消防工作例會制度,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分析消防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消防問題,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建立獎懲工作制度,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考核。
(二)區各主管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或部門聯合執法檢查時,發現被監管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以書面形式上報區公安消防部門,由區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依法查處。
(三)按照隸屬關系,上級單位負責督促、檢查、指導下級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四)各鎮街鄉負責督促、檢查、指導所轄單位、社區(村)居委會和無上級的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居委會、村委會、物業管理單位要制訂《村(居)民防火公約》,定期檢查本區域消防安全情況,消除火災隱患。
(五)教育部門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計劃,定期對師生進行消防知識教育,各學校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有住宿生的學校每學期至少組織兩次)自救逃生疏散演練。
(六)宣傳部門要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將消防宣傳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抓好落實。
(七)司法部門要將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列入全民普法教育內容,適時開展普法教育。
(八)工商、技術監督部門要對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行為予以查處,并依法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九)公安派出所負責對轄區內具有治安管轄權的單位、個體工商戶、農村種植、養殖專業戶(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監督單位及個體工商戶除外)及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八條區公安消防部門應指導督促各單位抓好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三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第九條需要對火災原因進行技術鑒定的費用,應從保險公司支付的施救費予以補償。發生火災的單位或個人未參加保險的,由該單位或個人負責。
對復雜、疑難火災,根據需要由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委托,由區公安消防部門呈報上級機關聘請專家進行技術論證或委托權威部門出具檢測報告,相關費用由發生火災的單位或個人負擔。
第十條發生特大火災事故后,區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開火災的基本情況、損失、原因、教訓和處理結果。
第四章重大火災隱患督促整改制度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嚴格落實督察制度,對查出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在5個工作日內制定出整改措施,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并在規定時間內消除隱患;對于隨時引發火災的重大隱患問題,要及時拿出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督促整改,同時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要將隱患情況上報區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區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問題,對逾期不整改的,要按規定追究該單位領導的責任。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報請區政府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區政府在接報后7日內作出決定。
第五章重、特大火災救援應急機制
第十三條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和本區域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火災事故救援應急機制,制定火災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提高處置火災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條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本區域行業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公安消防部門應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實施滅火實戰演練計劃,根據情況組織各有關單位參加演練,提高處置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能力。
第六章公共消防設施、消防組織建設制度
第十六條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消防基礎設施建設作為專項納入城市建設發展總體規劃。各鎮街鄉要結合新市鎮建設、城中村改造、新區開發及工業園區開發建設,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設納入鎮街鄉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對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滅火救援需要的,要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進行技術改造。消防隊站建設用地,未經區政府批準不得變更和占用。
第十七條各鎮街鄉要大力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鞏固現有專職、義務消防隊伍,增強預防火災和撲救火災事故的能力。要研究建立專職消防隊、合同制消防隊經費保障機制,并協調解決專職消防隊援外滅火消耗的經濟補償。
第七章消防宣傳培訓教育制度
第十八條各單位要建立消防安全培訓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以及外來務工人員要及時組織培訓。
第十九條衛生部門所屬醫療機構對住院患者應發放消防安全須知、消防應急疏散路線圖等宣傳材料。
第二十條各鎮街鄉負責推動指導所屬地區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在重大節日和敏感時期要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活動。
第二十一條區勞動部門負責對來區求職登記的外來務工人員進行統計,并與有關部門聯系進行消防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區民政部門負責對各養老機構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三條區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加強各單位開展消防宣傳工作的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區廣電局要在有線電視臺設置消防專欄節目,并每月錄制、播放不少于一次。相關媒體、刊物每月要刊登反映我區消防工作內容的稿件,提高全區群眾消防安全防范、自救、逃生能力。
第八章考核評價
第二十五條依據**市政府有關規定,把消防工作作為各單位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于每年12月份進行考核評價,并根據考核情況劃分等級檔次,對評價優秀的給予表彰,對不達標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九條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有關單位不履行與消防相關的法定職責的,消防**支隊可以提請區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其主管機關或監察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對因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導致發生火災或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對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造成嚴重后果或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仍購買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