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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強土地宏觀調控的重大決策,有效緩解全區經濟發展與土地供給矛盾,切實改變土地粗放利用現狀,進一步提高國土資源管理水平,現就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規劃引導作用,嚴格用地標準,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約束機制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突出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確保至2020年上級下達我區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新增建設用地總規模不突破。各類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的安排。
(二)規范各類項目用地的選址管理。各類項目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新上工業項目原則上應到經濟開發區和鄉鎮工業集中區投資建設。對投資規模、用地面積相對較小的工業項目,鼓勵租用標準化廠房解決,并優先使用轄區內關、停、破產企業、中小學校撤并后的等存量土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提高鄉鎮存量建設用地利用率。對單個企業投資規模低于4000萬元、用地規模10畝以下的新增工業項目,不得單獨供地,通過租用標準化廠房予以解決。服裝、電子、食品等行業新上項目無特殊情況,廠房設計必須達到兩層以上,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否則不予供地。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建設多層標準廠房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一層全額征收,二層減半征收,三層以上免征收。
(三)強化項目準入,嚴格執行土地供應政策。認真落實土地供應政策,加強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優先保證重點基礎設施、民生工程、重大產業用地,嚴禁向“兩高一資”、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項目供地,重點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鼓勵類工業項目用地。
(四)嚴格執行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嚴格執行《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按行業分類審核用地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化率等控制指標。項目畝均投資強度不得低于180萬元,容積率一般不得低于0.8,建設系數不得低于40%,綠地率不得高于14%,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經濟開發區工業項目首期到位注冊資金每畝不得低于30萬元,其他鄉鎮工業集中區每畝不得低于20萬元。凡達不到上述指標要求的用地項目,一律不予供地。
二、強化節地意識,嚴格規范管理,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長效管理機制
(一)嚴格分期供地管理。嚴格按照項目審批和供應土地,堅決杜絕假借項目建設名義圈占土地。對一些分期實施的大型建設項目可以預留規劃用地,但必須根據其實際到帳資金和建設進度分期確定供地數量。申請擴建的用地單位,要優先使用自有建設用地,核定供地面積時,要將已使用土地與新申請的用地量一并計算。用地面積超過100畝的工業建設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會同發改、商務、環保、規劃等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后確定供地計劃。
(二)堅持凈地出讓制度。工業和經營性用地項目必須拆成凈地后方可掛牌出讓。同時,嚴格實行凈地交付制度,建設用地項目辦理用地審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與建設用地單位辦理書面交地手續,并作為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的附件。
(三)規范退二進三土地的管理。對實施退二進三企業的土地,由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區國土資源部門,按工業用地剩余年期價格進行評估,扣除出讓合同約定價格與用地單位繳納給開發區管委會的實際土地價格的差價,作為收購價格,與原企業簽訂收購協議。土地收購價款,由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兌現。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由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必要時,國土資源部門可根據原企業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空閑以及投資不到位等情況,按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約定追繳相應的違約金,并在收購價款中扣除。
(四)落實項目用地竣工驗收制度。建設用地單位在支付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費用后,國土資源部門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方可開工建設。工業用地項目竣工投產后,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達到土地批準文件約定的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以及容積率、建筑系數等條件的,發放《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意見書》,建設用地單位持合格意見書等相關材料,按規定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五)切實加強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城鄉掛鉤和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用地,應集中建設多層住宅小區。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定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禁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
(六)實行合同履約保證金制度。對擬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房地產用地,按下列標準收取履約保證金:工業用地按照成交價款的10%收取(其中5%考核按時開、竣工,5%考核集約用地指標)。建設用地單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按時開竣工并在規定時間內經項目用地竣工驗收,達到出讓合同約定土地使用條件和相關集約用地要求的,履約保證金本息分別全額退還(利息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結付);未按時開、竣工或集約用地指標不符合出讓合同約定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上交區財政。經營性用地按照實際成交價格的6%收取(其中3%考核按時開工,3%考核按時竣工),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是按時開工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竣工驗收的,履約保證金本息全額退還(利息計算同工業用地)。未按時開、竣工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上交區財政。建設用地單位在簽定土地出讓合同的同時,必須與國土資源部門簽定履約保證金協議并按上述標準繳納履約保證金,否則,不予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手續,履約保證金不抵作土地出讓金。
三、強化土地利用監管,嚴格執法監察,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監管機制
(一)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建立區、鄉鎮、村三級國土資源執法動態巡查信息網絡,落實了全區村級國土信息員,做到“地動我知”,將違法用地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查處閑置、低效用地、擅自降低土地開發使用條件和不繳納土地出讓金開工等違法違規案件。區紀檢、監察機關要對違法違紀案件中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二)依法處置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
1、開展閑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按照區政府關于開展節約集約用地“百日清查整治”行動的要關要求。區經濟開發區及各鄉鎮對本轄區內建設用地項目中的閑置土地項目、投資強度低、建設進度慢、無效率、無實力、無發展潛力以及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進行清理,建立并更新相應的資料檔案,為依法盤活提供基礎依據。
2、對閑置土地的處置。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或土地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自劃撥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2年未使用,且非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關行為造成閑置土地的;經區政府研究確定后報請市政府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或土地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自劃撥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1年未使用的,按土地出讓金總額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閑置費。土地閑置費自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土地閑置之日起繳納,逾期繳納土地閑置費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由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對低效利用土地的處置。工業項目建設單位未達到出讓合同約定或省、市規定的投資總額、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要求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單位下達限期追加投資通知書。同時,國土資源部門按實際的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收取建設單位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建設用地單位因自身原因減小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閑,自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時間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時間起,滿1年的,按閑置土地標準繳納土地閑置費,對于空閑土地滿2年以上且未追加投資,具備分割條件并能重新用于開發建設的,經區政府研究確定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與建設用地單位簽定出讓合同補償協議,收回相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單位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的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以及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應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總額0.2‰的違約金。
對工業項目用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低于出讓金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標準的,建設用地單位應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總額0.2‰的違約金,并按出讓合同約定的限期整改。
對建設用地單位開工建設后非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連續中止建設6個月或工業用地項目房屋竣工后6個月未投產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自整改通知書下達之日起6個月仍未動工建設或投產的,按閑置土地處置。
對企業無實力、產出效益低、無發展潛力的工業項目,應動員搬遷或轉產或收回土地,供其它項目使用,對停產1年以上,難以繼續生產或轉產企業的用地,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工藝技術落后的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門上報區政府確定后,報請市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其補償按“退二進三”企業土地收購方式進行補償。
鼓勵低效利用的土地向實力強、投入產出率高的企業轉讓或出租,其轉讓條件可在出讓合同約定基礎上適當放寬。對上述轉讓的土地,國土資源部門免收土地交易等費用。
4、對征而未用、存量土地的處置。按照地塊的實際情況,結合規劃用途,由區政府研究確定對征而未用、存量土地的處置方法。對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地處偏僻且不符合規劃用途,無法利用的可列入城鄉掛鉤拆遷地塊進行復墾。
閑置土地、低效利用的土地,由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認定并確定處置方案。
(三)加強建設項目用地后續跟蹤檢查。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將建設用地批后檢查納入日常執法監察范圍。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競得人欠繳土地出讓金、閑置土地、囤地炒地的,禁止其在一年內參加土地競買。建設用地項目招商引資單位要高度重視和加強對項目單位節約集約用地的督促檢查。對閑置、長期停工、停產等嚴重低效利用的引進項目,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對引進項目單位予以退還獎勵及按所得獎勵的一定比例予以罰款。
(四)嚴格閑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監管。凡閑置土地和被認定為低效利用的土地在未處置到位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前,其用地單位在全市范圍內不得新上用地項目。同時,限制辦理土地轉讓,停止辦理土地抵押手續,并向金融部門提出建議不予續貸。
四、鼓勵集約用地,抑制粗放用地,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激勵機制
(一)鼓勵農村開展建設用地整理。各鄉鎮要全面摸清現有廢棄宅基地、工礦等農村閑置建設用地分布情況。要以鄉鎮為單位抓緊開展建設用地復墾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明確近期、中期和遠期建設用地復墾任務及項目區位。積極推進宅基地整村整理,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步推進”原則。
(二)建立宅基地退讓機制。建立農民宅基地退讓后有關戶籍、住房、社會保障等問題的解決辦法和措施,鼓勵和引導農民在宅基地整理過程中放棄宅基地進城鎮落戶。對自愿放棄原有全部宅基地使用權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戶,按其退出的合法宅基地面積給予經濟補償。放棄并騰退的宅基地,除調劑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其他村民外,優先復墾為耕地。
(三)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機制。在第二次土地調查和“一張圖工程”的基礎上,認真組織開展全區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對現有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和投入產出情況作出評估;建立建設用地批、征、供、用信息平臺,實行“以圖管地”,實施土地利用動態長效監管。把節約集約用地考核指標納入鄉鎮、園區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考核責任制,定期對各鄉鎮、園區節約集約用地情況進行單項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分配依據。對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成績特別突出的鄉鎮、園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對經營性項目優先進行掛牌。
(四)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對現有工業用地不改變用途,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利用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五)全區每年度開展一次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先工作,對考核先進鄉鎮和部門,區政府將進行表彰,同時獎勵城鄉掛鉤復墾指標10畝,優先安排經營性項目出讓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