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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州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縣對口有關單位:
為積極穩妥推進縣城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營造宜居環境,提升城市整體形象,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和我縣城市總體規劃,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城市居住環境、推進城鎮化進程、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思路,以“一例一案、成熟一個、改造一個”的方式,對縣城規劃區內危舊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的區域或地段逐步進行改造,實現建設生態、文明、宜居的山水人文新城目標。
適用范圍及實施主體
本《意見》適用于縣城規劃區內的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
縣城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改造簡稱舊城區改造,舊城區改造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集體土地上的改造簡稱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由磁州鎮負責組織實施。縣成立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具體負責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的組織、協調、督導等工作。舊城區和城中村混雜區域的改造由縣政府指定單位組織實施。
運作模式和報批程序
(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磁州鎮分別制定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計劃,經縣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后,按程序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城中村改造先由村(社區)集體制定改造規劃方案和實施方案,經改造范圍內80%以上住戶同意。
(二)縣規劃局根據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計劃,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出具規劃設計條件,致函縣國土資源局。
(三)縣國土資源局依據規劃條件對改造區域進行勘測定界,核準各類用地面積,先行測算政府土地收益,并報縣政府。經縣政府批準的城中村改造區片,由國土局按程序履行集體建設用地轉國有建設用地報批程序。
(四)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和《城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暫行)》相關規定實施征收補償。
(五)審定征收成本,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征收補償完成后,由縣財政局結合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成本進行審定。征收成本中應當包括:投資人墊付的征收補償資金、雙方約定的利息、回遷安置房建造成本和工作經費等。
縣國土資源局根據規劃條件進行地價評估,測算土地出讓的評估、測繪、交易和各種稅費后,結合征收成本合理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土地出讓方案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
(六)土地出讓后由摘牌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進行改造建設。
優惠政策
(一)鼓勵多渠道融資,廣泛吸收社會資本參與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縣公布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信息,公開優選意向投資人。
投資人參與土地競買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競買優先權,其先期墊付的征收成本(不含回遷安置房建造成本),經財政部門結合縣房屋征收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文件,可抵作土地競買保證金。投資人不參與土地競買的,退還墊付征收資金的80%,不付息。投資人參與土地競買但未中標的,由縣政府在土地出讓后,退還墊付資金并支付利息。
(二)投資人中標后,應按時將土地出讓金全部繳入縣財政。縣財政在土地出讓金全部繳納后15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投資人墊付的征收成本。縣政府按土地出讓價款政府凈收益部分的5%,提取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按10%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設基金,按10%提取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按10%提取教育資金,按土地出讓面積×65元/平方米的15%提取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對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按規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不再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設基金。
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須按稅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繳納土地出讓契稅,由縣財政部門按程序列支,用于該項目回遷安置房建設。
(三)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回遷安置房的面積不計入配建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基數。
(四)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免繳征土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修建人防地下室的,免繳人防地下室異地建設費。因地質、地形和規劃等原因不宜建人防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部門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研究解決。
(五)城中村改造,規劃道路圍合內的空閑地和非宅基地占規劃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超過10%的,可與城中村一并公開出讓,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的不享受優惠政策。
(六)對開發企業已經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因城市規劃調整,為城市道路、廣場、中小學校、公共綠地等城市公共設施拆遷騰地的,按“騰一補一、先拆后補”的原則進行補償。有周轉用地的城中村和舊城區片,等面積置換;沒有周轉用地的城中村和舊城區片,按占地補償標準進行結算。
相關規定
(一)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規劃方案一經批準,在其界定的范圍內,縣規劃部門不再審批其他建設項目;改造范圍內的所有產權單位,無論隸屬關系,應服從該改造規劃方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其規劃范圍內私自進行建筑物、構筑物的新建、擴建、翻建及改變地形、地貌等行為,否則,規劃、住建、國土等部門依法查處并在征遷補償時予以扣減。已經出讓的土地應嚴格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有關條款執行,不得隨意改變。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的,須經縣規委會和縣政府研究同意,變更出讓合同,補交土地出讓價款。
(二)土地出讓政府凈收益,由國土資源部門指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據有關政策規定進行測算,并報縣政府研究確定。
(三)舊城區非經營性用地實施改造,符合城市規劃、不改變用地性質,改造設計方案經縣規委會批準同意后可以在原址自行改造。舊城區商業、工業等經營性用地實施改造,根據城市規劃需要改變用地性質和條件的,應補交土地出讓差價,辦理相關手續。原屬于劃撥用地改造的,應按規劃條件繳納土地出讓價款,辦理出讓手續;屬于出讓用地的,按原出讓合同約定和規劃條件進行改造。
(四)申請人參與土地競買報名時,就征收補償、居民安置應與縣房屋征收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并持有由縣房屋征收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土地競得人必須承諾保證履行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住房安置合同,并首先進行回遷安置房建設,回遷安置房確定房號后,方可依法銷售商品房。
(五)本《意見》實施前已經摘牌的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在優惠政策上仍按原土地出讓約定執行。其中,未取得拆遷許可證的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由摘牌企業負責籌集征收補償資金,由縣政府補償安置后,將土地交給摘牌企業。
(六)改造后的居民小區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磁州鎮的指導下,成立居委會或經小區居民選舉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由居委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選擇有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物業進行管理。
附則
(一)本《意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縣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中村和舊城區改造的實施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