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嫌疑人辨認在行政執法中的運用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
通過對一起醫療衛生監督案件違法行為認定的分析,討論醫療衛生案件中證據鏈缺失時,可否把刑事偵查中證人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辨認結果作為證據,認定和推定出行政處罰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及違法主體,同時就案件的違法行為及法律適用提出作者的觀點。
關鍵詞
行政案件;刑事偵查;違法行為;法律適用
照片辨認是刑事案件偵查中常用的取證手段,但在行政案件中是否可以借鑒這一作法呢?本文通過對一起醫療機構違法開展診療活動案件進行分析,對在日常監督中遇到非法行醫者在檢查時跳窗、翻墻、奪門逃跑時,監督員運用照片辨認作為證據,以達到對無證行醫的調查和處罰的目的進行探討,以期對同行在打擊非法行醫中有啟發作用。
一、案情摘要
2014年11月20日,患者黃某,18歲,未婚,通過電話向某衛生局舉報為其施行引產手術的某診所,稱該診所的王醫師為其注射引產針后致其出現腹痛,黃某恐發生意外要求轉院,該診所不允許,黃某只得電話舉報求助。衛生局接到舉報后當即派監督員到該診所開展調查,該診所管理人員游某陪同檢查。監督員先在住院部找到舉報人黃某,邀其一同參與調查。在該診所的婦科診室看到1名身穿白大衣(醫師工作服)的中年女性,黃某指證她即是為其引產的王醫師。這位王醫師見到監督員等人進入該診室就要離開,監督員對其拍照并詢問,王醫師拒不回答并強行離去。監督員在婦科診室查到3本病歷,分別是張某:診斷中孕、內有引產手術知情同意書;黃某:處理“擇日終止妊娠術”;羅某:處理“抗炎對癥處理、擇日終止妊娠術”。監督員制作了現場筆錄,由游某簽字確認。之后,對現場發現的病歷(張某、黃某、羅某)、處方(書寫有米菲、米酮藥等藥物)、手術繳費發票等物證進行了保全。在隨后的調查中,監督員將王醫師的照片和其他7位無關人員的照片放在一起,分別讓舉報人黃某、羅某(現場發現3本病歷中的2名患者)和該診所的檢驗員、護士、導診員、藥房工作人員等多人進行辨認。眾人均指認8張照片中的同一女子為該該診所婦科的王醫師,即11月20日現場調查時拍攝到的迅速離開婦科診室的中年女士。經查證,該診所有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有婦科專業,但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該診所管理混亂,管理人員吳某聘用那位“王醫師”時未索要其任何身份證明和執業證明。該診所負責人接受調查時稱診所日常工作由吳某負責,診所的情況他不了解,一切情況以監督員的調查為準。案發后,吳某和“王醫師”均無法聯系,無法進一步調查取證。辦案監督員在取得了現場筆錄、患者詢問筆錄、負責人詢問筆錄及物證(病歷、處方、發票)等證據,形成證據鏈后認為:該診所非法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證據確鑿,聘用非衛技人員行醫證據不足,以違反《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依該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該診所在法定期限內繳納了罰款結案,對“王醫師”的違法行為未進行處罰。
二、分析討論
本案中該診所非法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證據明確,但對于證據中的照片經辨認的“王醫師”是否為非衛技人員、診所是否聘用了非衛技人員,監督員有不同意見。
(一)照片辨認能否作為證據認定診所超范圍開展終止妊娠手術
衛生行政違法案件是指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因此超范圍開展終止妊娠手術必備的條件之一是已開展了終止妊娠手術,應有患者、手術的實施者、手術的實施行為等構成要件。在取證過程中只有三者都有證據證實,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本案中患者、手術的實施行為(現場查到的病歷、收費單等)已有相關證據,手術的實施者的證據可否用照片辨認,辦案監督員有不同意見。部分監督員認為不能確定“王醫師”的真實身份,使該診所開展終止妊娠手術違法事實未能調查清楚,因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作出處罰;另外一部分監督員則認為醫療機構開展終止妊娠手術證據(現場筆錄、病歷、處方、發票、患者筆錄為證)確鑿,雖然證據中手術實施者“王醫師”身份無法核實,但通過照片辨認其實施手術的行為已證實,其開展終止妊娠手術證據鏈中的作用已經達到,因此開展終止妊娠手術證據鏈中患者、手術的實施者、手術的實施行為要件基本形成,能夠證明醫療機構開展終止妊娠手術。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監督部門有證據證明醫療機構開展終止妊娠手術,該診所就應出示機構許可證、人員執業證書,以證明自身開展的診療活動合法,若該診所無法通過證據證明自身診療活動合法,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照片辨認能否作為證據認定診所聘用了非衛技人員
該診所開展終止妊娠手術中,“王醫師”是手術的實施者,在檢查中診所不能出示“王醫師”的《醫師執業證書》及《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證書》,對診所是否聘用非衛技人員監督員也有不同意見。一些監督員認為不能認定聘用非衛技人員的理由:一是只有照片辨認,不知道“王醫師”的真實身份,無法確認其是否持有《醫師執業證書》和《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證書》,照片辨認只能證明“王醫師”在診所從事了診療活動,而不能證明“王醫師”沒有相應的執業證書,根據“疑罪從無”原則,不應認定“王醫師”為非衛技人員。一些監督員認為的判斷聘用非衛技人員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證據;另一種是推定(事實推定)。在現場拍攝到“王醫師”的照片,并經有關人員辨認,可以認定“王醫師”在診所從事了診療活動,因此該照片是證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衛生技術工作,而診所不能(不愿意)出示從事衛生技術工作的“王醫師”有關信息和執業資格,結果能夠推定“王醫師”沒有相應執業證書,由此推定此該診所存在聘用非衛技人員行為[1]。
(三)是否依照《執業醫師法》將“王醫師”作為處罰主體
由于“王醫師”的失聯,其身份信息無法查清,只有現場拍攝的照片和一些人員(患者、本單位人員)的證言指證,可否將照片作為認定“王醫師”為非衛技人員的證據進行處罰?監督員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些監督員認為應處罰,理由是現場筆錄、現場照片和有關人員證言形成了證據鏈,證實“王醫師”在該診所開展診療活動,且“王醫師”未能出示執業證書;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可以認定“王醫師”為非執業醫師,按照《執業醫師法》將“王醫師”作為處罰主體。另一些監督員認為“王醫師”未能出示執業證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王醫師”持有醫師執業證書且已注冊但注冊地點不在該診所,此種情況不能認定為非執業醫師;二是“王醫師”沒有醫師執業證書或所持證件為假證,此情況應認定為非執業醫師。在無法認定“王醫師”違法的情況下,無法對“王醫師”進行處罰,若處罰可能會造成主體不明事實不清(非執業醫師)的案件。“非衛技人員”是指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處罰“非衛技人員”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無證”,二是從事了“衛技”工作。從案件的證據看“王醫師”從事了衛技工作,但她是否是“無證”,沒有證據證明,根據“疑罪從無”原則,不能認定“王醫師”是“非衛技人員”。本案中衛生監督員因證據不足未對診所和“王醫師”的非衛技人員問題進行處罰。但作者認為通過照片辨認可以作為診所聘用了非衛技人員的違法行為證據,應當進行處罰,但“王醫師”在整個案件調查中始終未查清姓名、是否持證等基本情況,以其為處罰主體,尚應商榷。雖然我國在刑事案件中對無法確定姓名的犯罪分子的處理有明文規定,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也規定:“被告人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應當按其綽號或者自報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訴書,并在起訴書中注明。被告人自報的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編號并按編號制作起訴書,并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記明足以確定被告人面貌、體格、指紋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項”。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對“無名氏”的判刑也有較多案例,但在行政案件中鮮見對“無名氏”的處罰(不同于“無名氏”財產暫扣處理),究其原因可能是刑事案件對“無名氏”主要執行人身自由罰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只要證據確鑿、人員被控就可執行。而行政案件中,主要是財產罰和行為罰,在無法控制人員又不能確定“無名氏”的基本信息的情況下,很難對案件進行執行,大量出現無法執行的行政處罰將影響行政機構的效率和形象。因此,作者認為將刑事偵查中的照片辨認運用到行政案件中認定違法事實是可行的,但認定違法主體還需要其他證據,不建議把照片辨認做為處罰主體進行應用。但一些監督員認為對行政違法累犯入刑的案件,就應該立案查處。例如,非法行醫兩次查處后可移交公安入刑,這是在增加行政成本的同時也增加了非法行醫的犯罪成本,對打擊非法行醫有一定的震懾作用。同時,本案應依照《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還是使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行處罰[2]也值得探討。隨著現代胎兒性別鑒定技術的提高,7周胎兒已可以鑒定性別了,因此14周前終止妊娠也有可能是選擇性別的行為,特別是已婚婦女。筆者認為只要是對已婚婦女實施“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適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進行處罰更準確。過去監督員不愿適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因為第三十六條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進行處罰,職權劃分不清,現衛生計生部門合并后,衛生監督員要轉變觀念,才能更準確地了解、運用法律。隨著時代的發展,衛生計生工作的融合,衛生監督機構應積極探索新監管方式,才能更好地發揮醫療市場的監管作用,服務于人民群眾。
參考文獻
[1]鐘奎昌,鐘瀟.非醫師行醫的法律思考[J].中國衛生法制,2014,22(6):52-54.
[2]江紅,范興忠,吳懷宇.一起移送后被檢察機關撤銷的涉嫌非法行醫罪案件探討[J].中國衛生監督雜志,2014,21(2):157-16
作者:黃瓊 魯冰 王玲玲 單位:柳州市衛生監督所 鹿寨縣衛生監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