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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行政許可工作量大、涉及面廣、安全敏感度高,涉水項目報告書的專家評審,已成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的一個重要環節。溫州市水利局在涉水項目行政審批改革工作中積極探索,提出了建立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的構想,從專家庫的建立,到專家庫的管理,最后到專家意見的形成和采納,在分析可能出現問題的同時,探討了解決問題的方法,提高了專家庫建立的實際可操作性,符合溫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的行政審批改革精神。
關鍵詞:
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溫州市
1問題的提出
溫州市位于浙江省的東南沿海,海岸線蜿蜒曲折,是全國高潮差區,沿海平均潮差4.50m,最高可達7.21m。溫州市地勢西高東低,河流源短流急,境內有甌江、飛云江、鰲江三大河流,受臺風影響嚴重,經常出現風、雨、潮三碰頭,洪澇災害依然是溫州市人民的心腹大患。同時,溫州市境內地勢復雜,有山區、平原、海島等多種地貌,全市人均水資源量僅為1764m3,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119m3[1]。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全市水土保持、水生態環境治理、涉河違章查處等情況亦不容樂觀。因此,溫州特殊的自然地理環境和人文環境對水利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來,涉及水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越來越多,這些涉水項目責任重大,既事關國家和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等,也直接關系到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優化配置、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2]。對這些項目一一進行技術把關,是水行政審批過程中應重點思考的問題。
2專家庫建立背景
2.1專家庫建立起因隨著溫州市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的不斷深入開展,各級政府、部門大力倡導深化行政審批體制改革,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質量,對優化行政審批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一方面體現在對行政審批的技術要求上,另一方面是要求科學民主的審批,因此需加強政府部門在行政審批上的效能建設,并在體制和機制上進行改革。水行政許可包含河道、水庫、大壩、水閘、圍墾、水土保持等內容,再加上上級部門不斷簡政放權,水行政許可具有工作量大、涉及面廣的特點[3-4]。因此,溫州市水利局在涉水項目行政審批改革工作中積極探索研究,提出了建立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的構想,即在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審查、防洪影響評價、水利影響分析、水工程安全影響評價、占用水域影響評價等多個專業和領域實行專家評審制,為涉水項目審批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水利工程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的建立能夠大大提高審批辦事效能,確保涉水行政審批的可靠性和科學性,更好地提升水行政審批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2.2專家庫建立依據涉水審批項目的技術論證涉及到經濟學、理學、工學、社會學、地理學和歷史學等方面的理論知識,復雜的工程更是需要對結構的應力和應變了如指掌,甚至需要建立物理或數學模型進行全方位分析[5]。完成這樣一個綜合性極強的技術文件,對于任何一家評價機構來說,都會感到壓力,另外,評價人員的專業水平和經驗知識也直接關系到報告書的編制質量。因此,就產生了一個新的問題,報告書的編制質量應該由誰、以什么樣的標準來評判。在筆者看來,技術問題還是由技術人員來解決,涉水審批項目報告書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通過專家評審一一找出,為水行政審批與決策出謀劃策。根據《進一步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溫委辦發〔2013〕107號)和《溫州市建設項目全流程審批管理實施辦法》(溫政辦〔2015〕34號)等審批改革文件精神,創新審批方式,引入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的制度,建立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為水行政審批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是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趨勢。
3專家庫的建立
3.1評審專家的標準水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專業領域較廣,而評審專家應是在某個領域里水平較高,或對某專業知識較為擅長的人士。評審專家如果沒有一個相對統一的鑒定標準的話,就很難保證評審專家的質量,甚至會影響到技術評審的質量和效果。在這里,建議專家的標準可以從技術職稱、專業、學歷、工作崗位、業績、經驗等多方面考慮,專家對涉水項目的相關內容與知識了解更透徹,就可以提出更具建設性的意見,為水行政審批把關。
3.2專家庫的管理專家評審是否公正、合理,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是否正確應用和管理專家庫。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多數采用計算機隨機抽取的原則,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同樣可以采用類似的方法,建立起一個規范化的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管理系統。在專家動態化管理方面,根據水行政審批項目的內容和專業范圍,該系統把入庫專家分為工程力學(含流體力、學水力學)、水工建筑、施工(含工程經濟、工程概預算)、地質(含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機電與金屬結構、水文水資源、水土保持7個專業類別,同時,還應建立起包含審批事項、業務處室等內容的評審專家綜合性信息庫[6]。在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時,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以人工抽選工作流程作為參考,步驟如下:首先輸入涉水項目名稱,專家組組長一般由審批事項涉及業務處室的資深專家擔任,然后輸入要抽取的專家總數,最后再根據水行政審批項目確定所需專家的專業類別和人數。待輸入完成后,系統就會根據內置的隨機抽樣程序自動生成技術論證專家組名單。如有其他需要,亦可修改、打印和保存名單。通過這個系統隨機抽取評審專家,保證專家抽取時最大限度的規范和公平,有效避免重復抽取同一個專家。還需要考慮一些問題,如需要多少名專家評審一個建設項目防洪影響報告書;評審專家如有特殊情況參與不了,該如何替換;涉水項目報告書已修改完成,但是否還需要專家進行復審。有時,報告編制單位是否已按專家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審批機關是難以判斷的,往往希望專家組長對報批稿出具復審意見,但復審的時限未明確規定,這樣一來,報批稿報批的時間就可能往后拖延。
4專家意見的形成
在評審水行政審批項目報告書時,評審專家該如何判別報告書的編寫質量,相關的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部門規章顯然可以作為依據,另外,相關技術規范、實驗結果和科學理論等同樣可以為依據。簡言之,涉水項目報告書的評審依據和涉水項目報告書的編制依據應是一致的。但報告書的編制與評審還是有區別的,涉水項目報告書的評審,目的在于發現其中的不足與錯誤,不是報告書編制過程的重復。涉水項目技術評審一般是召開會議進行,其時間相對較短,再加上評審專家并不是全職,投入精力有限,擔心專家評審結果是否準確可靠。建議用以下方法解決:①在網上為評審專家開辟學習欄目,提供法律、法規和涉水項目等相關審批知識,供專家日常學習;②可定期組織評審業務集中培訓,每年至少2次的職業道德培訓,提高評審專家的法律意識、增強其責任意識和駕馭評審復雜項目的能力;③考核評審專家的歷次評審活動,包括公正履行職責、遵守評審紀律、參加評審活動等。
5結語
在保護水環境、水資源、水工程安全,實現水資源、人水和諧可持續利用等方面,水行政許可作為事前事中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2011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強調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執行制度的關鍵就是把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審批關,只有不斷改革和創新水行政審批,才能有效解決出現的新問題。鑒于此,盡早建立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以及相關的管理制度,科學對待涉水項目行政審批,不斷完善和改進溫州市水行政許可工作,才能使水行政許可的功能和作用協調一致,才能有力助推“五水共治”、“美麗浙南水鄉”建設,有效提升溫州市發展軟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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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科,戴惜青,盧煒娟.在水務行政管理中專家庫的功能及其應用[J].中國水利,2009(23):65-66.
[3]肖芳,張惠敏.基于GIS的水利局行政審批系統的總體設計與實現[J].科技管理研究,2008(7):419-421.
[4]鄭衛東,陶傳茂.加強水行政許可工作的實踐與思考[J].江蘇水利,2013(9):43-46.
[5]張全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專家評審的問題探討[J].環境與可持續發展,2010(3):10-12.
[6]劉大根,寧滿江.北京市推行水影響評價審查制度的創新實踐及若干建議[J].水利發展研究,2014(10):31-34.
作者:林達 單位:溫州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