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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范申請程序
目前,我國行政審批事項繁多,程序繁瑣復雜。首先,為了保證行政審批申請人了解有關規定、申請的程序和條件。行政審批機構應當公示行政審批的相關規定及申請行政審批的具體流程。公示方式可以多樣化。行政審批機構一般在審批機構大廳里公示審批流程圖,也可以采用在網站上公布等其他方式,但是必須以便民為原則。其次,目前在我國,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人難找的四難現象較為嚴重。行政審批機構應當實行首問責任制。該制度規定群眾來訪時,機關在崗被詢問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要求首問責任人對群眾提出的問題或要求,無論是否是自己職責(權)范圍內的事,都要給群眾一個滿意的答復。最后,行政審批機構應當將申請登記在冊,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關于申請程序的規定。
(二)規范審查程序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該條文規定了審查的程序和條件。筆者認為,在審批機關審查申請過程中也應當引入回避制度。如果負責行政審批的工作人員與審批事項或是審批申請人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同時禁止行政審批機構工作人員于審批審查通過之前,在公共場所之外,單方面與審批申請人接觸。公務員本人違反相關規定,應給予相應處分,以此保障審查程序的公正。
(三)規范決策程序
對于技術性強、專業要求高的行政審批事項,為保證決策的科學性,行政審批機構在決策過程中,應當邀請相關專家論證該事項。筆者建議建立專家咨詢制度,確保專家組成的全面性,論證的獨立性。美國早在1972年就通過了《聯邦咨詢委員會法》,目的在于通過法律保證各種形式的專家咨詢機構建議的客觀性以及公眾在專家咨詢過程中的知情權。目前在我國,某些行政審批機關可以任意挑選專家進行咨詢或論證,從而可能導致被挑選的咨詢專家受利益驅使,甚至為決策機構所雇傭。因此,決策機構對專家的選擇必須考慮不同專家的利益立場,盡可能使受決策影響的利益各方都能有專家代表,從而通過專業知識的相互制約而獲得平衡。另外,對于涉及行政相對人及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舉行聽證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逐步完善行政審批聽證程序,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推進行政審批電子化
充分利用現代網絡信息技術,加快推行網上行政審批建設與應用,切實提高辦事效率,加快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步伐的必然要求,是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打造廉潔政府的重要內容。建設電子行政審批,一是要全面整合網絡資源,統籌管理。政府網站是電子審批的服務終端,是公民與政府重要的接觸點。二是要改進技術手段。理想化的電子行政審批,以行政相對人為中心,實現一對一的服務模式和全天候審批。這需要改進技術手段,健全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從網絡層、應用層等構建完整的電子審批體系。三是完善相關法律。行政審批電子化也是一把雙刃劍,需要有配套的法律、法規為其保駕護航。實現行政審批電子化的同時,也要實現行政審批法制化。
三、強化行政審批監督機制
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監督的目的,就是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陽光競爭環境。一是健全審批部門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落實審監分離制度,加強部門內部監督檢查,建立審批人員定期輪崗和審批回避制度。二是健全行政審批部門外部監督機制。有關紀檢監督部門紀檢監察要立足本職,廣泛收集企業及服務對象對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建議,對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反饋給有關部門。三是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權責對等”的原則,明確審批單位、審批人對審批過錯的責任。各地區或各部門根據自身特點制定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實施細則,以確保行政審批工作依法、規范、有序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