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防災減災救災的行政程序論文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1.政府信息公開程序
突發事件事發緊急,公民在第一時間獲得信息更有利于保障其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甚至生命權,而公民的知情權有賴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履行。在防災減災救災中,有關規劃編制完成之后應當向社會公開,同時監測預警、應急處置、重建恢復等各階段的政府信息都應當向社會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29條規定:“國家對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制度。全國范圍內的地震長期和中期預報意見,由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意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15條規定:“地震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地震預報的規定統一,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地震預報”。
隨著國家目的理論的發展,國家的正當性基礎有其“確保安全的功能”。此項國家目的意味著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負有“國家保護義務”。“國家保護義務的目的,不在于如同給付行為提供給付,而是在于實現生存的維持,因此國家保護義務不歸類于社會國原則,而是歸入危險的防御以及(自由)法治國原則”。③法治國家的緊急行政權力的運行,一方面要關注其治理危機的效果,另一方面仍要控制權力的濫用。濫用的危險指權力行使機關可能借口以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以緊急行政權實現不合法的目的。只有將緊急行政權制度化,以程序加以控制才能夠防止濫用。向社會公開突發事件信息,一方面提供給公民更多的權利保障機會,另一方面政府將自己置于社會大眾的監督之下,實現緊急行政權“陽光運行”。此外,災害面前是社會凝聚力再造的機會,政府以信息公開正面引導,整合整個社會的向心力及提升對政府的信賴。透明度是行政公正的先決條件,也是產生社會信任的土壤。
2.說明理由制度
在行政法理論上,行政行為說明理由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其作出該行政行為的依據以及行政裁量時所考慮的因素。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可以分為合法性理由和正當性理由。前者用于說明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如事實材料、法律規范;后者則是用于說明行政機關正當行使行政裁量權和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所考慮的如政策、形勢、公共利益、客觀情形等因素。④在危機行政中,說明理由不限于對行政相對人做出不利行為時,大多數應急處置行為對公共安全乃至于對行政相對人的安全是有利的。災害處置行政中的說明理由有利于公民了解危情,迅速聽取勸導和建議以及理性判斷,合理避害。說明理由程序展現的是現代行政在危機狀態下積極提供給付行政,開展救援的一種尊重權利的理念。出于對公共安全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擔憂,充分說理能夠有效傳遞信息,在短時間內達到共識,讓不同的社會主體參與到抗根據案卷中所記載的所有實質性的事實問題擊災害中來,形成社會合力。1992年英國的《裁判所與調查法》要求幾乎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必須提供理由,否則,該行政行為將被撤銷或者發回作出的行政機關。
災害治理行為是行政主體對采取的預防、控制災害以及災后重建的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理論依據所進行的一種闡述論證。在這里,說明理由的法律依據擴張為理論依據;行政行為說明理由的對象從具體的行政行為針對的特定當事人擴張為社會大眾,以提高社會大眾對政府安排、應對的行政行為的可接受性、認同度以及轉化為行動效率。社會大眾由于專業知識有限,對于災害的科學辨識能力及科學應對能力不強,適度的說理及附帶科學依據和理論分析有助有提高社會認知及危機意識和自救意識。同時行政機關對災害應對行為所作出的說明理由在內容上必須確定、清楚,才能產生社會動員的效果。緊急行政行為說明理由應包含行政措施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及科學依據,因為危機的迫在眉睫的特征,上述依據都應當采取簡潔明了的描述方式和清楚明白的社會大眾易懂的語言。不附帶說明理由的公告及政府措施的公開即使其內容合法,但其實際效果可能由于簡單粗暴的方式而不能引起社會公眾與政府站在一起抗擊災難的決心。說理恰當的行政行為展現政府對基本人權尊重與保障的立場。
由于突發事件的緊迫性,緊急行政行為說明理由應注意如下規則:第一,說明事實依據,重視客觀,避免主觀推斷。在對災害做客觀說明時注意傳達主要客觀事實。災害表現面有主要事實依據與次要事實依據之分,過多的事實影響大眾的判斷,細枝末節過多反而引發懷疑和猜測,而災害次要的特征也往往是不穩定和易變的方面,因此傳遞主要事實是說明理由的規則。第二,說明法律依據。行政機關采取的緊急應對應當是合法的、具有正當性的,法律依據的也應當簡潔明確。第三,說明科學依據。在災害來臨之前預測災害的危害具有估測性,因此必須提出科學依據,使大眾能夠通過科學分析預測政府信息的可信度來決定自己采取的行為,必要時可以借助專家說理。
作者:王曉杰單位:中共浙江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